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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特征具体表现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可见,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是国家法律的特定要求,有其明显的法定性。《监狱法》明确要求,监狱根据罪犯改造的需要和罪犯个体的情况,合理地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最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劳动改造的特征

(一)劳动的法定性

所谓服刑人员劳动的法定性是指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是国家法律的特定要求。《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七条规定:“罪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第六十九条进而强调指出“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可见,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是国家法律的特定要求,有其明显的法定性。

(二)劳动的强制性

所谓服刑人员劳动的强制性,是指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劳动时,在管理上使用强制的方法和措施,以迫使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特别是有劳动能力却不愿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这种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表现在它的不可选择性。作为一个服刑人员,是没有选择改造场所和生产劳动对象的权利的,不管你是否愿意,都应当服从监狱的调配和生产劳动的分工。第二,服刑人员劳动场所设有专门的警戒设施,如围墙、电网、岗楼、铁丝网,划定警戒区域,把服刑人员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劳动。第三,服刑人员劳动有严格的监规纪律和监管制度的约束。服刑人员在生产劳动中,必须听从警官的指挥,遵守劳动纪律,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劳动,不得消极怠工、抗拒劳动、损坏劳动工具、浪费原材料、扰乱劳动秩序。如有违反,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对经多次教育不改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服刑人员劳动以惩戒为辅,预防为主,关键是强化劳动意识,营造劳动光荣的改造氛围。并实行劳动改造与立功减刑挂钩,在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表现较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成绩突出者可获得行政奖励或刑事奖励。

(三)劳动的矫治性

所谓服刑人员劳动的矫治性,是指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劳动,以改造服刑人员的犯罪思想,矫正恶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和国家建设的有用之人。《监狱法》明确要求,监狱根据罪犯改造的需要和罪犯个体的情况,合理地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最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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