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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摆脱的专制幽灵

时间:2022-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无法摆脱的专制幽灵大概自1793年6月2日吉伦特派被清除出国民公会起,国民公会就不再能算得上一个严格意义的代议机构了,它在罗伯斯庇尔等人的操纵下,已成为实际上的专政机关。不言而喻,法国革命人士的这种“立法中心主义”势必导致孟德斯鸠所崇尚的“公民政治自由”的毁灭,而为孟氏所痛恨的专制主义的肆虐大开方便之门。及至8月10日王权垮台,行政权已形同虚设。至此,国民公会的集权专制可谓已臻于极致。
无法摆脱的专制幽灵_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

六、无法摆脱的专制幽灵

大概自1793年6月2日吉伦特派被清除出国民公会起,国民公会就不再能算得上一个严格意义的代议机构了,它在罗伯斯庇尔等人的操纵下,已成为实际上的专政机关。按罗伯斯庇尔本人的说法,这叫“自由的专制”。

实际上,这种国民公会专政,不过是法国革命议会制度中历来就有的某种专制主义潜在倾向的明朗化和登峰造极。

早在国民议会中,随着强制委托权制度的废除,议员们事实上就已被赋予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这一情况引起了米拉波的担忧,他觉得这简直是让1200名君主取代一名君主。为了对议员们的权力加以限制,他主张给予国王否决权,以便让国王充当“人民的保护人”(1789年9月1日的演说)。

尽管议会同意了国王的延缓否决权,但在9月23日,它却断然拒绝了穆尼埃关于宣布国王为民族代表的动议。行政权力在组织上也受着立法权力的重重限制:国王下达的命令必须经一名大臣副署,而该大臣则可能被议会提出弹劾,大臣去职时必须向议会提出报告,在把职责移交清楚之后才准许离开巴黎。国王手下的各大臣实际上都必须向议会负责,而国王却无法控制议会,因为他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甚至不得分享召集选举人大会的权力。唯有议会才能决定法律,议会提出的税收法、弹劾令和宣言书,即使否决权也对之无可奈何。规章制订权也属于议会,就是说,议会有权解释法令并就执行法令作出具体规定。不仅行政权力制约不了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同样也没有这个能力,因为法庭只能无条件地依法判案,而不能像美国的司法机关那样拥有研究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职责,以往常常使国王头痛的高等法院的阻挠,对于议会业已不复存在。(18)可见,法国革命产生的议会一开始就具有一种强烈的集权倾向,好像革命者们在下意识中普遍地感到,要结束王权的专制权威,就必须赋予作为民族代表的议会一种专制权威似的。

制宪议会的集权倾向不仅表现在它力图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于议会一身,而且还表现在它拒绝对议会作任何形式的分割的态度上。我们知道,制宪议会的前身国民议会的产生,就是第三等级坚持要求三级代表合厅开会的结果。这种“议会统一”的观念由此便成为一个不容置疑的神圣信条,直至热月党人上台。王政派领袖穆尼埃曾力图按美国方式实行二院制,结果证明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本来是主张一院制的西哀耶斯,只因曾经提过议会分成两部分议事(表决还是在一起)的建议,就在1791年被人猛烈地攻击为“鼓吹二院制”蒙受不白之冤。表面上看,革命资产阶级反对二院制是因为他们拒绝承认贵族的特权,拒绝承认任何权利的不平等,但实质上,这里也透着这样一种担心,即对立法权的任何分割都可能导致立法权的被削弱。

由此看来,尽管法国革命人士基本上按照孟德斯鸠的学说制订了1791年宪法,并在《人权宣言》中庄严地承认了权力的分割和平衡的必要性(19)但在实际行动上他们却严重违背了孟德斯鸠的精神。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上,他们只讲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权、弹劾权,却力图架空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只给行政权一种低效的否决权,而不给其解散议会权,甚至不断地以立法权超越行政权;在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上,他们则拒不承认司法权有检查立法机关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职能,只准其消极地依法审理案件。同时,在立法权内部,他们还极力反对建立两院相互牵制的关系。不言而喻,法国革命人士的这种“立法中心主义”势必导致孟德斯鸠所崇尚的“公民政治自由”的毁灭,而为孟氏所痛恨的专制主义的肆虐大开方便之门。

革命派的议会集权倾向随着革命的深入发展而呈现着逐渐强化的趋势:

1792年3月,迪穆里埃奉命组阁,行政权实际上落入了统治着立法议会的吉伦特派之手,从而进一步丧失了自己对于议会的独立性。及至8月10日王权垮台,行政权已形同虚设。

孔多塞于1793年2月15日提出的宪法草案,体现了孟德斯鸠分权主义在热月反动前的最后一次挣扎。该草案主张议会议员和行政会议成员均由初级议会普选产生,这就在事实上保证了行政权对于立法权的独立性。然而孔多塞的忧虑显然代表不了国民公会大多数议员的感情——我们知道,他的草案第二天即遭否决。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的“只有以分权为基础的政府才是自由政府”的条款,在国民公会成了众矢之的。吉伦特派分子迪科攻击这种说法是一种“幻想”,并号召人们“采纳一些更有力的原则”。果然,“1793年宪法”规定:立法机关从选举人大会推荐的人选中遴选产生的24名部长必须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工作,并且必须严格地隶属于议会。

