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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的政治制度_唐宋民族史

时间:2022-07-04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契丹的政治制度_唐宋民族史一、疆域和行政区划辽太宗时期,统治区域西至流沙、阿尔泰山,东至黑龙江流域及原属渤海的地区,北至胪朐河,南部包括燕、云十六州之地。因契丹是游牧民族,其君长习于帐居野外,车马为家,转徙随时,故无城郭沟池宫室。契丹、奚的奴隶多为著帐户,为皇族宫帐服役。契丹人枢密院又称北枢密院,汉人枢密院称南枢密院。

契丹的政治制度_唐宋民族史

一、疆域和行政区划

辽太宗时期,统治区域西至流沙、阿尔泰山,东至黑龙江流域及原属渤海的地区,北至胪朐河(今克鲁伦河),南部包括燕、云十六州之地。行政区划分为三个系统,一是以行政为主的系统,即京、府、州,军、城、县;二是军政、行政兼理系统,即部族辖地;三是军事管制系统,即招讨、统军等司辖地区。

以行政为主的地区是五京,六府,一百五十六个军、城,二百零九个县。五京是:上京临潢府,始建于神册三年(918年),为辽之都城,直辖临潢、长泰、定霸等十县。中京大定府,始建于统和二十五年(1007年),辖恩州怀德军、惠州惠和军等十州,直辖大定、长兴、富庶等十县。东京辽阳府,神册四年(919年)修葺辽阳故城,天显三年(928年)升为南京,会同元年(938年)改为东京,直辖辽阳、仙乡、鹤野等六县。南京析津府,会同元年(938年)以幽州为南京,辖顺州归化军、檀州武威军等六州,直辖析津、宛平、昌平等十一县,大部分是太宗时从后晋割来的土地。西京大同府,重熙十三年(1044年)升云州为西京,辖弘州博宁军和德州两个州,直辖大同、云中等七县,原属后晋之地。

部族辖地,指契丹族和非契丹族的部落放牧、耕种、打猎、居住、戍守的地区,有的部落居住区也就是戍守区。(www.guayunfan.com)招讨、统军等司辖地,主要有:西南面都招讨司(又称西南路都招讨司),于神册元年(916年)设置,其辖地为西京道南部,治所在西京道丰州。倒塌岭节度使司,其辖地是西京道北部。西北路招讨使司,其辖地是上京道西部和西北部,治所在镇州。乌古敌烈统军司,其辖地是上京道东北部,治所在河董城。东北路都统军使司,其辖地是整个东京道。东京兵马都部署司,其辖地是东京道部,治所是东京辽阳府。黄龙府兵马都部署司,其辖地是东京道北部,治所是黄龙府。

二、“斡鲁朵”制

“斡鲁朵”语源出自古突厥语,意为宫帐。因契丹是游牧民族,其君长习于帐居野外,车马为家,转徙随时,故无城郭沟池宫室。其宫帐的组成、管理、警卫与供给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特有制度。遥辇氏家族统治时先后共设有九个“斡鲁朵”。

耶律阿保机即皇帝位后,为削弱迭剌部贵族的势力,将该部分为五院、六院两部,派皇族中的亲信统领。为加强宫帐的禁卫,削弱诸部的力量,达到强干弱枝的目的,从各部族及汉人居住的州县中选取豪勇强健的壮丁二千人(或作一千人),组成宫卫的宿卫亲军,称为“算斡鲁朵”(“算”,契丹语,意为心腹)。这支宿卫亲军平时任“斡鲁朵”的警卫,皇帝出游则为扈从,有战事则随皇帝亲征,有时也分派外出参与征伐。统领宿卫者都是皇帝的腹心功臣,宿卫人员多因受知于皇帝而超擢为重臣显官。

