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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困人群的省级住房行动计划

时间:2022-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特困人群省级住房行动计划完全是以省为单位进行规划与反应。特困人员省级住房行动计划必须将人群结构根据其所承担的费用以及开支的方式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针对特困人群的省级住房行动计划_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三、针对特困人群的省级住房行动计划

1990年的“贝松法案”是社会福利救济相关法案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后者借用了“贝松法案”的若干准则与要素,然后在1994年7月1日法案的框架下加以修正,最终在1998年借反社会排斥斗争之时得意发挥作用。特困人群省级住房行动计划完全是以省为单位进行规划与反应。它的目的在于:补充性及适应性住房供给;集中性及具备清偿能力的需求;与承租者、出租人以及社会团体联动性的合作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社会再融入。

该计划由省长及大区委员会主席负责起草规划,最长时间为12个月,在这期间他们将与地方行政区各单位、政府各部门、社会伙伴(协会家庭补助金管理机构、全国农业医疗保险互助会、社会出租者、工商就业协会)相互团结合作。该计划的实施期为三年:分析社会需求;列出需要达到的若干目标;确定为达到目标而实施的所有方案。

特困人员省级住房行动计划将受众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属于确实那些认识到自己存在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一处住所的开支;另外一类是那些已经存在经济困难时间很久,并且存在社会融入困难的人群。

对于那些要么是没有住所,或者是受到没有住所的威胁,或者住在卫生环境非常差的地方,在实施政府住房计划时属于优先考虑的范围。对于那些兼有其他苦难的人员,社会的融入计划对其也非常重要。

特困人员省级住房行动计划必须将人群结构根据其所承担的费用以及开支的方式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首先它必须确定获得住房互助基金(FSL)的标准,以便符合救济要求从而获得住房。

2006年7月13日法案使得国家逐步参与到住房的分配问题上来,省级住房行动计划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加强,因为它必须:对住房申请进行跟踪;创造或者调动协议住房的追加供给;对于优先分配住房所依据各种条件加以改善;对当地产生社会排斥的预防性措施。

它也必须将实施的手段加以明确,其中包括:对于暂时性安置或者转移性住房的调配;社会互助基金的贡献,其目的在于实施住房计划;对于劣质房产的标记。

省级住房行动计划的安排的相关措施如下:

(一)住房供给计划

为了激发房产所有人将自己闲置的房屋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国家预定了很多刺激性计划。国家相关机构为了鼓励房屋所有者将房屋出租给那些经济条件困难的人群,并且期望改善其居住环境已经几次提高了对出租人的经济补助。还是为了一个相同的目标,廉租房组织以及相关混合的经济组织为了改善住房条件,通过省长的同意,已经和当地的社会组织达成一致,将携手致力于改善那些特困人群的住房问题。多种多样的手段已经相继发挥作用,其目的只是联合各种协会与组织推进住房问题的解决,而后者在其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中的一些手段,比如转租(单位将房屋出租给第一出租人,然后后者将其再出租),都能够起到中介的作用。

各种协会、社区服务中心、非营利组织以及各种经济组织都参与到转租方或者不动产的管理中,其涉及对象是那些特困群众,并且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援助,称作租赁中介。该中介已经被写入了反社会排斥的法案中,但自从2004年8月13日法案颁布之后,该组织就变得非目的性,相对于租赁的自由、租赁责任等相关事宜都是在住房互助基金作出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基金的额度根据各地方委员会的能力而定。

在“翻修租约”的情形之下,组织可以承接房屋的托管事宜,目的在于翻修工程是为了继续履行租约合同。

通过更为强制的方式,反社会排斥法规定对于超过200000人的居民区,将对闲置的住房征税,因为在这个区域在房屋居住方面,供给与需求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该法案对于通过中介(国家、地方政府、廉租房组织、混合经济组织等)而获得不动产的如果规定进行了修改。

最后,为了更好的帮助特困人群融入社会大家庭,反社会排斥法站在国家层面,确立了国家与社会住房管理组织的一项协议,其目的在于确定省级住房分配的一般条件;另外的一项协议即在省级行动计划的框架下针对特困群体的接纳、培训项目。

住房分配的程序必须是最透明的,2006年7月13日法案同时规定对于那些不稳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照顾。

该法案的其他方面都是针对存在其他各类困难的人群:以社会责任意识创造医疗机构以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临时住所、紧急收容所的建设。

(二)针对申请者的行动

首先,针对申请者的补助创立于1990年的“贝松法案”,由住房互助基金(FSL)拨付。此项补助分为三种形式,其拨付金额依据收入而定。

首先是财政补贴,针对生活困难的人群:包括房租及其他开支保证金、借款与津贴,其目的在于担保房租的支付、迁居费用或者修缮费用,另外还有水费、电费、电话费的缴纳,当困难人群迁入新居进行清算。

第二种方式包括房屋的维修与保护,其目的在于为房租债务进行担保,或者承担相应的房屋修缮费用。

最后一种方式面向社会辅助救济,对于帮助申请者得到住房、并进行相关的维修是很必要的。

关于对房屋的修缮,反社会排斥法对不动产的取得途径进行了一些修改,尤其是为了公众的利益,除了购房优先权外,法案规定尽量扩编房产竞拍者的数量,其目的在于在竞争的环境下可以为申请者谋得一个更为适宜的房价。

同时,该行动计划还试图寻找避免一些勒令迁让的手段。同样,在实施所有勒令迁居的手段之前,最有争议的阶段就是寻找一种最友好的解决方式。省级部门的住房救济是强制性的(或者由另外一个组织来承担),同时也可以让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达成一项关于房租债务的协议或者为房屋需求者寻找一种重新获得住所的方案。

另外,自从反社会排斥法颁布之后,法官也可以在任何时期要求房客清偿已欠房租。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一项全国通行的制度,那就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冬季(从11月1日—3月15日)切断水与其他能源的供应。

【注释】

(1)建筑法典,第351号条款。

(2)在2006年之前,个人住房救济账户的资金来源于住房国家基金。

(3)双方的婚礼必须在40岁之前举行。

(4)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补助金额为7367.91欧元;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补助最高额为7500.53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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