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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概言之,伦理制度及其建设是以制度的形式对人的社会行为中的伦理因素及其相关的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加以保证。所谓“囚徒困境”是指两个囚犯因一项轻罪而被捕,但警察怀疑他们犯有更严重的罪行,他们被隔离审查。
伦理制度_新时期专业技术人员道德建设

一、伦理制度

1.何为伦理制度

伦理制度即制度化的伦理,是为了解决非正式约束而规划的正式约束,也就是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社会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道德规范。伦理制度是关于道德问题的提倡和保障制度,其职能是督促、监督主体注意制度的伦理价值,遵循由制度所派生的道德行为准则或规范。道德准则或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起作用的,这种特性决定它的调节功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需要一种与道德有关的制度来进行伦理性的督促和监督,这就是伦理制度。从这一点看,伦理制度即是对道德准则或规范的补充,也是对道德准则和规范的保证。这种保证会有“褒扬”与“惩罚”两个方面的措施。如“见义勇为”是一项社会公德方面的行为准则,有些地方为了行之有效,便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对那些见义勇为者特别是因见义勇为而致伤致残者给予表彰,这就是一种褒扬性的伦理制度。再比如,吸烟有害健康,对谁都有害无益,有些地方就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其中“违者罚款”就是保障道德准则得以实施的惩罚性的伦理制度。

概言之,伦理制度及其建设是以制度的形式对人的社会行为中的伦理因素及其相关的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加以保证。就约束方式来看,它具有强制性,以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衔接的特征,没有伦理制度,道德与法律之间就缺少一种应有的、必然的联系。

伦理制度的实质内容是关于制度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关系问题。制度作为调节主体活动与主体间关系的规范或规则,是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和形成的。可以说,它体现或满足了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制度的发展是主体摆脱其原始本能的动物性而不断扩展其社会性的标志。因而,制度一旦产生,既成为人发展的社会客观条件,又成为实践主体运用社会客观条件的主要方式。为此,制度的建立与选择、变革与创新如何与人发展的根本目的——人自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相一致,如何有利于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何有利于人的个性解放和素质的提高,就成为伦理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

2.伦理制度的作用

对于当前我国的道德建设来说,伦理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伦理制度,就无法展示具体的、明确的、系统的道德要求,社会道德就会成为抽象的存在,从而丧失其可操作性。如果没有伦理制度,在设立经济、法律、政治等方面的制度时没有任何道德上的考虑,在这些制度中排斥任何伦理因素的影响,那么,合乎经济、法律、政治制度等要求的行为就可能同时是违背伦理制度、道德规范的行为。制度的实际作用就会被大大削弱,道德建设就会被架空,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也就是说,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坏与否,取决于制度中的伦理性即伦理制度具有何种性质。既然伦理制度能如此影响社会的道德状况,那么,其功能作用就不能不为道德建设所关注。

●伦理制度构筑了道德规范赖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是一种制度经济,它通过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来规范人们的交换行为。当市场制度出现问题时,市场交易的秩序和环境就会受到破坏,坑蒙拐骗、欺诈、黑市交易、权钱交易等非正当的交易都随处可见。这时,我们常常听到人们在诅咒“良心何在”。有些人甚至悲叹“世风日下”。实际上,这主要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度因素在良好地发挥作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旧的制度受到破坏,而新的制度因素尚未完善,道德的价值观发挥作用的环境不存在了,伦理制度因素也发挥不了应有的功能。今天,我们需要新的环境来切实发挥道德的功能。这种新的环境就是制度环境:完备的伦理制度体系和执行、监督伦理制度的体系。

●伦理制度使人们把遵循制度的强制行为转化为一种习惯行为

制度的强制作用使人们逐步形成一种行为习惯,人们乐于自我约束。而这种自我约束正是我们道德教育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在这里,制度的作用和道德教育的作用殊途同归。人们常说“勿偷窃”是一种道德规范,实际上它也是一种制度。自从私有制产生以来,盗窃就成为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如今,大多数人都不盗窃,这恐怕不仅仅是因为盗窃会受到良心的谴责,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习惯,制度的伦理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在道德建设中,我们要努力营造一种制度环境,使制度转化为道德规范,再通过道德规范来强化制度的作用,从而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伦理制度能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激励机制

对于这一功能,我们可以通过西方学者所说的“囚徒困境”和“囚徒梦想”的分析加以说明。所谓“囚徒困境”是指两个囚犯因一项轻罪而被捕,但警察怀疑他们犯有更严重的罪行,他们被隔离审查。警察告诉他们,如果能够坦白,坦白的人就可获得自由,不坦白的人会被判刑20年;如果两者都坦白的话,那么他们都可以减刑。显然,坦白对囚徒是有利的,通过这种制度上的安排,囚徒会选择坦白。相反,如果囚徒面临着另一种制度安排:如果他们坦白,他们将犯重罪,就被判20年。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会出现另外一种结果。可见,人们选择什么,如何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决定的。因此,我们在伦理制度建设上要不断进行创新,通过制度安排,使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选择那些道德的、文明的社会行为,诱导人们追求高尚的人生境界。