“斡鲁朵”有自己直属的军队、民户、奴隶,下辖州、县,提辖司、石烈(相当于县)、抹里(相当于乡)等组织,构成一个独立的军事和经济单位。“斡鲁朵”既是皇帝的宫帐,又是他的私有财产,既有特别组织的禁卫军,又有其领地、属民,单独设官分领。皇帝死后,“斡鲁朵”扈从后妃,奉侍皇帝陵寝,仍为继位的皇帝所使用。而新继位的皇帝又建立自己的“斡鲁朵”,致使“斡鲁朵”的数目在不断增加。据《辽史》卷三十一《营卫志·宫卫》所载,辽代共有十二个“斡鲁朵”和相当于“斡鲁朵”的一个王府,所属州三十八、县十、提辖司四十一、石烈二十三、瓦里七十四、抹里九十八、得里二、闸散十九、宫户二十万三千,其中正户(契丹人)八万,蕃汉转户十二万三千,丁四十万八千。宫户除向本“斡鲁朵”提供租税、劳役外,大致每四丁还要提供骑兵一名,成丁的男子也根据需要应征为兵。共有宫卫骑兵十万一千。诸宫典兵官称提辖司,集中设在南京析津府、西京大同府、奉圣州、平州等军事要地,利于平时镇守,有战事则各集所属的军丁从征。

“斡鲁朵”内还设有著帐诸局,如笔砚局、牌印局、蘞褥局、灯烛局、车舆局、御盏局等。契丹、奚的奴隶多为著帐户,为皇族宫帐服役。契丹奴隶被编入“瓦里”,为皇室制造各种器物,由著帐郎君统辖。祗从、伶官也属著帐户。皇帝有时把著帐户赐给臣下,成为私奴。所有的宫户世隶宫籍,不得更改脱离。

“斡鲁朵”制对加强皇权,维护耶律氏家族的统治,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后来蒙古人的斡耳朵、怯薛制度有着直接的影响。

三、头下军州

公元9世纪末,遥辇氏痕德堇可汗时,“于越”耶律释鲁把俘掠的党项、吐谷浑人口安置在契丹腹地,建立越王城,这是见于文献的最早的一个头下城。辽建立前后,贵族把从战争中掠得的人口安置在后方作为奴隶,因奴隶不断逃亡反抗,降臣韩延徽曾建议:“请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以故逃亡者少。”[15]置城后让被俘汉人居住,在契丹故地建州县安置了被俘的渤海人,或与汉人俘户杂居。这些所谓县,民户少则一千,多者不过四五千。至迟从会同三年(940年)起,经朝廷准许,在规模较大的私城内才建州、设军、置官,成为头下军州。不能建州的只设军,不能设军的只建县,不能建县的只置城,不能置城的只筑堡。

开始之时,只有阿保机可以拥有俘户州县,隶属于“斡鲁朵”。后来契丹贵族也各自建立自己的寨堡,称为“头下”或“投下”。亲王、国舅、公主的头下军州有权建筑城郭,其余者只拥有寨堡、农庄和牧场。后来,个别的汉族大臣也能拥有一些头下军州,如韩匡嗣与其子韩德让都有自己的投下军州。

头下军州必须经皇帝批准并赐予州县名称后,才能正式建立。其官吏,除节度使由朝廷任命外,其他都由建军州的贵族自己委派。头下军州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都有既依附于领主,又隶属于朝廷的二重性。属户多数是称为部曲的依附农民、牧民,少数是奴隶。大的头下军州拥有私人武装,但必须由朝廷统一调遣。

辽、宋“澶渊之盟”后,由于战争减少,难以获得俘虏,以及朝廷实行的强干弱枝政策,使头下军州不断减少,到辽末,州县两级的头下行政区已近乎绝迹。

四、中央官制

辽的最高军政机构是枢密院。契丹人枢密院又称北枢密院,汉人枢密院称南枢密院。北、南枢密院使参与国政,听决狱讼。圣宗时,韩德让兼领北、南两院枢密使,综理军政,成为皇帝下面最高的执政者。从此,汉人官员可任北院枢密使,契丹官员也可任南院枢密使。枢密使以下设有知枢密使事、枢密副使等官职。

辽境内,以游牧为主的契丹人及其他民族居住在北部,汉人和渤海人则生活在南部。为适应其生产和生活方式,太宗采取了“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16]的统治策略,将中枢官制分为北面官与南面官两大系统。北面官管理契丹政事,南面官管理汉人事务

