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文学院院务委员会章程[1]一、通则第一条:为保证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在我院设立院务委员会。第九条:院务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
人文学院院务委员会章程[1]
一、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同济大学人文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在我院设立院务委员会。
第二条:院务委员会为我院行政机构,对外代表我院。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接受我院教授委员会和院理事会监督。
二、职权范围
第四条:负责实施校方下达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在教授委员会监督下实施我院日常行政和管理。院务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我院重要事项的决定,需提交给院教授委员会讨论,获得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人员构成
第六条:我院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构成。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可召开院务扩大会议(可包括各系系主任、系副主任)。
第八条:院长为院务委员会主任,党委(总支)书记为副主任。
第九条:院务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
四、规则
第十条:院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如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经主任委托,可由副主任召集。
第十一条:院务委员会接受教授委员会和理事会监督;院长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和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院务委员会的决定以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产生。
第十三条: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则本次会议有效。出席委员过三分之二赞同,则所议决定通过。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我院教授委员会表决后生效。
第十五条:我院教授委员会可对本章程作完善和补充。
同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委员会
2011年12月27日
【注释】
[1]2011年12月制订,由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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