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寨子湾村要移民吗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我国少数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与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传统社会组织。尽管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各不相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均具有血缘宗族组织向社会地域组织过渡的共同特点,带有明显的宗法性特征。不论“谢乃”是不是四寨子蒙古人中间的一种特殊社会组织方式,后来的移民全部被组织进“谢乃”中去了。
传统社会组织_中国保安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我国少数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与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传统社会组织。尽管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各不相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均具有血缘宗族组织向社会地域组织过渡的共同特点,带有明显的宗法性特征。保安族的传统社会组织也有着自身的特点。

一、乡约(寺约、回约)制度

清朝统治者利用伊斯兰教推行乡约制度,规定凡是有清真寺的地方“都由地方官择立该教公正之人充当寺约,责令束约回教”,“其无寺者,按其乡里人数择其老成者为回约”,进行“分段管理,各给印签,予限三年,期满更换,不须再立掌教名目,彼族其有不法之徒滋事行凶以及私立邪教等,即由该寺约、回约妥为禀官提究”[1]

这种以政权巩固宗教、以宗教维护政权的宗教封建特权曾经长时期地控制着保安地区,直至国民党统治时期,保安地区的官僚地主、族长、教主“三位一体”的统治形式愈演愈烈。马步芳统治临夏时,从青海派来了新兴教(即伊赫瓦尼)教长,掌握着大河家大寺所属各寺的教权。“八大家”地主继承了他们先祖的衣钵,自封为大河家四十二坊清真寺的“总管”。各小寺举行重要仪式时,必须得到“八大家”的许可。[2]

二、谢乃

在保安族的聚居区,实际上每一个“村”都是一个“措娃”(藏语,部落),内部有若干“谢乃”(当地土族用藏语仍称措娃,具体含义不清)之分,各个“谢乃”都各有其名,在部落内部的地位也有所不同,似乎有等级之分。马家“谢乃”称做“马吉么合”,意为“马家军队”,迁走了六个。

“谢乃”对所属的每个家庭的重要家务和生产活动有很大的支配权,“措娃”对公共事务有很大的决定权。“谢乃”这种社会组织似乎有别于安多地区的藏族社会[3],据菅志翔的调查,年都乎、郭麻日、尕撒尔、下庄四个行政村的土族中现在还有30个“谢乃”。一位保安族老人说:“四十家一个马吉,原来分下的,大墩有两个马吉,甘河滩有四个马吉。”如果老人说的是对的,“谢乃”也许与成吉思汗的军队组织方式有关,但这只是菅志翔的推测。李克郁教授证实,“谢乃”这种组织在互助土族中普遍存在,不同于藏族的措娃和汉族的宗族,但至今尚未有人做过研究。不论“谢乃”是不是四寨子蒙古人中间的一种特殊社会组织方式,后来的移民全部被组织进“谢乃”中去了。从社会组织结构看,内地移民入门完全被吸收到蒙古人后裔的社会中去了,这种现象可以看做是结构同化。20世纪50年代调查的口碑资料里记录四寨子“土人”与移民通婚比较普遍[4]

从14世纪70年代到18世纪20年代的三个半世纪中,内地的移民实际上至少已经在语言、结构、婚姻、认同四个方面同化到蒙古人后裔中去了。虽然由于迁移的时间不同,人口的族群背景不同,四寨子人中间还有一定差异,但人们一致认为“我们是朝廷的人”,而区别于当地的原住民族。据《循化志》记载,“故今有曰吴屯者,其先盖江南人,余亦多河州人。历年既久,衣服、言语渐染夷风,自认为土人,而官亦目为番民矣”,“保安四屯实内地民人,久居番地,染其习俗,竟指为番人,似误矣”。《西宁府续志》载,道光年间,保安营部将在上奏中将保安四屯全部统计为番民[5]

到清雍正六年(1728年)土千总王喇夫丹被杀、四寨子人的军籍被取消之前,这里发生的是一种后来移民同化到地位等级较高的早期移民中去,而与当地的其他居民隔离的族群现象。移民融合而形成的“四寨子人”自己并不认为他们与周围的吐蕃部落一样,而是认为自己是“朝廷的人”。当地的吐蕃认同也没有把他们认同为自己人,称他们是“汉四寨子”。但汉文文献反映出,汉人并没有将他们与番人区别开来。对于“四寨子人”身份的认定,自我认同与其他两个方向的社会一开始就不一致。这个时期,由中央朝廷的委托统治而造就的地方权力关系,也可以说是社会阶层结构以及不同的生产方式和职业构成,决定了四寨子人的族群归属——既不属于“番”,也不属于“汉”,而是“朝廷的人”。由于当地吐蕃人的农业技术也有所发展,并逐渐出现了吐蕃农庄,这种情况下,社会阶层和权力关系就成为族群归属的首要的决定力量。[6]

在保安族社会内部,目前仍有“谢乃”这一群体,总体上“谢乃”是一个大家务的分支,家务分亲方和“谢乃”,是一个爷爷的后代称之为亲方,爷爷兄弟的后代或者较远的后代称为“谢乃”。保安族内部“谢乃”从来没有发挥治理协调社会关系的功能,它只是在婚丧嫁娶和重大节日时,凡是一个“谢乃”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平时它的凝聚力也是非常之小的。

目前,中国的新农村建设面临着如何改善农村社会的传统治理模式,推进村民自治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村落里推行新农村建设,就必须尊重该民族的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发挥民族特有制度和文化的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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