北面官制的职名多源于突厥、回纥,也源于汉人官制的某些职名。部落联盟时期的最高官职称“于越”,辽建立后仍保留这一称谓,但不实际任事,仅为皇帝以下最为显贵的尊称。世宗以后,北院枢密使是最高的军事行政官员。北、南枢密院,是最高的军事行政机关,又称北衙和南衙。北衙不理民政,专掌兵机、武器、军马、群牧之政;南衙不主兵,专掌文铨、部族、民事、丁赋之政。遥辇氏八部原以迭剌、乙室两兄弟部落最强大。辽建立后,将八部居氏分编为以迭剌、乙室两部为核心的两大集团,分设北府宰相和南府宰相管理政务。太祖时,以皇族四帐世选南府宰相,以国舅(后族)五帐世选北府宰相。迭剌部,分设为五院、六院两部,亦称北、南院,其首领称“大王”,分掌部族军民之政,是仅次于北、南府宰相的重要官员。大王以下,各设北、南都统军司,长官为统军使、统军都监、将军,掌从军之政令;北、南院都部署司,掌部族军民之政,长官为都部署、副部署;北、南院详隐司,掌部族军马之政令,长官为详隐、都监、将军。乙室部也称大王,与北、南院大王并立。除此,还设置大惕隐司,掌管皇族的政教事务,长官为惕隐,下设知惕隐司事、惕隐都监等职。后族事务专设大国舅司管理,长官称为常衮(敞稳)。皇帝有自己的侍卫亲军、宿卫和宿直官,例由贵族大臣轮番担任。执掌刑狱的机构是夷离毕院,其长官是夷离毕,下设左右夷离毕,知左右夷离毕事等官职。设大林牙院,掌理文翰诏令,其长官有都林牙、林牙承旨等。林牙为契丹语的文士。专设敌烈麻都司,掌管朝廷礼仪,长官为敌烈麻都。

南面官制多仿中原官制。虽设三师府(太师、太傅、太保)和三公府(太尉、司徒、司空),但徒有虚名。综理汉人军政的最高官衙是南枢密院,太祖时为“汉儿司”,由韩知古总理其事。中书省管理汉人官民的一般行政事务,设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等,为正、副宰相。设左右尚书,在尚书令下,设有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侍郎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赋税及其他一般财政。门下省是有名无实的机构。纠察百官的机构是御史台,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而真正担任纠察百官的则是北面官中的中丞司,御史台不过形同虚设。同北面官中的大林牙相对称,南面设翰林院,掌皇帝文翰诏令之事,又称南面林牙,其官职有总知翰林院事、翰林学士、翰林学士承旨等。

五、地方官制

契丹征服奚、灭渤海和得燕云十六州后,在辽境内,地方官制基本上分为三个系统。在契丹和北方诸族地区实行部族制。奚仍保持原有的部族组织,首领称奚王。设契丹北、南院大王府、乙室王府与奚王府,四大王府并列,各领一大部族,即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和奚六部。太宗时,仿汉制于奚王以下设宰相二员、常衮二员。圣宗时扩建为二十八部,一度撤销奚王府,奚六部改属北府统领。总共有三十四部,包括了契丹、奚、室韦、乌古、敌烈诸族。各小部族首领改称为令隐后,一律设节度使统辖,节度使由朝廷任命。

太祖灭渤海后,于其地建东丹国,封皇子耶律倍为东丹王,成为特殊政区。东丹国下设左、右大相、次相及平章事等官,由契丹人与渤海人担任。太宗时废东丹国,称中台省。迁渤海人于东平郡,升为南京,后改称为东京辽阳府。世宗时,恢复东丹国,仍设中台省,官制照旧。圣宗时废中台省。东京设留守司及统军司统辖所属州县。

燕云十六州地区,以幽州为中心,称南京幽都府,后改名为析津府。地方官制基本上沿袭后唐制度,设州、省。州有刺史州、节度州之分。县设县令。

兴宗在大同军设西京大同府,下辖州、县,官制略同于南京。

东京、南京、西京的最高长官均称留守,由契丹重臣任职。

汉人、渤海人等聚居区的地方行政体制大体相同,为州县制,属南面官系统;契丹人、奚人等聚居区的行政体制同为部族制,属北面官系统。

六、兵 制

辽的军队组织,是以部落为基础,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在辽建立前后,有一支称为“腹心部”的亲兵。后来,在各地区组成了一支由贵族将领率领的州县部族军队。到太宗以后,宫帐,部族、京州、属国各自为军,形成了相互联系、上下统承的军事体制。

