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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亡的尊严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亡正是个人成己的重要环节。享有个人尊严是个体精神高度自主的表现,是良好生存质量的体现。傅伟勋认为,我们可以就理想条件与起码条件两个方面,去了解“死亡的尊严”的本质。这实际上就是为什么傅伟勋会在平路的影响下改变关于死亡尊严的条件的原因。因为心态平和的死亡并不等同于向死神妥协的死亡。这种对死亡的尊严的理解蕴涵着下列意义:死者曾经有足够的时间来思考与体认自身的生存与死亡。

二、什么是死亡的尊严

1.什么是尊严?

《辞源》上说,尊严就是庄重而有威严。[3]这一理解其实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单个人的存在无所谓尊严,因为无人欣赏。尊严是给别人看的,是基于人伦关系而存在的。

可是人为什么要有尊严?甚至到生命结束一切都必须丢下时还要追求死亡的尊严?为什么要给别人展示这种庄重和威严?

首先,人是社会动物,尊严的享有是人的社会属性的表现。

马克思说,人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现实生活中的人,既需要别人的帮助,也需要别人的欣赏。正是在这一点上说,人对人是具有最高价值的。[4]这种作为社会动物的人的本质,与生俱来,持续终生。而尊严的享有是得到别人帮助和欣赏而得以安身立命的重要前提。所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人不自强天难助。因此有“生当做人杰,死亦为鬼雄”的做人的豪迈,因此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做人的气节,因此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做人的品格。这种对尊严的强调,走到极端,甚至衍生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做人规范,虽不足取,但说明了人享有尊严的重要社会意义。

其次,从人文意义上考察,尊严的享有是人类文明的表现。

《周易·贲卦·彖传》云:“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人文”是人类特有的文化创造,如礼仪制度、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人类的这些文化创造体现了人的自由本质力量和人类自身的地位与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特别的,通过对自身价值、地位和尊严以及对人类自由自觉创造精神的首肯,人类不断地使自身脱离野蛮蒙昧状态,直达成己、成人、成物的人类理想。所谓“活成你自己”,正是通过个人尊严的享有来体现。死亡正是个人成己的重要环节。所谓盖棺论定和库布勒·罗斯女士的(生命)成长的最后阶段理论,讲的都是死亡对于个体成己的重要意义。

最后,从伦理的角度来考察,尊严的享有对社会来说是一种善。

就人伦关系而言,尊严主要表现为个人形象。享有个人尊严是个体精神高度自主的表现,是良好生存质量的体现。对于正处于飞速发展中的现代中国社会来说,社会个体的精神自主和良好生存质量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善。一个方面,社会个体普遍享有个人尊严显示了社会发展的和谐和社会成员素质的优良,因而显示了社会的可依赖性和宜居性;另一方面,个体享有尊严给每一个与之交往的个体以美好的心理感受,使尊严的享有这种善本身因社会交往得到放大。历史上许多有智慧的人都非常重视尊严的享有作为社会善的重要意义。比如苏格拉底在年届七十面对死刑惩罚时就说:“像我这把年纪的人,因无可避免的死期来临而苦恼悲戚,那就不成话了。”[5]色诺芬在他的《苏格拉底对陪审团的申辩》中解释说,苏格拉底本人认为他的一生过得非常丰富多彩,深得友人的敬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的年纪延长了,老年的虚弱将不可避免地为人们意识到”,因此倘若苟延残喘,反倒破坏了他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形象。所以他说:“当死亡在我依然身体硬朗、神志清醒、可以仁慈待人的情况下来到时,这样的死倘若错过岂不叫人痛苦?”

2.什么是死亡的尊严?

傅伟勋认为,我们可以就理想条件与起码条件两个方面,去了解“死亡的尊严”的本质。他说:“就理想条件而言,我们都希望能够避免恐惧、悲叹、绝望等负面精神状态,能够死得自然,没有痛苦。如果可能,还有亲属或好友在旁照顾,给予临终的本人精神安慰与人间温暖,则更好不过。就起码条件而言,就算没有宗教信仰或没有找到高度精神性的生死意义,至少能够依照本人(或本人所信任的亲属友朋)的意愿,死得‘像个样子’,无苦无乐,心平气和。”[6]但是其实这几点是很容易受到质疑的。负面精神状态的祛除,除非依赖宗教信仰或者陷于休克或无意识状态,否则,对一般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卢梭说过:“谁要是自称面对死亡无所畏惧,他便是撒谎。人皆怕死,这是有感觉的生物的重要规律,没有这个规律,整个人类很快就要毁灭。”[7]就是说,负面精神状态其实是人的生存本能使然。要用高度精神性的人类意识克服本能的死亡恐惧,诚如傅先生所言,是过于理想化了。其实,这一点,傅先生本人后来的认识也有了变化。据傅先生讲,作家平路曾经很直白地问他:“为什么在我们对死神这种困兽犹斗的状态下,接受或者向死神妥协会比勇敢愤怒显得更有终极价值呢?……如果作为一种对生死哲学的探讨,我想终极意义的建立并不一定要以心平气和地接受死亡作为前提。”后来傅伟勋在接受《光华杂志》的采访时就修改了自己的意见。他说:“我今天必须稍稍修改我的意见。……我今天已不愿用一个普遍的命题来说明怎样的死亡是有尊严的,因为在一个多元开放的社会,没有人有资格这样说。”[8]

许多学者赞成“人生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我们必须为它规定一个意义”这样一种观点。如果这一观点的确有被人接受的理由的话,那么,人生终极意义的确立就几乎完全依赖每一个个体自身对人生意义的体认了。这实际上就是为什么傅伟勋会在平路的影响下改变关于死亡尊严的条件的原因。

但是,平路的理解其实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心态平和的死亡并不等同于向死神妥协的死亡。心态平和的死亡更多地强调面对死亡时的正面精神状态,毫无疑问会提高个体死亡前的生存质量并增加对社会的善,同时也彰显了死者作为人的自由本质力量。而向死神妥协恰恰是相反的精神状态,是一种主动放弃个体自主性,在死亡面前缺乏斗志的负面精神状态。这种状态与面对死亡的勇敢愤怒一样,不但会让死者面对无可避免的死亡时听任死神的安排(面对死亡的勇敢愤怒也不过是做徒劳无益的挣扎罢了),因而无法平静地安排自己人生宝贵的最后时光,而且也会让生者为死者的死亡痛不欲生,伤痛久久难平。

那么,到底能否以一个统一的命题来说明什么是死亡的尊严呢?如果能,应该如何表述?

我们以为,尊严的死乃是这样一种死亡:一个人对自己的人生意义有清楚的体认,并做出积极的肯定性评价;当死亡不可避免时,能够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死去。这种对死亡的尊严的理解蕴涵着下列意义:

(1)死者曾经有足够的时间来思考与体认自身的生存与死亡。尊严的死亡意味着个体能从人生终极意义的角度反观自己的生存,前瞻即将到来的死亡。因此,尊严的死亡首先应该是深思熟虑的、有准备的死亡。

(2)死者对自己曾经的人生有清楚的体认,通常没有懊悔之心,并且对自己的人生意义作出积极的肯定性评价,并在这种评价中伴随着相当的心理满足。

(3)他对自己面临的死亡有充分的思考和选择,并能够有条件按照自己选择的死亡方式死去,使个人的自主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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