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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衡量中世纪城市和城市化_英国的历史

时间:2022-06-18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衡量中世纪城市和城市化_英国的历史人口数量是我们判断一个居民点是否可以冠之以“城镇”之名的重要依据。由此看来,单纯人口数量不能成为衡量一个社区是城镇还是农村的决定性条件或理由。1878年,国际组织规定2000人为城市量标准,后来联合国建议20000人作为城市量标准定义,这里已经出现将城市研究现代化倾向。

如何衡量中世纪城市和城市化_英国的历史

人口数量是我们判断一个居民点是否可以冠之以“城镇”之名的重要依据。城镇不仅是一个政治地位特殊、生产消费集中和职业结构多元化的社区,还是一个“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这也是城市和乡村的基本差别之一。许多学者选取2000、4000居民以上的居民点作为城市,都是对城镇人口有一个基本的数量标准的。像E. A.里格利所统计的英国城市化水平仅包括了5000人以上的城市[48],城市史专家詹·德·弗里斯(Jan de Vries)研究,1520年英国城市人口比例为4.4%,也没有将2500~5000人之间的小城镇计算在内,主要选取了居民在5000人以上的居民点作为城市人口统计标准。[49]

不过,近年来多数西方学者认为,人口数量在2000以上的居民点基本上可以称之为是城镇,像希尔顿认为末日审判时代英格兰东部和南部有17个2000人以上的城市[50],米勒等人也认为到14世纪早期,英国人口在2000~5000之间的市场城镇有50个[51],他们都认为2000人作为城镇数量标准,不存在什么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徐浩教授也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人口在两千以上、农民在一半以下的居民点就可以归入“城市范畴”[52]。

显而易见,城市人口量标准不同,由此得出的城市居民数量、城市化水平也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那么,究竟拥有多少人的居民点或村落、社区可以称之为“城镇”呢?居民数量在数千人之多的自然是城镇,学者们对此也没有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2000人、1000人以下的甚至几百人的居民点可以称之为“城镇”吗?对此,一些研究者持肯定态度,只不过他们称其为市场小镇、小城市,属于城市网络体系中的“第四层级”[53]。问题在于:既然如此,那么城市人口最低数量标准是多少,1800人、1500人抑或1000人?如果1000人可以作为一个城镇的人口数量标准,那么950人、900人的居民点就不是城镇,难道50人或100人的差距竟然使得1000人和950人、900人的居民点或社区之间出现了本质区别?!倘若两者都具备特许状或存在多种非农职业,缺少50人、100人就能够成为将后者打入农村的充足理由吗?!显然不能。

由此看来,单纯人口数量不能成为衡量一个社区是城镇还是农村的决定性条件或理由。即便在现代社会,人口数量多寡对于城镇也不是非常重要了。1878年,国际组织规定2000人为城市量标准,后来联合国建议20000人作为城市量标准定义,这里已经出现将城市研究现代化倾向。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情形较之理论研究更为复杂混乱。1971年,联合国对40个国家调查后发布了一个《人口统计年鉴》,上述国家城市量标准在200~30000人之间,相差甚大,有3个国家城市量定义在200人,只有1个国家将城镇居民数量规定在30000人,其余36个国家的城市量定义在200~30000人之间。[54]因此,笔者认为,过多地纠缠于“多少人口可以界定一个居民点是城镇”没有太大意义,重要的是考察和研究该居民点的经济属性、政治和文化特征。由此,下面一些史家关于中世纪城镇特征的分析就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带有德国学术传统背景的多数历史学家,将任何具备市场或特许状的居民点都视为城镇,譬如汉斯-维尔纳·格茨、迪尔歇等人将城市看做“一个特殊的法律区域”、“以共同生活的法律规则表现出来”、“自己城市的法权”、“自己城市的法庭”和立法制度等[55],据此标准,他们认为在13世纪德国大约有3000个城镇建立,而实际上这些城镇规模均很小。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城镇”就是因为获得了一个“特许状”或宪章,正如桑巴特总结的,“大量涉及单个城市的著述充其量只是关于市政法规或历史遗迹的史著。经济和文化的视角从未被用来考查城市史。”[56]相形之下,英国、美国和比利时学者则倾向于使用现代经济标准,在强调政治和法律标准的同时,还将多种非农产业的出现作为城市化的标志,如米勒、哈彻尔、帕顿和克拉克等人均持此种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徐浩教授则更明确地提出人口在2000以下的居民点,只要非农行业达到数十种之多,都可认同为城市。(www.guayunfan.com)著名中世纪史专家亨利·皮雷纳从政治、经济两方面概括了中世纪城市特征: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靠工商业维持生存,一个享有特权的集体法人。[57]英国学者米勒等人也在很大程度上持此观点,认为中世纪城镇作为一种独特的社区或公社,其含义在经济上体现为城镇经济特征、功能以及多种非农行业存在,在政治上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单元,城镇又拥有“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的特征。[58]按照不同的城市定义标准,研究城市发展其结果自然也不相同。[59]对非农行业的强调似乎正获得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那么强调“非农行业”是否抓住了中世纪城市的本质特征呢?