“1793年宪法”虽然被无限斯缓行了,议会对行政部门的控制却仍在不停地加强。1793年12月4日关于革命政府组织的法令把各行政部门统统交由救国委员会支配。共和二年芽月12日(1794年4月1日)的法令使议会的集权程度进一步提高:行政会议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12个直属救国委员会的行政委员会。

此后,权力的天平一度似乎出现了向罗伯斯庇尔把持的救国委员会倾斜的危险,国民公会几乎有点控制不住它的救国委员会了。然而罗伯斯庇尔毕竟过于优柔寡断、软弱无能,加之战争形势的普遍好转,这使得国民公会能够顺利地通过“热月政变”重新恢复自己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权。热月11日(1794年7月29日),国民公会颁布法令,规定各委员会每月改选四分这一的成员,而且每名委员落选后必须间隔一月时间才能再次当选。自果月7日(8月24日)起,救国委员会更是失去了对所有行政部门的统辖权,只被赋予处理作战和外交事务的权限。代行各部职权的12个执行机构被分别置于议会的12个委员会管辖之下。至此,国民公会的集权专制可谓已臻于极致。

显而易见,法国革命的代议制度之所以会如此顽强地表现出背弃孟德斯鸠的倾向,根源全在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那里。法国革命者虽然承认了代议制原则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却严重缺乏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的能力,也就是说,他们虽然多少有些不情愿地否定了卢梭关于人民主权不可代表的思想,却怎么也否定不了卢梭关于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信条。他们似乎顽强地抱着这样一种信念:即使在人民选举代表建立议会制度这一层面上的“主权分割”是可以容忍的,由代表机关体现出来的人民主权也无论如何不可再行分割,任何再分割都会导致公意的破坏。似乎正是出于这一信念,才产生了革命者们反对二院制、维护议会统一,反对行政权独立、力图集权议会的种种努力。总之,革命时期的议会在自以为握有对整个民族的排他性的代表权这一点上,与自称是法兰西民族的唯一代表的路易十六或拿破仑并无本质的区别,表现出的都是一种抹杀个人价值、扼制政治民主的专制精神,不同的只是前者是一群人的专制,后者是一个人的专制而已。

当然,在热月反动时期,资产阶级痛定思痛,终于悟出了革命议会专制的严重弊害,并打算改弦更张了。西哀耶斯便经过深刻的反省,一改自己以往所坚持的“主权不可分割”的观念,开始积极倡导向孟德斯鸠主义复归。于是,人们通过1795年宪法,第一次奠定了二院制议会在法国政坛上的合法地位,并切实地贯彻了分权的原则。不幸的是,尽管放弃了议会专制主义,人们却并没能够就此摆脱代议制政体的困境,法国还是要在经年的动荡中确定地走向专制政体——拿破仑的个人独裁。

这一事实再次证明了法国革命在政府组织问题上的深刻的两难处境:政府要么全能,要么无能;议会要么拥有全权,要么就只能充当橡皮图章。

专制主义的传统倾向,就这样幽灵似地阻挠着革命法国向近代代议制政体迈动的脚步。

【注释】

(1)比舍和卢主编:《法国革命议会史》,第1卷,第470页。

(2)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6-37页。

(3)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25页。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上卷,第158页。

(5)《导报》,第1卷,第130页。

(6)《导报》,第1卷,第133页。

(7)《议会档案》,第8卷,第582页。

(8)参见《议会档案》,第8卷,第593-595页。

(9)有关这一法令的动议是议员勒沙贝利埃在1791年5月9日提出来的。他主张所有公民都有权请愿,而且此权利不受限制。他说:这是“一种立法创议权,公民可以由此参与社会的管理。”(参见《导报》第8卷,第852页)

(10)参见F.博雷拉:《今日法国政党》,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2页。

(11)参见C.卢卡斯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2卷,第68页。

(12)转引自R.阿勒维:《立宪革命:政治上的模糊性》,见C.卢卡斯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2卷,第82-83页。

(13)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9-40页。

(14)转引自P.葛尼菲:《历届议会与代议制》,见C.卢卡斯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2卷,第243页。

(15)参见巴尔尼(R.Barny):《大革命中的贵族与卢梭》,载《法国革命历史年鉴》(1978),第534-568页;克林克(D.Klinck):《从路易·德·博纳特的早期著作看卢梭与法国反革命运动的奇怪关系》,载《革命欧洲(1705-1850)问题国际讨论会论文集》,雅典,1980年,第14-22页。

(16)转引自林·亨特:《论国民议会》,见K.贝克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1卷,第412页。

(17)初级议会,即选举国民公会代表的各地选民大会。

(18)参见G.勒费弗尔:《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36-137页。勒氏还进一步指出:“司法权的次要地位和立法权的纯代表性,这是法国公法中的两项永不变更的原则。”(第136页)

(19)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6条款:“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之社会,便没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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