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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道”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第二、三章所论述和辨析的诸种论证性的概念框架,主要致力于某种制度框架或正义原则的构想和建构,及其合理性论证。就“治道”的思考和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而言,制度框架乃是先在的前提和条件,不管作为前提和条件的制度框架,是某个政治哲学家的观念建构的结果,还是既定的或先在的历史实存也罢。因此,本章就转向“治道”的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的研究领域。
“治道”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_论证与解释:政治哲学导论

在第二、三章,依据政治哲学合理性论证之根据和理由的差异和区分,我们讨论了政治哲学的论证性概念框架的两种基本类型,即以“事实”为根据的论证性概念框架和以“价值”为根据的论证性概念框架。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在以上的分析和论述中,不管是论证性概念框架的两种基本类型之间的关系,还是两种基本类型之中的诸种具体的论证性概念框架之间的关系,都不是一种历史性的关系,或者说,我们并未预设诸种论证性概念框架出场和演进的历史次序;而且诸种论证性概念框架之间也并非一种逻辑关系,或者说,我们也并未预设它们之间的一种逻辑上的先后次序。在以上的研究和辨析中,无论是论证性概念框架的两种基本类型之间,还是两种基本类型之下的诸种子类型之间,都是一种共时性的关系或共存互竞的关系,我们并不预设其中的某种类型优于另一类型。比如说,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作为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重构,在其自我理解中,被看作优于近代西方的社会契约论,并试图替代功利主义的论证性概念框架,但是,在以上的分析和论述中,我们并未预设这一点,我们也不认为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无条件地优于近代西方的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论证性的概念框架之间的理论完备性的比较和分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也不认为存在一种衡量和比较诸种论证性概念框架之理论完备性的普遍性标准。另外,第二、三章所论述和辨析的诸种论证性的概念框架,主要致力于某种制度框架或正义原则的构想和建构,及其合理性论证。当然,正义原则的建构最终也要落实到某种制度框架的构建之上,而在制度框架的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性完成之后,在制度框架所规范和约束的社会政治生活之中,“治道”的思考和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的问题,就进入了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中。就“治道”的思考和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而言,制度框架乃是先在的前提和条件,不管作为前提和条件的制度框架,是某个政治哲学家的观念建构的结果,还是既定的或先在的历史实存也罢。因此,本章就转向“治道”的构想及其合理性论证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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