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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的根据和性质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一方面,这样的合理性论证之根据也是事实与价值的合一;另一方面,基于神意和信仰之类的根据展开的政治思考及其合理性论证,更多地具有政治神学的意味,而不是政治哲学的性质。而不管是制度框架还是治道的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的根据,也主要是事实与价值。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进一步地澄清和理解,价值与事实在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之中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的根据和性质_论证与解释:政治哲学导论

为了把握和熟悉政治哲学的合理性思考和论证是怎么样的,我们必须揭示和呈现政治哲学合理性的思考和论证的理论结构,必须辨析和澄清政治哲学的合理性思考和论证的根据和理由,必须思考和呈现不同的根据和理由之间的关联及其方式,以及理解和体会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的性质。而这就要求我们回过头来进一步展开和深化对诸种论证性的概念框架的分析和讨论。

不过,在展开这一分析和讨论之前,我们应该预先给出一个说明或者交代。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了,在前面三章对论证性的概念框架的研究中,我们没有论及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和中世纪基督教的政治哲学。同时,对于诸如洛克的政治哲学合理性论证之根据的“自然法”概念、孟子的“治道”合理性论证之根据的先验人性论等,我们也都尝试剥离掉其中蕴含的价值意蕴,而着眼于从“事实”的层面来理解和诠释其含义。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理论选择,是因为在我们看来,类似洛克的“自然法”、孟子的“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这样的概念和论断,都是以“事实”与“价值”的合一不分或融合无间为特征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在这样的概念和论断之中,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乃是不存在的。与此相一致,在西方古典政治哲学之中,理想城邦或者合理的政治体及其制度框架的构想和论证的根据主要是“自然”(physis,nature),而“自然”恰恰也是“价值”与“事实”的合一,或者说,对于西方古典政治哲学而言,价值与事实的区分尚未出现。至于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政治哲学,其制度框架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的根据,则主要表现为神意、信仰以及源于神的理智的自然法等。但是,一方面,这样的合理性论证之根据也是事实与价值的合一;另一方面,基于神意和信仰之类的根据展开的政治思考及其合理性论证,更多地具有政治神学的意味,而不是政治哲学的性质。总之,不管是以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的合一不分为特征的自然法,还是先验人性论或者“自然”,抑或神意、信仰以及先验的实践理性法则等,对于我们来说,都不再可能成为政治哲学合理性论证的有效根据了;换句话说,我们当下的政治哲学研究,不再享有和认同与此相应的政治哲学合理性论证的方式了。对于我们当下的政治哲学研究而言,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的区分,乃是一个给定的前提,而在以上三章所分析和讨论的诸种论证性的概念框架之中,这一区分也被大多数的政治哲学家所接受,并成为其政治哲学合理性论证的主要理论前提之一。

