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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体系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第一节 消防法律体系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消防法规是消防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国家机关在消防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我国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消防工作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法规的形式

消防法规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管理程序等,用以调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1.《消防法》 《消防法》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原则、制度和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法律规定。

2.《刑法》 《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有:

(1)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失火罪”及其处罚。

(2)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及其处罚。

(3)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

(4)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及其处罚。

(5)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

(6)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其处罚。

(7)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及其处罚。

(8)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消防管理有关的条款有:

(1)第二十五条中“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第三十条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3)第五十条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此外,《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有五种情形的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谎报火警的;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4)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条还规定,对于行为人处以拘留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综合性的安全法律,全文的内容中,很多都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如在《安全生产法》对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于这一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第二,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第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第四,在《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所以,在2008年修订的《消防法》中,很多内容和术语都是以《安全生产法》为准的。

比如,公安消防队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1998年的《消防法》中,被称作“抢险救援”,《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2008年的《消防法》修订中,就将其改称为术语“应急救援”。又比如,按火灾损失分类,在1998年的《消防法》中,是按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烧毁财产损失,将火灾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类。而现在是按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分类,可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类。其分类的标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法规

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消防行政法规主要有:《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三)规章

1.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常见的消防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等。

(四)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各类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称,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生产、经营、运输、科研等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和标准,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现行的消防技术法规按技术层次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代号为GB,行业标准主要是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消防产品标准,代号为GA。

在《标准化法》第七条中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同时,第一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消防技术法规按其调整的内容可分为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

1.消防技术规范。消防技术规范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单独制定或由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为保证消防安全而要求必须遵循的技术标准。这类法规的专业性较强,在其使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我国已经发布许多有关消防的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涉及建筑防火设计、消防设施设计、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等方面的国家标准20多部,这些标准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都必须遵照执行。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督促设计单位依照国家标准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设计、施工单位执行消防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

2.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发或由公安部批准颁发,主要用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以保证消防产品质量的技术规定,可分为:基础标准、固定灭火系统标准、灭火剂标准、消防车(泵)标准、消防灭火器及消防装备标准、消防电子产品标准、防火材料标准、建筑构件标准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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