因此,基于我国现实国情,仅仅重视和强调作为正式约束和硬性手段的法律规则,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惟一方略是片面的;法律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要求我们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强化以德治国,并把两者相结合起来,既注重发挥法律规则的硬性功能,又要注重发挥道德规则的软性功能。

3.伦理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当前加强伦理制度建设,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努力将道德与法治结合的理论尝试和实践探索。从伦理制度建设的构建框架来看,伦理制度建设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道德法律化,即把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已有较明确涵义并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进行道德立法,明确界定人们行为活动半径,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制定相应的惩罚和制裁条款。二是道德政策化,即由政府或某些权威机构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需要,把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政策,并建立相应的赏罚机制,从而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定向化引导。与道德法律化相比,道德政策化一方面由于制定程序的简单和执行程序的便捷,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另一方面道德政策化的立足点不仅仅在于防范,依靠惩罚、制裁手段,不准人们做什么,而更在于引导,依靠奖赏、鼓励手段,提倡人们做什么,如设立见义勇为奖、五好家庭奖等,因而具有较强的激励功能。三是道德程序化,即根据操作与管理的需要,给某些道德规范配置相应的实施机制,使之具有刚性化特点。与道德法律化、道德政策化相比,道德程序化在道德制度建设中的硬约束力最弱,灵活性最强。

●以官德制度建设为先,真正实现道德平等

从社会成员的分层来看,官员是社会道德活动主体;从社会道德层次来看,官德是社会的主体道德。由于官在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掌握实权,其本身的道德取向和道德表现,就具有了导向作用。因此,官德建设不仅显示了社会道德建设的主题,而且成为影响社会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官德水平提高了,老百姓对道德建设才有信心,为此,必须加强官德制度建设,这无疑是反腐败的一条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两公开监督”制度,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奖励举报人制度等等,为制度上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

通过制度反腐是我们的一项科学认识,同时也是一项重要实践。当然,在制度反腐中仅仅强调科学性、规范性、监控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自主性、正义性、激励性和协调性等要求,这也是制度高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在总体布局上,应以基础制度为重点展开,渐次推进,逐步建立起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机制完善、协调发展的伦理制度体系。

●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的伦理制度建设

市场经济应当尽快在与伦理道德的联系上健全其活动制度。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经济活动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建的制度已经不少,但由于对市场经济的本质,对制度与伦理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缺乏自觉,因而在建设制度时还缺乏把伦理道德观念“融合”进制度中去的自觉性,因此,目前的许多制度缺少伦理色彩,甚至与伦理道德要求相悖。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认真地向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学习,他们不仅重视企业的伦理精神,而且将企业伦理精神纳入了制度化轨道,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言,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也包括建立一套以保护产权为实质内涵的准则。市场经济要求首先确认产权在道义上的合法性。对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人们以此为基础,进行全面发展,并进行创造性努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受到尊重,这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制度或扩大“人类分工合作秩序”所必须的。承认产权的不可侵犯,还必须在超越私人联系的交换关系中坚持平等对待他人的“产权”,而无论是“自己人”还是“陌生人”,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道德要求。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些体现和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伦理道德还远未成为人们的共识和自觉。以保护产权为核心的伦理和道德仍是有待进行开发的非常稀缺的资源,更需要政府以一种“公共物品”通过教育进行投资,以便对个人的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资本和积累进行“补贴”,使人们相信这些制度的合法性并愿意遵从其道德伦理要求。因此,政府对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的投资,不仅体现一种社会需要,更体现一种社会责任。以推动市场经济建设为目标的改革要求政府责无旁贷地承担这种责任。

●加强职业道德领域内的伦理制度建设

职业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主体,职业道德是道德建设的主体,因此,关于职业道德的伦理制度建设理所当然也应是伦理道德建设的重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强道德立法的力度。所谓道德立法,指的是用立法形式确认和保障的道德价值准则,如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的规定,既是法律规范,也是以法律形式确认道德准则的伦理制度。在已经颁布的《企业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中,有许多条款是关于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规定,它们实际上也是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道德准则的伦理制度;二是加强行政性伦理制度建设,行政是管理国家和社会行政事务的活动,其基本的特点是“按制度办事”,行政性伦理是相对于法律性伦理制度而言的,其涉及的领域最广,各行各业都离不开这种伦理制度来保障其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实施。行业中的制度即规章、规程等,总是“融合”着道德的价值观念和准则,它们应含有关于遵守制度的奖励措施和违反制度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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