在前面三章的分析和讨论之中,我们曾把政治哲学的论证性概念框架,区分为以“事实”为根据的与以“价值”为根据的两个子类,而这也就意味着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之根据,主要就是事实与价值。同时,从论证性的概念框架之合理性论证的“对象”方面着眼,我们也可以把论证性的概念框架,主要区分为制度框架与治道的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的两个类型。而不管是制度框架还是治道的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的根据,也主要是事实与价值。不过,正像前面三章的分析和论述所呈现和说明的那样,对于到底是主要依据“事实”还是“价值”来进行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政治哲学家们之间是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和差异的。但是,也正如我们前面的分析和讨论所说明的那样,不管是“价值”还是“事实”,都不可能是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的唯一根据。具体地说,在以“事实”为根据的论证性概念框架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并非依据“事实”能够加以论证的价值和目的的预设,而其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也不同程度地依赖于预设或隐含的价值和目的。比如,休谟和哈耶克的论证性概念框架,虽然都是以“人性的事实”或“无知的事实”作为其政治哲学合理性论证的主要根据的,但是,休谟对其所构建的正义原则及其制度框架的合理性论证,也同时依赖于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的目的指向或价值,哈耶克所构想的制度框架,无疑是以个体自由的首要价值为指向和归宿的,而这样的目的或价值的选择却并非奠基于他们所说的“事实”,或者说,并非能够在他们所说的“事实”的基础上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反过来,在以“价值”为根据的论证性概念框架之中,正义原则和制度框架的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也都受到诸如“人性的事实”和人类生存环境的状况的事实判断的限制和约束。比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建构,是以他所概括和界定的“正义的环境”的事实为背景和约束条件的;同时,在“原初状态”的观念建构之中,罗尔斯之所以提出“无知之幕”之类的约束性条件,不是基于对人类政治生活的实际状况的经验考察和“人性的事实”的判断,又是源于什么呢?即便是在伯林的政治哲学之中,政治哲学的思考及其合理性论证也受到相应的“事实”的限制和约束,比如,伯林反复强调的自由与平等之间的此消彼长的关系,不就是一种“事实”或事实判断吗?而伯林的政治哲学思考及其合理性论证的主要依据之一的“价值多元论”,不就是人类政治生活尤其是现代民主社会之中的一个基本现象或者事实吗?罗尔斯不是将之称为“合理多元论的事实”吗?所以,我们可以说,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既依据价值,也依据事实。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进一步地澄清和理解,价值与事实在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之中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在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构想和设计的过程中,政治哲学家所认同或选择的价值或目的,无疑具有规范和导向的作用。我们知道,制度框架和治道都是工具性的建置或者手段,而工具性的东西无疑都是服务于某种目的或价值的,或者说,工具性的东西的功能和本分就是实现某种价值或目的。在价值或目的缺失的情况下,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构想和设计就失去了方向;而一旦价值或目的得到确认,那么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构想和设计,就成为一种工具合理性的思考了。但是,什么样的制度框架或者治道能够最为有效地实现预先确认的价值或目的,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解答,却并非依据预先确认的价值或目的,而是依据“事实”。这里的“事实”,可以是“人性的事实”,也可以是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当然也包括人类社会政治生活所呈现出的常态现象或常态事实,等等。比如,好逸恶劳是否人之常情,人之行为常是合理明智的自私还是愚蠢盲目的冲动,自然对于人类生活的恩赐是充足还是匮乏,权力是否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又是否绝对导致腐败,没有法治是否就没有自由,说服和自我修养是否能够有效地消除权力的滥用,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和争论,关涉的就是“事实”和“事实”的认识和判断,而不是“价值”。而在价值或目的给定的前提下,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构想和设计的依据和基础,恰恰就是诸如此类的“事实”及其认识和判断。不过,虽然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构想和设计,是以“事实”为依据和基础的,“事实”决定了什么样的制度框架或者治道能够最为有效地实现某种价值或目的,但是,“事实”却并不是政治哲学家选择和认同什么样的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主要根据。“事实”决定了,相对于某种目的或价值而言,某种制度框架或者治道具有工具合理性或有效性,但是政治哲学家到底认同和选择什么样的价值或目的,却并不是由“事实”决定的。政治哲学家所选择和认同的目的或价值,才是其制度框架或者治道之偏好和权衡的最终根据。所以,在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构想和设计的过程中,价值和事实同时发挥着作用,两者缺一不可。

与此相联系,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合理性论证,也同时依赖于价值和事实。作为工具性的建置和手段,制度框架或者治道应该具有有效性,即具有工具合理性,而其工具合理性的论证之根据只能是“事实”。但是,当具有工具合理性的制度框架或者治道,所致力于实现的价值或目的本身,并不具有合理性的时候,我们也不会说这种制度框架或者治道是合理的,即它不具有价值合理性。而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价值合理性之根据,只能是它所指向的价值或目的本身的合理性。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合理性,同时具有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双层含义,与此相一致,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合理性论证,也同时是对其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论证。所以,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合理性论证,既要依据“事实”,也要以“价值”为根据。

在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之中,不仅价值与事实同时发挥着作用,而且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和作用。一方面,虽然价值或目的的选择和认同,并不是由“事实”所决定的,但是“事实”却限制和约束着目的或价值的选择,因为“事实”决定着诸种价值或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及其程度。比如说,如果某位政治哲学家想把每一个人都塑造为纯粹而又高尚的人,确认为其制度框架构想所指向的目的,那么人们大致不会认真对待这种政治哲学的研究和想象,因为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常态事实和人之常情能够告诉我们,这一目的只是一种幻想或者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又比如,如果某位当今的政治哲学家想让全世界人民都过上美国富豪的奢侈生活,作为自己政治哲学研究所指向的目的,那么恐怕也不会激起人们多大的兴趣,因为地球承载不了六十亿人的这种奢侈生活。所以,依据“事实”可以对诸种价值或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进行考量和权衡,依据“事实”可以对某些高远的价值或目的实现的可能性给出否定性的论证,可以使政治哲学家排除一些高远的目的,并缩小目的选择的范围。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虽然依据“事实”可以对某种目的或价值实现的可能性给出否定性的论证,但却并不能由此推断此种价值或目的不值得追求,不是一种高远的理想。另一方面,在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之中,当价值或目的被预先确认之后,为了论证和说明此种目的或价值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工具合理性,政治哲学家常常会对相应的“事实”,做出选择性的强调,片面的夸张,或者“忽视”某一方面,凸显另一方面。在以上所分析和讨论的诸种论证性的概念框架之中,这种“价值”对“事实”的扭曲或者反作用的例子,也可谓不胜枚举。