朝廷规定,凡年满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的平民百姓,都隶兵籍。军队分正军和家丁两种。正军是国家的正式军队,家丁由奴隶和部曲组成。每一名正军,配马三匹,分给打谷草、守营铺的家丁各一人。每个军士要自备铁甲、鞍辔、马甲、弓箭、长短枪、斧钺、锤锥、火刀石、縻马绳等。人马不给粮草,每天派“打谷草骑”四处抄掠以解决给养。

军队分为御帐亲军、宫卫骑军、大首领部族军,部族军、五京乡丁和属国军等。御帐亲军创置于太祖时代的“腹心部”,到太宗时加以扩充,成为由皇帝直接调遣的禁军精锐。御帐亲军包括大帐皮室军和属珊军两部分。大帐皮室军是太宗时在“腹心部”的基础上,挑选天下精甲扩充而成,兵士三万有余。属珊军是述律后时挑选蕃汉精兵二万骑创置。述律后死后属珊军被改编。御帐亲军分左、右、南、北、中五军,是辽的主力军之一。宫卫骑军即“斡鲁朵”军,既是保卫皇帝安全的重要武装,又是保卫边防的主力部队。部族军,是以部落为单位,由游牧各族所组成的军队,包括契丹诸部之军、奚军、渤海军以及内驸的其他部落的军队。部族军分驻襟要之地,平时分地放牧,守卫四方,战时征集作战。五京乡丁,又叫京州军,是籍上京、中京、东京、南京、西京的民丁组成。他们来自农民,主要是随军充当修筑道路等役使。属国军,是辽境外附庸部落的军队,既无定制,亦无常额。

辽的主要军事机构有:天下兵马大元帅府,以太子或亲王担任天下兵马大元帅,总掌全国军政。大元帅府,以大臣总军马之政,设大元帅、副元帅。都元帅部,以大将总军马之政,设兵马都元帅、副元帅、同知元帅府事等。大详稳司,辖有左、右、北、南皮室诸详稳司。设大详稳、都监、将军、小将军、军校等官。诸路兵马统署司。设诸路兵马都统署、诸路兵马副统署等官。

七、法 律

辽建立前,契丹部落中已有“决狱官”,当时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准则只是氏族和部落的传统和习惯。辽太祖建国后,于神册六年(921年)诏令大臣制定法律,将契丹法与汉法分别运用于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蕃汉相犯时,轻处蕃人,重罚汉人。蕃民打死汉人,仅赔偿牛马;汉人打死蕃人则要斩首,其亲属还要沦为奴婢。太祖曾命耶律突吕不撰断案治罪的条例——“决狱法”。圣宗时,修订法律十数项,主要是奴隶犯罪须送官府处理,主人不得擅杀。契丹人与汉人斗殴,同等治罪。兴宗重新制定的法律,在重熙五年(1036年)正式颁布。新定条制,共五百四十七条,是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史称《重熙条例》。道宗于咸雍六年(1070年)又重加改定,增补为七百八十九条,称《咸雍条例》。以后又增补两次,共增一百零三条。大安五年(1089年),因新定法令太繁,仍用《重熙条例》。

北面官制中设有夷离毕院专掌刑狱。贵族官员犯法,由所在官司案问,申报北、南枢密院复审、奏报。其后又在南面官中设大理寺审理重大罪案。官员有大理寺少卿、大理正等。兴宗时,上京、中京、东京、南京、西京专设警巡院,契丹人犯法,由警巡院使审理。汉人犯法,由所在州县官审理。

契丹人犯法,原有投崖、生瘗(活埋)、射鬼箭(乱箭射死)、木剑(杖背)、大棒、铁骨朵、沙袋(拷打)、鞭、烙(刑讯)等刑。圣宗以后,采用汉人刑法,有死、流、杖、徒四等。死刑有绞、斩、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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