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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之必要性分析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未来中国的民法典中,应该规定国家所有权。因此,在当今的世界各国均存在公共财产和国家财产,国家拥有财产便形成了国家所有权的物质基础。
民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之必要性分析_青年学术论坛

民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之必要性分析

湖北工业大学 陈红军 李金玉

一、问题的提出

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所有权都是核心权利类型(英美法系财产法沿袭了古日耳曼法的传统,对所有权概念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所有权表现为对某一利益的拥有)。因此,关于所有权的规定理所当然地在民法物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中,关于国家所有权,有的学者认为是我国物权立法中一个有重大缺陷的概念,主张抛弃“国家所有权”的提法。其理由为:

(1)在国内法上,国家是行使社会管理权的统治机器的总和,由于中央与地方、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别,所以在财产关系上,国家只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的公法法人,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都必须是确定的,而现在的“国家所有权”不论是主体还是客体均无法明确肯定。

(2)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法律所拟制的法人都是法律上的抽象主体,拥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在一部崇尚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中,应当将抽象的主体作为权利主体,而不是根据所有制的不同进行分类立法。

(3)目前在我国,不论是学者笔下的所有权,还是立法中的所有权,都掺杂着过多的政治色彩,而缺乏法学技术性的考虑。尤其是我国法律中的“公共所有权”,从立法政策上看,与其说是一种民事权利,不如说是一种公共权力或者政治权力。过多的政治性色彩,妨碍了从物权法的角度对所有权制度的思考,也妨害了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所有权法律制度。

然而,国家所有权真的应当从民法的视野中消失吗?本文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未来中国的民法典中,应该规定国家所有权。

二、民法典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必要性

1.国家的抽象私法人格是民法典规定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条件 单个人或团体人都是法律规范赋予的人格,都是法律程序的产物。人格理论产生于罗马法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的分析,而且罗马法人格概念是一个纯粹法律技术层面的产物。既然是一种制度拟制,法律便可以通过制度设置将人格一体赋予给一切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这一特殊组织体。

从国家产生的根据和存在的基础来看,作为与市民社会对应的政治国家一般只具有公法人格,是公法关系的主体。但国家也可以以私法人格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国家自产生以来,便拥有自己的财产,是一定的财产的所有者,因而便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着,即使这种身份由于国家同时是拥有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政权承担者而常被忽略和误解。国家为筹资而向私人举债,是国家的私法人格即作为民事主体的最初表现。在我国,自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便有了新的内涵: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以国有资产直接参与投资经营,以解决由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导致的某些公共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愿进入的问题,这被视为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三种做法之一。因此,国家具有私法人格,成为民事主体,不但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有其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的私法人格主要体现在国家所有权上,这是国家所有权得以产生的主体条件。

2.国家所有权存在的价值是民法典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观条件 个人是社会最基本的主体,因此一个社会制度设计的目的均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人的尊严和幸福。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个人财产所有权都是基本的制度。然而,人又是生活在社会之中,人不仅要组成家庭,而且要组成各种企业和社会组织谋求发展,组成国家或社会共同体以维护共同体的利益。虽然个人所有权是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但是,个人所有权并不是万能的,社会自治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之上的,为了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发展,有必要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所有这些决定了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生态资源等都为公共或国家所有。还有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国民经济基础行业也有必要实行公共或国家所有,这同样具有经济和社会利益双重优势。因此,在当今的世界各国均存在公共财产和国家财产,国家拥有财产便形成了国家所有权的物质基础。

另外,在我国制定物权法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什么呢?第一,我们是大国;第二,我们人口众多;第三,我们曾经多年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经济制度。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里要制定物权法,是不可以很理想的只规定一般所有权的制度,而不提及国家所有权。因为,我们有大量的国有财产存在,而又有大量的正在日益增长的私人财产的存在。如果不注意这些,我们只是笼统地讲财产所有权,而不把这些分开规定,很难体现出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也很难为多数人接受。

3.国家所有权的私权性质是民法典规定国家所有权的理论基础 一些人很容易把国家所有权理解为管理权或者公权力,除了受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的影响外,还有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未能正确区分国家财产(私的所有)和公共财产(全民所有),甚至将二者直接等同。公产和私产概念源于罗马法公有物和私有物概念,罗马人根据物可否为个人所有,将物区分为公有物和私有物。自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独立于私有物(私有财产)的公有物(公共财产)并归国家管理的制度。问题在于国家除了管理公有物外,是否还拥有其他财产?或者国家所管理的财产是否都可称为公有物呢?其实,罗马法中“公有物”和社会共同体自有财产(如国库财产)相分离的做法在现代社会多有继承和发展。许多国家民法典明确地将全民财产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共或全民使用的财产,另一部分为国家私有财产或国库财产。如西班牙、意大利、墨西哥、阿根廷、委内瑞拉、智利、危地马拉等许多国家。这些国家的民法典都有一章或节称为“按照物与主体关系或物之归属对物进行分类”,尽管他们的分类不尽一样,但基本上都可区分出公共所有和国家私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对全民财产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作为民事主体,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的所有权,以实现特定的目标。国家对于它的财产所有权(私的所有)在法律上是私权性质的,从权能上类似于个人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所有权。承认国家所有权属于国家私产,并不是它真的是只服务于国家利益的私有财产,这里承认国家所有权为“私产”的目的是为了划分国家财产(私的所有)与公共财产(全民所有)的界线,赋予国家独立行使这部分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使它成为一种可处分的“私权”,像普通所有权人那样行使民事权利。因此,我们应当把国家对公有物的管理权(这种权力我们有时也将其称为国家“所有权”)与国家对其私产的所有权区分开,还国家所有权私权的本来面目。

小结:从目前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国家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中的关键点在于其实现方式或途径。换言之,国家所有权的难点在于:如何将国家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权和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财产权,由现在的合并转变为分开行使。勿庸置疑,这确实是一个难题,但是,国家所有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国家所有权的实现途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因为暂时没有找到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方案而否定国家所有权的存在价值。鉴于国家所有权的重要价值与私权属性,作为调整私权关系的民法,理应将国家所有权纳入它的视野之内。

三、在民法典中规定国家所有权的意义

1.国家所有权实质上起到了还原国家民事主体地位的作用,有利于保持行政权力与市场的适当距离以及统一市场主体的形成,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尽量用市场方式配置基础资源的方向要求 如果民法不规定国家所有权,将会导致实践中国家政权承担者角色的光环掩盖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份,国家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力的混淆,行政权力也因此会成为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手段。

2.有利于不同层次部门法之间的协调 《宪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可以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继承法》规定国家可以作为受遗赠和接收无人继承遗产的主体,《著作权法》规定国家可以作为无权利义务承担者的著作权主体。另外,2002年修订的《水法》也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等等。只有在民法典中规定国家所有权,才能实现民法的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衔接,避免出现断层。

四、结语

在民法典中规定国家所有权遭到反对只是因为国家所有权实现中出现了问题,并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从民法视野中消失的理由。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是一个非常复杂非常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努力去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1]托马斯·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见: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2)

[2]王利明.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8

[3]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见: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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