当然,不管政治哲学家构想和设计了什么样的制度框架或者治道,也不管政治哲学家对所设想的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给出了什么样的合理性论证,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合理性都要接受政治生活实践的检验;换言之,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合理性最终取决于它的效果。当一种制度框架或者治道并未有效地实现它所指向的目的的时候,大致就可以说它不具有工具合理性;而当一种制度框架或治道的施行和实践背离其相应的目的,甚或产生了道德上恶的后果的时候,我们则可以说它不再具有或者程度不同地丧失了其价值合理性。着眼于效果来考察和掂量其合理性,是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合理性的思考和论证的主要方式之一。不过,虽然一般来说,“效果”本身也是一种“事实”,但在对制度框架或者治道的合理性的“效果论”的评价和论证之中,“目的”或价值趋向还是会影响甚或扭曲对“效果”的考察。因此,在“效果论”的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方式之中,价值和事实也同时发挥着作用,并相互影响和渗透。

另外,在“治道”的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的分析和讨论之中,我们曾经论及这个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在“治道”的设计和实践的过程中表现得也最为突出,这就是:是否可以通过不道德的甚或恶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道德的目的的问题。不用展开论述,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这个重要政治哲学问题的思考和解答之中,价值与事实也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不道德的手段和方式的采取是否能够有效地实现相应的道德的目的,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是否应该采取这样的手段和方式,则是一个价值权衡和价值抉择的问题。同时,对采取不道德的甚或恶的方式和手段的必要性的论证,无疑要借助于“事实”或以“事实”为根据,而对采取这种手段和方式的效果之合理性论证,则无疑主要诉诸相应的价值和目的。不仅如此,而且在这个政治哲学问题的思考和论证之中,相应的价值和事实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

价值与事实都是政治哲学之合理性论证的根据,在政治哲学的合理性思考和论证的过程中,作为根据的价值与事实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甚或可以说,两者之间常常相互“扭曲”。但是,却并不能由此推断出这样的结论:即在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之中,价值与事实是不可区分的,价值与事实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对于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而言,我们确实不能把价值与事实绝对地区分开来,但是相对地区分和厘析依然是可能的。因为,一方面,虽然价值与事实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但是一方却并不能完全吞没另一方,并不能把对方消解融化在自身之中;另一方面,价值与事实之间也是不可完全还原的,很难说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所依赖的“事实”,都是根源于相应的“价值”,或者完全由“价值”所决定的;反过来,也不能说“价值”都是由相应的“事实”所决定的,或者完全以相应的“事实”为根据。同时,在日常语言和日常言谈之中,在日常的政治思考和政治言说之中,“价值”与“事实”都是我们经常使用的语词或概念,而如果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区分是完全不可能的,那么我们使用这两个概念或语词就是没有理由和意义的了。

对于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而言,价值与事实的区分是可能的,价值与事实都是不可或缺的根据,虽然两者之间的区分是相对的,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在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之中,价值与事实之间就是这种错综复杂的“张力关系”。对价值与事实的共同依赖,以及两者之间的张力关系,正是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与经验的社会科学研究之间的主要区别之所在。与此相一致,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既不单纯是对相应的“事实”与事实关系的经验考察,也不单纯是相关的价值或目的的辨析和价值合理性的思考,当然更不是纯粹的逻辑演算。不过,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虽然不是纯粹的逻辑演算,但是它却应该是合乎逻辑的;虽然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不是单纯的经验考察,但是它却不能摆脱对“事实”的依赖和对“事实”的厘析;虽然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不是单纯的价值合理性思考,但是它却不可避免地关涉价值或目的的评价和考量。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同时关涉这三个方面,但却不能被简化为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的这种性质,很难用一个概括性的说法来加以标识,在具有启发性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之所以是一种论证,就在于它不同程度上总是“合乎情理的”。说政治哲学的合理性论证不同程度上总是“合乎情理的”,就是说,它并不是杂乱的缺乏相互联系的观念和感想的堆积,也不是脱离“事实”的限制和约束的诗意想象和道德臆想,更不是丧失了价值合理性之关切的“政治犬儒主义”,当然也不是一种理智操作的技艺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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