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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本位的权利优先性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古典自由主义时期的公民身份是革命暴动与契约主义的权利理论相结合的产物,英国是催生这一传统的助产婆。随着历史的演进,人之为人的普遍的自然权利逐步发展为国家保障的公民身份权利。财产权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而且还是公民身份,是基本政治权利的必要基础。对于洛克以及那些追随他的自由主义理论家而言,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也是行使自由的一个首要目的。
基于个人本位的权利优先性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在古典自由主义时期,公民身份表现为个人自由最大化的诉求,即伯林所言的“消极自由”。系统的自由主义理论最有影响的早期阐述者是约翰·洛克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他们认为,个人是具有理性并为理性所驱动的,借助于理性,他们能够认识并按照神圣的自然法则行动。由此便建构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个人自由的首要性,这种个人自由主要被理解为个人的发展和计划不受国家的干预;对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非常广泛的保护;对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国家权力的深深的怀疑、戒备;将国家强制严格限定在那些个人的行动影响到他人的活动领域中;强烈主张支持和保护隐私权、市场和其他私人自行安排决断的形式[3]

古典自由主义时期的公民身份是革命暴动与契约主义的权利理论相结合的产物,英国是催生这一传统的助产婆。这也就是说,法国大革命首先建立起公民身份的原则和实践,使之成为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特征,英国(在很大程度上包括美国)则在1789年以前的一个半世纪里,为使君主--臣民的关系转变为国家--公民的关系打下了基础。公民具有投票权和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1679年,第一部《人身保护法》在英国获得通过,大致同一年,洛克写作了《政府论》。在该书的下篇,洛克有力地阐述了其自然权利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持有三种平等的权利,它们是“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4]。美国革命者们则将其改编为“生命、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5]。这些权利都是天赋的,国家的职责在于确保它们受到保护。随着历史的演进,人之为人的普遍的自然权利逐步发展为国家保障的公民身份权利。古典自由主义将作为“人”和作为“公民”的权利巧妙地结合起来,普遍主义人权与消极公民身份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最根本的组成部分。

在古典自由主义时期,公民身份的另一种特征——即拥有财产的权利——极端重要。洛克牢固地建立了这一原则。他明确宣布:“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6]。财产权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而且还是公民身份,是基本政治权利的必要基础。对于洛克以及那些追随他的自由主义理论家而言,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也是行使自由的一个首要目的。因此,这一必要条件对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来说包含了具有核心意义的三个要素:“第一,个体通过投入其中的劳动创造财产并获得对它的所有权;第二,保护财产免受公共的和私人的侵犯是法律和政府的最重要的职能;第三,对财产权的合法使用自然会产生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并不是非正义的。”[7]另一方面,公民身份权利也存在其更加明确和更加积极的特征。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陪审团审判等(参阅《人权宣言》第3—11条,《权利法案》第1条和第5—9条)[8]

从洛克开始直到法国大革命,这一时期的基本理念的汇合,迄今为止仍然提供了一种形塑着我们关于公民身份假定的遗产。首先,作为个体的公民,普遍的个人权利高于一切。个体公民地位的获得并不必然要放弃私人利益的追求。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限分明,个体如果没有参与公共领域的意愿,他也就没有一定要去这样做的义务。在与其他公民的关系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自治的个体,把国家看作是一个有机体,所有公民都受制于它,国家使所有公民彼此联系在一起。但在古典自由主义国家中的公民并不会因为想到自己所拥有的公民地位时感到骄傲无比。公民身份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可以更安心地追求私人生活和个人利益,因为这种生活通过纳税和守法的方式而换取国家保护。因此,简言之,“从人的权利中推演出公民的权利,只是对马克思所谓‘孤立的原子式’(isolated monad)的个人做了极少的改编,没有改变其本来含义”[9]。其次,由于自由主义的公民被假定为对国家只具有非常有限的义务,那么,国家同样被假定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这是17世纪晚期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确立以来的第二大特征。按照洛克的著名比喻,国家之所以对公民有用,在于它扮演了“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如果逾越了它的权力界限,干预了公民的活动,并对其生活造成损害,或者相反,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其保护职能,那么,公民就有权从对其私人事物的平静追求中觉醒过来并奋起反击,如同1776年殖民地美国所做的那样。再次,个人在国家无法干涉的私人领域追求个人的财富和幸福。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作为人的权利是消极的,允许个人追求其私人的生活,不受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生活或者公民生活的约束。马克思引用了《人权宣言》的第四条关于“自由就是指一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10]

古典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主要关注公民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利以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等,旨在通过这些权利来保证个体拥有平等的做人资格。但是,当国家将某些可能凌驾于个人权利或义务之上的权利或义务赋予作为整体的群体,或者,当国家将个人的权利或义务建基在他们的群体成员资格上,特别是当国家授予他们的成员资格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时,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中就出现了深深的紧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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