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卢梭政府理念的变迁

卢梭政府理念的变迁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的存在即是将人的德性中善的一面充分弘扬,对于恶的一面则采取抑制甚至惩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人民的幸福。个人主义坚持个体的自主性和自由权利,认为政府仅仅应扮演中立的裁判者角色,既不应该强迫个体服从管制,又不能将单一的善恶观强行推销给公民个人,而应该引导其作出自己的选择。在现代西方,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个人权利已被提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被普遍视为国家和政府的神圣职责。
卢梭政府理念的变迁_契约·德性·权利——卢梭政府理论新探

理念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及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念与价值追求的抽象概括。一定时期的政府理念与社会的经济基础有关,又受到占主流地位之意识观念的影响。维尔正确地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绘的是一套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和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发展和阐发,多少世纪以来这些价值的意蕴一直受到考查和争论;但同样重要的还有这样一个历史,它所争论的是必须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和程序,这些价值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并相互和谐。这是因为作为西方思想特点的价值并不自动生效……因此,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关注着政治体系的制度性系统阐述,关心在多大程度上制度促进了这些被认为是政体之核心的价值”。[1]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更和主流意识观念的变化,政府理念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政府理念的变迁在本质上是一个逻辑展开过程,要全面阐述政府问题,就应采用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方式,在历史中遵循逻辑,在逻辑中再现历史。

希腊哲学产生以来,宇宙论、本体论问题一直是中心问题。随着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爆发,雅典的民主政治由盛转衰。民主政治的腐化、衰败,道德价值的日益沦丧,强烈冲击人们的思想意识,使人从对自然现象的关注逐渐转向对社会尤其是人自身的关切。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个人利益的逐渐凸显,使原始纯粹的自然哲学开始走向多样化,以人的自我意识、主体意识为核心的认识论问题一跃成为纷繁变幻的哲学舞台上的主角。“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戈拉的著名命题将哲学家仰望自然星空的眼睛引到了人本身。同样的自然世界,为何人们会得出千差万别的认识结论,最根源的东西就在于人主体意识的差别。从苏格拉底开始,“人”的问题进入人们的关注视线范围,成为人们思考的重要内容。“美德就是知识”,而知识与德性相一致,人的全部意义与价值就在于认识自我,过理性的生活,由此带来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说的空前繁荣。

伴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西欧进入“黑暗的中世纪”。基督教担负起变革社会和拯救人类精神的双重职责,并逐渐取得统治地位,相应地基督教教育也大行其道。基督教悬设了一个无所不在、无所不能、超理性的绝对权威——上帝,把敬畏上帝,聆听与服从上帝旨意看作俗世之人最基本、最神圣的天职。古罗马神学家奥古斯丁系统论证了至高无上的上帝的存在,提出“原罪”理论,制定了基督教的神学历史观。他在其名著《上帝之城》中以“原罪”作为出发点,将统一的世界分为上帝之城与尘世之城,分别代表善与恶、光明与黑暗。他大力宣扬只有遵从上帝的权威才能在上帝之城中永享幸福,反之则将在尘世的罪恶之城中与魔鬼一道遭受惩罚。奥古斯丁的原罪理论逻辑严密,论证有力,一度成为罗马教会的官方学说。它引导人们甘愿忍受肉体惩罚,对上帝绝对虔敬和服从,并声称只有如此,才能最终成为“上帝之城”中高尚的人。在教会统治下,宗教教义占据权威地位,封建等级制度和教阶制度严重窒息人的意志自由。开始于14世纪的文艺复兴是一场反对封建主义、教权主义和蒙昧主义的思想文化运动,其所弘扬的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体现出浓厚的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人文精神。它充分肯定人的世俗生活,唤醒人的理性与尊严,彰显人的主体权利与创造性,是人性观、世界观的实质性解放与变革。

在古典政府论中,“德性”是政府一直大力宣扬的灵魂性执政理念,如卢梭所言,它有助于塑造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并且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而德性民族的形成又会进一步巩固现存政府的统治地位,维护社会稳定。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人类本性中优秀的道德品质也由此开始退化。而道德的异化和退化,会造就出一批批邪恶的个体。政府的存在即是将人的德性中善的一面充分弘扬,对于恶的一面则采取抑制甚至惩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人民的幸福。而当政府不能保障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时,也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其执政宗旨,丧失了存在的根据和理由。

奥克肖特指出,每一种关于政府体制和政府职能的理论都有自己的一套道德信仰。他将近代欧洲政治思想分为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两大阵营。个人主义坚持个体的自主性和自由权利,认为政府仅仅应扮演中立的裁判者角色,既不应该强迫个体服从管制,又不能将单一的善恶观强行推销给公民个人,而应该引导其作出自己的选择。而集体主义政治观对个人施展个性才华是抱有戒备和抵触情绪的,他们期待由政府作为权威机构向民众灌输一种单一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以便于整合、统一民众复杂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进而形成整齐划一的政治氛围。卢梭是崇尚集体主义的,他希望政府越小越好,并且要求民众对政府的执政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权力并最终演变成暴政,侵犯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在现代西方,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个人权利已被提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被普遍视为国家和政府的神圣职责。一般而言,人们对权利概念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指的是法律权利,它是用来描述一种制度安排,由政府将各种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给公民个人;第二种是道德权利,它作为一种特定的正当理由,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赋予诸如平等、自主等基本的个人价值以重要意义。道德权利也通常被人们称为“自然权利”或“人权”。自然权利并非依据制定法,而是依据自然法和人性得来的,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所有公民在社会中都享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公平分配的权利,同时也有监督政府管理、遏制腐败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众所周知,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内在构成和基本特征,是人主体性的确证和必然要求。无权利的主体仅仅是抽象的形式主体,甚至是虚幻主体,只能导致公民个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孤立无援、举步维艰。因而,获得和充分使用权利是个体孜孜以求的一种生存根据和至高理想。近代政府理论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在保持自身中立性的同时,更加强调了对民众的个体权利的保障,政府执政的最终目的也在于服从和服务于人的主体性权利的实现。可以说,从“德性”到“权利”政府理念的变迁构成了古典政府论与近代政府论的重要区别,它高扬了人的主体地位,使人的权利表达进一步现实化、客观化,从而展现出一种崭新的政治活动精神,并一度成为西方近代宪政运动的重要理论资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