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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赣南农村可持续减贫与经济发展低效的行为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赣南农村可持续减贫与绿色崛起的体制基础:生态制度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能够使复杂事物发展过程中特别是社会发展中各方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测性变成可以预期的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基本确立。在赣南农村贫困地区可持续减贫与绿色崛起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应着力将生态制度的理念贯穿于赣南农村脱贫致富、振兴发展的各项建设之中。
生态制度_美丽中国视野下的可持续减贫与绿色崛起研究:以赣南农村为例

第六节 赣南农村可持续减贫与绿色崛起的体制基础:生态制度

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能够使复杂事物发展过程中特别是社会发展中各方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测性变成可以预期的约束力。同时,制度也是一种资源,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收益最大化、促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作共赢以及实现农村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减贫与绿色崛起具有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者历来主张经济基础决定制度等上层建筑,同时也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对经济发展的能动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基本确立。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极大地激发了经济发展的巨大活力,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邓小平同志曾经多次强调政治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并且一再告诫全党:“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进入新的世纪以来,面对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及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严峻态势,农村贫困人口的可持续减贫与经济落后地区的绿色崛起,成为时代发展无法回避的重要命题。亚洲开发银行在《绿色增长、资源和弹性——亚太地区的环境可持续发展》一文中曾经深刻地指出:“绿色经济增长政策不能取代明达的社会政策,也无力拔除持续贫困的根源。”[138]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对以持续贫困为代表的经济社会问题和以生态恶化为代表的生态保护问题进行有效破解。

当前,有关生态制度的探索是在应对全球性生态危机以及自然环境日益恶化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为有效遏制生态恶化态势的进一步加剧,避免自然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搭便车”、“公地悲剧”等消极现象的发生,世界各国都曾经进行过不懈的探索。在我国,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党和国家各级领导集体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2年,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139]随着生态权利、生态价值以及生态补偿等诸多问题的日益突显,把生态建设纳入到正常的制度和法律建设框架内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而且,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政府行为,也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行为,而是需要全社会和全人类共同推进的涉及各个方面的具有全球性特征的制度性行为。

在赣南农村贫困地区可持续减贫与绿色崛起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应着力将生态制度的理念贯穿于赣南农村脱贫致富、振兴发展的各项建设之中。例如,要着力改变制度建设滞后所带来的钨矿、稀土等矿产资源乱采滥挖和森林等生态资源乱砍滥伐的消极无序状态,有效降低“搭便车”、“公地悲剧”等“不合作”行为带来的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低效行为,下大功夫改变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人治因素,积极推进法治进程,抑制机会主义、冒险主义动机和行为,进而使制度的惩治功能得以有效落实,使制度的教育功能、预防功能、激励功能、威慑功能等得以实现。一般说来,“正式生态制度包括生态法律、生态规章、生态政策等;非正式生态制度包括生态意识、生态观念、生态习俗、生态习惯等”[140]。当前,中国的生态制度建设正在逐步形成和日益完善。美丽中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为生态文明立法,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因此,在赣南农村贫困地区可持续减贫与绿色崛起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生态制度的重要作用,完善相应的体制基础,具体说来,应当主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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