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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大宪章_关于英国的历史故事

时间:2022-06-19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大宪章_关于英国的历史故事“失地王”约翰在贵族的压力之下,被迫签署了一个被称为《自由大宪章》的人权文件。《自由大宪章》明确宣布了政教分离的原则,第63条规定:“我们的意志是坚定地使英国教会拥有自由的权利。”《自由大宪章》订立后,教会的地位不再受国王的干预,这对于削弱王权是有积极作用的。《自由大宪章》共63条,其中就有21条论述财产权,可见英国教会、贵族和人民对财产权的重视。

自由大宪章_关于英国的历史故事

“失地王”约翰在贵族的压力之下,被迫签署了一个被称为《自由大宪章》的人权文件。这个文件是一个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它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保护个人尊严、反对国王滥权的基本精神;它要求恢复人的权利,并制定出一部宪法来保证这些权利。英国大宪章所强调的人权中,不仅包括人的消极权利,而且还包括了人的积极权利,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诺曼底公爵威廉在征服英国后,为了收买人心,争取英国教会、贵族和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于1066年签署了给予臣民一定权利的“王冠宪章”。征服者威廉在“王冠宪章”中宣布,保证要“用正义统治人民、把国王的一切供给人民”,他还保证要制定正义的法律,并且保卫它;他特别强调,将禁止各种掠夺、暴力和不公正的审判。

这时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发展的十字军东征运动。1099年,十字军领导人从穆斯林手中夺取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这份重要文件规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许多英国贵族参加了十字军东征,参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当这些贵族返回英国后,他们就把限制国王权力的这种精神带回了英国。此后在英国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中,就有了一个法律依据。这样,十字军东征在世界人权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国贵族的斗争下,1100年,国王亨利一世被迫颁布了一个宪章,史称“亨利宪章”。这个宪章保证教会的自由,保证贵族的继承权。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亨利一世表示限制他在控制贵族家庭妇女婚姻问题上的权力。(www.guayunfan.com)《自由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给予贵族权利,限制王权;其目的是保卫贵族利益,结束约翰滥用权力的局面。《自由大宪章》虽然是为了保卫贵族的利益,但是大宪章的内容既包括了人民应该享有的消极权利,也包括了人民应该享有的积极权利。

在消极权利上,《自由大宪章》着重限制王权,要求给予教会、贵族和骑士各种权利,特别是给予他们政治权利。由于英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政教矛盾特别尖锐,因此《自由大宪章》首先争取教会的自由权利。《自由大宪章》明确宣布了政教分离的原则,第63条规定:“我们的意志是坚定地使英国教会拥有自由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一个划时代的宣言,它改变了英国的政治。在此之前政教纷争:教会试图控制国政,而国王则要管辖教会,这种斗争使英国政局极其混乱。《自由大宪章》订立后,教会的地位不再受国王的干预,这对于削弱王权是有积极作用的。

《自由大宪章》规定了地方政府享有自由权,第13条规定,伦敦应“享有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乡镇和港口也应有自由。”

《自由大宪章》的突出之点是要求司法自由,第34条规定:“自由人享有司法权。”第40条和第45条又进一步宣布:“我们不会把权利和正义出卖给任何人”,强调自由人“享有同等审判权”,要求“公平听证”,成立独立和无偏见的法庭。

《自由大宪章》要求人身自由,第39条规定,非经法庭的审判和法律定罪,国王不得逮捕、关押和剥夺任何自由人;不能宣布自由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用任何方式迫害自由人。《自由大宪章》在要求倾听人民的呼声时,谈到了代议制政府问题,第12条规定,非经“大会议”同意,禁止国王向人民强加税收。

《自由大宪章》在强调人民的消极权利时,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人民的积极权利。例如,要求国王不能侵犯贵族和骑士的封建利益,第16条规定:“国王不能强迫占有骑士采邑或其他自由保存地之人服额外之役。”第15条规定, 禁止额外征税。

在人的积极权利上,《自由大宪章》谈得最多的是保卫个人的财产权和保护妇女儿童的社会经济权利。《自由大宪章》共63条,其中就有21条论述财产权,可见英国教会、贵族和人民对财产权的重视。英国贵族认为,财产权的核心是禁止国王剥夺人民的财产。例如,第3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拿走任何自由人的马和车。”这一条规定是禁止国王任意强征人民的车马,夺走人民的生活工具。第31条规定:“除非得到所有者的同意,否则禁止任何人任意占领其他人的森林。”第52条规定,禁止占有他人的土地,“如果没有主人的合法同意,不能剥夺他人的土地、城堡、自由和权利。如果被剥夺了,被剥夺者有权立即恢复这些权利。”

除了财产权以外,《自由大宪章》强调得最多的是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在《自由大宪章》中,至少有10条表达了要保护人民的家庭成员、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英国贵族们之所以如此强调要保护他们的家庭、妇女和儿童,是因为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有权控制诸侯、贵族和骑士的家庭中的妇女的婚姻和家务等事情,从而干涉了诸侯、贵族和骑士的自由。为了结束国王约翰的这些权力,《自由大宪章》中特别强调了这些问题。