英国著名史学家R. H.希尔顿的研究表明,在中世纪晚期,居民在500人左右乃至更少的小城镇大多拥有数十种非农行业,如斯塘(Stow)在1380~1381年人头税簿中纳税人口为166人,考虑到逃税和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口,斯塘人口数量大致在250~300人之间,小镇里有“28种不同的行业”。格洛斯特郡人头税簿登记了许多小城镇,行业结构与斯塘大体相似,如奇平卡姆登(Chipping Campden)纳税人口为299人,总人口大概超过500人,居民从事“35种不同的行业”;温奇科姆(Winchcombe)是一古代王室自治市,纳税人口为201人,总人口大致在350~400人之间,分布在“35个行业”;费尔福德(Fairford)是格洛斯特公爵领的一部分,纳税人口只有111人,总人口大致在150~200人之间,能够确认的非农行业也有14个之多;赛伦塞斯特(Cirencester)居民数量较多,纳税人口达到550人,总人口大概接近1000人,尽管税簿破损,能够辨识出的非农行业也有43个。[60]

如此看来,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现象。但是,希尔顿并没有将这些“非农行业众多”的小城镇在性质上归为“城市”,而是划为“农村社会的一部分”。在他看来,这许许多多的小镇居民不是完全自由的,也不具有市民的权利,尽管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工作不是农业生产,可他们的身份还是“农民”,有的镇民还要到修道院自营地劳动,有的小镇在社会管理、政治结构方面与村庄一般无二:有一个法庭由管家主持或由领主总管主持,还有一个很简陋的机构,由治安吏和检酒吏组成,通过十户长检举方式管理当地居民,小镇法庭每三周集会一次,民事法庭每两年进行一次十户联保组听审,等等。可见,小城镇经济行业“非农化”并没有改变当地政治和社会管理规则,居民的社会属性或身份与其职业不相吻合。此外,小城镇的兄弟会或基尔特组织主要从乡村招募会员,最典型的如斯特拉福德“圣十字基尔特”(Holy Cross Guild),在15世纪时,其成员来自周围25英里内的300个村庄,外地会员比例由15世纪初年的30%上升到50%,世纪末时则达到60%~70%。[61]

鉴于此,希尔顿并没有将出现多种非农行业的小城镇归结为城市社会,可见他没有把多种非农产业出现作为城市的首要或充要条件,同时还非常重视这些居民点的“政治和社会管理”性质。利兹大学中世纪史教授D.M.帕利泽(D.M.Palliser)在新近出版的《剑桥不列颠城市史》第一卷“导论”中也强调,不考虑中世纪城市的“管理、制度、习俗和习惯法”,就不可能理解中世纪城镇,“自治城镇、宪章和基尔特”因素不应被排除在新城市史研究视野之外,在“结论”部分再次欢迎重新关注“城镇生活的政治和制度内容”的研究趋向,并认为这些是不列颠中世纪城市史的“主要内容”(staple fare)等。[62]

上述不同专业的学者分别从地理学、人口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方面考察了城市和城市化问题,这都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该问题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思路和视角。笔者认为,城镇在人口规模、地理、经济结构、政治和文化、生活方式诸方面都有别于农村,这意味着城市化也是传统农业社会在上述各个方面向现代社会的整体转型过程,即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农村经济由第一产业向城市的第二、三产业转型、乡村居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转变等方面。因此,对中古英国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问题,单独采取其中任一种标准都值得商榷,如完全取“政治制度”、多种职业结构或居民数量观点,都不能真实客观揭示中古英国城市发展状况和劳动力转移水平。譬如,有些农村居民迁入城市,可是保留了许多农村生活方式,“都市里的农民”、“都市里的村庄”指的就是此类现象,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部分居民的城市化过程并没有真正完成;反之,一些人虽然居住在农村或城镇郊区,由于城市文明普及和辐射的结果,可能却已经接受了城市的现代行为方式和生活、价值观念[63],按照社会学观点这部分人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而按照人口学或地理学的标准,他们依然居住在市郊农村,也没有完成城市化过程。

