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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府”的功利主义标准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康德所主张的义务论相对立,古典功利主义持有一种后果论。鉴于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成了功利主义最鲜明的理论特征。[38]正因为人类建立政府的功利性需求,好政府就应尽力满足人对自由、平等、正义、幸福等权利的需要。
“好政府”的功利主义标准_契约·德性·权利——卢梭政府理论新探

康德所主张的义务论相对立,古典功利主义持有一种后果论。它认为人类行为的对与错完全取决于其结果的善与恶,并以是否能带给人快乐作为衡量行为价值的尺度,这也充分反映出当时社会的市民阶级对彰显与维护个人权利的强烈关注。政府的唯一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增进快乐,最大限度地减少痛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鉴于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成了功利主义最鲜明的理论特征。柏拉图曾提出,人们建立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个别的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只有在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才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建立得最糟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不正义。很显然,柏拉图将“正义”与功利化的“全体的最大幸福”作了紧密连接,他认为,所谓正义的城邦即是那种最能体现全体公民而不是个别人最大幸福感的城邦。然而,我们究竟应如何界定“全体的最大幸福”呢?柏拉图对此并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答案,而是给世人留下了想象的空间。亚里士多德进一步阐述道:“他(指苏格拉底——引者)认为立法家以全邦的幸福为重,于是不惜剥夺卫国之士的幸福。可是,这必须在各个部分的全部或大多数,或至少有若干部分获得幸福(快乐)以后,才能谈到全体的幸福(快乐)”。“倘使卫国之士索然寡欢,其他的人又将谁能快乐?”[36]亚里士多德将政府的执政目的定性为民众的幸福,然而,他同时强调这种幸福决不能建立在剥夺或者损害个体幸福的基础上,否则就会危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欧洲中世纪神权政治的重要代表阿奎那指出:“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在为公众谋幸福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于自由人的。相反,如果那个社会的一切设施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于公共福利,这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再是正义的了。”[37]斯宾诺莎立足于国家、政府与人的相似性特征,提出人类建立国家和政府的最根本缘由在于一种趋利避害的充满功利色彩的需求。他深刻地指出:“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和公理之一。”[38]正因为人类建立政府的功利性需求,好政府就应尽力满足人对自由、平等、正义、幸福等权利的需要。他同时强调,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向共同体转让的仅仅是自由行动的权利,而不是转让自由思想、自由发表言论的“天赋”性权利,换言之,在斯宾诺莎的政府观里,那种想法子控制人心,限制人信仰的政府绝对不符合“好政府”的功利主义标准,也终究会被人民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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