《自由大宪章》第8条规定:“在她没有丈夫时,不能扣押这个寡妇的财物而迫使她再婚。”第11条规定:“如果任何人死后须要偿还欠债,其妻子将得到亡夫的财产,而不必为亡夫偿还这笔债务。死者未成年的孩子也将从属于死者的地产中得到他们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

为了保卫儿童的利益,《自由大宪章》中特别规定,当继承人年幼时,由监护人“保管其房屋和草地、保管饲养小牲畜的围地、池塘、磨房和其他东西。当继承人长大后,就要把所有的东西归还给他们,把所有的地产还给他们,给他们犁和畜牧工具”。第27条中还规定:“如果一个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未能留下遗嘱,那么其财产将由其亲友分配给其寡妻和孩子。”虽然这些规定涉及到财产权和继承权问题,但从根本上说,这些规定保证了死者的妻子和儿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为什么贵族和教士们在拟定大宪章是如此重视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呢?这是因为虽然他们是贵族,但是也是普通人,也有意外死亡的可能。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其妻儿往往会受到国王的干预而受到损害。在国王的专制统治之下,当他们死亡后,其妻儿往往都会面临专制者带给他们的严峻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因此,他们在拟定《自由大宪章》时,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方面。贵族们争取的虽然是贵族家庭和他们的家属的权利,但是这却开创了争取臣民家庭、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先例,因而在人类的自由史上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事情。

除了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外,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自由大宪章》还对贸易、迁移和居住权作了规定。在第14条中规定:“所有进出英国的商人都有安全权。无论在英国留居还是旅行的人,其安全都应该得到保障。”第27条又进一步规定:“任何人任何时候出入英国都将得到安全保证。”

1215年签署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以及等级会议有权监督财政的原则。整个《自由大宪章》的精神,都在于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用手中的权力,强调尊重人权,保证个人不受侵害。《自由大宪章》要求制定宪法来保证上述权利的实现,这种法治的思想,不仅是为贵族、骑士等人的利益服务,而且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有助于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

《自由大宪章》签署后,国王与贵族的斗争趋于激烈。英国国王约翰并不喜欢这个宪章。但是他懂得,在当时不签订这个宪章不行,因为他的统治能否继续下去,完全取决于他是否签订这个宪章。英国国王约翰并不甘心其专制权力受到《自由大宪章》的限制,他在签订《自由大宪章》后感到十分后悔,随时准备进行反扑,废除《自由大宪章》。但是反对约翰的贵族和教士们也知道,他们的命运不仅取决于国王是否签订这个宪章,而且取决于国王是否遵守这个宪章,以及国王下属的法官、行政长官和其他的官员是否遵守宪章,因此,他们随时准备为捍卫《自由大宪章》而战斗。

自由传统的树立远非是颁布一个《自由大宪章》即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又经历了长时间的冲突和对抗之后,才巩固下来。约翰王曾企图撕毁《自由大宪章》,于是英国贵族和骑士又起而捍卫宪章,内战重新开始。很快约翰又战败。

但是要真正实施“牛津条约”还需要进行战斗。1263年,英国又发生了内战。经过内战,贵族的力量占了上风,“牛津条约”得以真正执行。这时传统的僧俗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到1265年,英国国王召开僧俗贵族大会,这个大会就成为英国国会的雏形。

在这一过程中,贵族们发现,要想成功地维护《自由大宪章》以与王权相对抗,这就需要有更多的力量的参与,从而使《自由大宪章》获得了向前发展的机会。仅仅将这一发展归功于贵族是不公平的,其他阶层力量的壮大也是一个客观的因素。

为了进一步贯彻《自由大宪章》的内容,1297年英国贵族又提出了著名的“无同意课税法”,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被迫签署了这一法案。该法规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这一原则强调了国王要服从全体人民的主权,未经人民同意,国王不得征税。

爱德华一世在“确认书”中命令所有的法官、郡长、市长和其他大臣,以及凡是执掌王国法律的人,在处理的所有诉讼中,要将《自由大宪章》当作普通法来对待。任何审判若与《自由大宪章》相矛盾,都归于无效。1368年,爱德华三世宣示:“任何成文法规的通过,如与《自由大宪章》相悖,则必然是无效的。”

1628年,在国王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英国通过了“权利请愿书”,重申了爱德华一世确认的“无同意课税法”。权利法案请愿书特别强调了以下原则:未经审判,或依国法外,国王“不得任意拘捕、监禁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管业权、各项自由及自由习惯,或置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毁伤。”权利请愿书还反对海陆军队强住民宅;反对不依法律任意处人死刑和肉刑,要求无论什么人犯什么罪,都应该经过通行的审判程序审判。

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影响远远不止于此。它对全世界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了英国自由大宪章的许多观点和内容。例如在消极权利上,《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采纳了英国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内容,它宣布:“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和放逐任何人。”根据英国自由大宪章第30条和31条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被剥夺。”《世界人权宣言》的第40条援引了英国自由大宪章的第40条内容:“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在积极权利上,《世界人权宣言》基本采纳了英国自由大宪章的所有内容,并用现代语言加以表述。《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2和第23等条款中都有明显的体现;在第25条中,还专门规定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第28条更明确地宣布:“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充分的实现。”

《世界人权宣言》制定后,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认可,其原则正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普及。英国自由大宪章开创的人权原则正在影响着世界上许多国家人权政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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