由此可见,将上述多个标准统一起来——综合全面衡量各项指标,并不是一件容易之事,“单一”标准固然不可取,但完全符合上述各个标准的中世纪城市更是罕见或几乎没有。因此,过多地以现代城市为范本来看待中世纪城市以及由此而来的城市化,使我们在衡量城市定义问题上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在理解城市化问题上陷入了某种误区。因此,在以“发展”眼光看待历史问题的同时,我们还须顾及中世纪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历史性”。事实上,农村——城市、农民——市民,这种“非此即彼”的认识是一种非常对立的、静态的传统观点,该做法既无助于争论的解决,也不利于我们真正认识和研究城市化问题。如果我们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选取一种“中间”或“中转站”标准,则麻烦和争端迎刃而解。事实上,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在农民和市民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中间状态——非农化。

从历史上看,摆脱了土地、脱离了农村的居民和人口没有立即变成城市市民。据记载,在13世纪时,许多城市市民数量或者享有市民权利的居民数量远远少于城市总人口,可见许多人没有获得市民身份,没有市民权利的这部分人中不仅有底层的城市贫民,还包括许多来自农村的移民。其中许多人出身农奴、没有人身自由,这成为他们晋身市民的一道障碍。城市史家尼古拉斯说得明确:即使到12世纪,“城镇自由民”(citizens)也是城市公社里的享有特权的一个群体,伴随有“自治市的特权”(freedom of the borough),在本城镇以及王国其他持有王室特许状的地方享有免税权利。1303年,王室的一份宪章禁止任何未享有“伦敦特权”的人在城内开业;1319年后,这种特权只有获得“本行业六名成员担保”的人士才能得到,而在中世纪晚期“获得伦敦特权的学徒”大部分来自伦敦周围郡县的“外省地产家族”(landed county families),可见这些人中大部分不会是普通农民或农奴。那么,这部分“城镇自由民”有多少呢?一个大致的估计是“很少达到城镇成年男性居民的一半”,伦敦在1450年时只有1/4成年男性居民享有城市特权,而规模小一些的城镇如诺里奇和埃克塞特等,其规定要灵活、限制要少些。[64]总的说来,很多移民是在城镇里生活了一些年后才获得市民身份的,可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年零一天”。

我们也很难认为并未被城市所接受的这部分人完成了城市化。农村移民中很大一部分没有在城市真正立足,他们通常有一个或数个阶段是返回农村老家生产生活的,或是重操旧业,或是做临时仆农雇工,他们距离真正的城市市民还有相当远的路程要走。从职业上讲,这些人不再完全以农业为生,称其为“农民”有失准确,因为他们主要依靠从事各种非农行业,像纺织、制鞋、酿酒、挖煤、木材加工等,中古晚期乡村工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就是农村居民从事各种非农生产活动的真实写照。这种情况到近代早期就更加突出,“无数呢绒工人分布于英格兰农村,从坎特伯雷到康沃尔郡,从伍斯特到肯特郡的不计其数的农舍和村庄中”[65]H. C.达比估计,“17世纪初,英国有1/2的农业人口农闲时从事工业”[66]。据E. A.里格利统计,到17世纪晚期,这部分非农居民数量达到19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33%[67],他们基本上脱离了农业生产,但他们又不是城市市民,或居住在乡村,或居住在城市郊区,间或种一小块地,农忙时变成了农业雇工。既然这部分脱离农业的人口在近代早期时也没有完成“城市化”目标,那么可以合理推测,在中世纪时他们的社会身份也不会是“市民”,而是处在一种由农民向市民的“过渡”或“转型”之中,即非农化。

总之,他们是一种既非市民又非农民的“群体”——非农人口,处于一种半工半农、半商半农、亦工亦农和亦商亦农的生产和生存状态,一言以蔽之,就是“非农化”。显而易见,非农化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常态表现形式,也是走向城市化的一个中间阶段,城市化则是非农化发展的逻辑后果和完成阶段,城市化不是劳动力转移的唯一阶段,更不是唯一结果。因此,在中世纪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过程中,许多中小城镇居民生产和生活状态正处于农村和城市之间的这种中间状态——非农化,城市化是他们的后代子孙在近代产业大革命之后达到的目标。

因此,当我们将“非农化”这个概念引入到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问题研究中来时,先前既定的关于城市化的线形发展图式被打破了,许多模糊不清、难以厘清的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现象豁然清晰起来,“非农化”丰富和拓宽了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视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难以满足城市化定义标准而产生的各类矛盾问题。总之,中世纪城市的“特殊性”已经确凿无疑地使其有别于周围农村社区,而“现代性”标准又把它们拒之门外,那么“非农化”或许是关于中世纪多数中小城市居民的一种比较准确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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