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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与西方哲学观点之比较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方文化中对于身体的归属权大概有五种说法,第一、二种观点认为上帝拥有人的身体;第三、四种认为人类是身体的主人;第五种,社会拥有。身体不能被国家和社会而只能被个人所侵犯,他或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身体,甚至可以结束生命。儒家思想一贯强调人自身的尊严和内在价值。以此推理,儒家反对对自己身体的随意侵犯和工具性的使用。与洛克等人的观点不同,康德认为不能仅仅把人当作手段,人自身就是目的。

二、儒家思想与西方哲学观点之比较

在西方文化中对于身体的归属权大概有五种说法,第一、二种观点认为上帝拥有人的身体;第三、四种认为人类是身体的主人;第五种,社会拥有。

以古希腊自然主义哲学传统为肇始,认为个人的身体不是其私有财产,而是自然和上帝赐予的礼物。人不是其身体的占有者,而是管理者和看护者。这是因为早期自然哲学家们认为自然有一种内在秩序,已被上帝或神安排好,所以是正确的、美的。只有那些不自然的东西才被看作错误的、坏的丑的。这就部分解释了法律上和道德上反对自残和自杀的传统。在罗马法中,活着的身体不是一个“物体”。这就意味着活着的身体不能被当作商品对象。

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基本接受了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观点。它们尊崇自然主义,认为自然秩序是上帝意志的表现,人体不是个人的财产,而是上帝赐予的礼物,应当看护好。[5]

早期儒家的思想家们与古希腊自然哲学家们的活动年代大致相近,但其思想观点和伦理论证却相去甚远。

儒家同样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但儒家坚持认为“天地之性人为贵”。这里的“人”,既包含整个人类,也包含个人,当然两者是相互联系的,肯定人类的价值,必定也肯定了个人的价值;肯定了个人的价值,必然以人类的价值为前提。所谓“人为贵”,一方面是对“天”、“神”而言,但《论语》中基本不谈,“子不语怪、力、乱、神”,“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另一方面是对自然界的其他生物而言,认为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匹夫不可夺志”,肯定普通平民有独立的自由意志,这是鸟兽所不具备的。[6]

孟子认为人能思想,有思维能力,“心之官则思”,因而能认识自己固有的价值。“人人有贵于己者”,是“良贵”(《孟子·告子上》),就是人所自有的价值。强调的是个人对自身价值的肯定。

诸如此类的观点还有很多。从总体上看,早期希腊自然哲学主要从先验原则出发来规定人,而儒学侧重从社会的经验的角度来界定人,“人”一向具有人间现实的特征。由此推论,儒家思想认为身体属于个人,但不可买卖和转让,因为人有内在价值和尊严,有自由意志保证。

到了近代社会,西方思想家们开始肯定只有人才是权利和义务的真正主体。洛克在《政府论》说:“每个人是他自己的主人。”身体是人类第一重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财产,同时也是获取其他物品的手段。身体不能被国家和社会而只能被个人所侵犯,他或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身体,甚至可以结束生命。休谟在《论自杀》中力图要证明自杀不是犯罪,那些自觉自愿处置自己身体的人不是犯罪。如果身体是可以侵犯的,必然会得出身体、至少部分是可以转让的和销售的,人体和其他财产一样都有价格。

儒家思想一贯强调人自身的尊严和内在价值。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曾讲“君子不器”,强调君子不能把自己当作工具来使用;《论语·里仁》中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面前要“见利思义”。虽不完全否定利,但开启了儒家重义轻利的传统,甚至为了实现道德理想可以牺牲生命:“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

孟子讲“理义”,曾经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孟子·告子上》)“理义”也就是道德原则,肯定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有道德意识,不合乎道义的物质利益坚决不受。

荀子明确肯定人的价值:“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正是因为人有义,即有道德规范,所以人是最贵的。汉代董仲舒主张:“仁人者,正气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成为后来义利之辨的一个重要观点。

宋明理学固然是维护封建制度的,但理学家们都强调“立志”,肯定人们应该有不随波逐流的独立意志。陆九渊说:“不识一个字,亦须还我堂堂的做个人。”“堂堂的做个人”即具有独立人格。

总之,儒家思想认为人的价值就在于道德自觉性,主要围绕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人而展开,并提倡奋发向上、自强不息的人格精神。因此,对人的界定更强调“道德的人”。而在“以物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社会,主要以财产、外物来界定人,贬低了人,把人等同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在儒家看来,如果把身体当作商品去换取生存,无异于把人降低为动物。以此推理,儒家反对对自己身体的随意侵犯和工具性的使用。

另外,儒家强调形神的统一。孔、孟时代,问题不突出,荀子开始注意,认为“形具而神生”,虽没有进一步阐发,但原则上肯定了精神对形体的依赖关系。汉代的桓谭“以烛火喻形神”,认为“精神居形体,犹火之燃烛矣”(《新论·祛蔽》)。形亡而神灭象烛尽火灭一样。同样,人的精神也不能使枯干了的形体重新润泽起来。王充认为人的精神依赖于形体,精神不能单独存在,“人死血脉竭,竭而精气灭,灭而形体朽,朽而成灰土……”(《论衡·论死》)南北朝时期范缜提出“形神相即”和“形质神用”两个基本命题。反对把形神看作两种不同的存在物,提出“神即形也,形即神也。是以形存而神存,形谢而神灭”(《神灭论》)。指物质实体或质料和其作用、功能和属性是不能分离的,曾用“利刃之喻”来说明自己的论点。

由此可见,从形神统一相互影响的观点推理,儒家必定反对活体器官、组织的买卖和工具性利用,形体的损伤必然会影响人的情志精神,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这一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传统医学,这与近代西方把身体当作机器的身心二元论观点截然相反。

与洛克等人的观点不同,康德认为不能仅仅把人当作手段,人自身就是目的。“在目的王国中,每一事物或有一‘价格’,或有一‘尊严’。凡是有一价格的,它即能为某种其他与之等价的东西所代替;另一方面,凡是超乎一切价格之上的,因此,亦无与之等价的,它便有一尊严。”这种尊严就是人所具有的“内在而固有的价值”。[7]在康德主义者看来,我们的生命完全靠身体为媒介,身体是实现自由、道德价值的手段,我们必须尊重它。

康德主义者和儒学思想家们都反对身体的买卖,都强调人的尊严,但理由却有很大差异。康德主义者们强调人的根本规定性在于理性,以此出发规定道德和价值,纯粹理性抽离掉后天的各种经验和情感,如对行动后果、利益的权衡,排除“一切性癖、性好、以及自然的性向”等等,要求在一切条件下把人当作目的本身来对待。儒家主要从人的社会属性来强调道德是人的本质规定性,如北宋周敦颐强调道德至上:“天地间,至尊者道,至贵者德而已矣。”世间的富贵并不是至贵的,至贵者是道德,道德成为做人的最高标准,并以此来完善自我,在修身的基础上齐家、治国、平天下,进一步成为处理人际关系、建设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准则。儒家的道德体现为一种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实践智慧,这种智慧中当然闪烁着理性的光芒,但与康德高扬理性大旗、尊重个体的尊严和价值是不同的。

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身体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作为消费者,它具有“私人的、个体的”特征;作为生产者,它是“公共的、社会的”。人作为类存在,是劳动的产物,也是劳动的主体。自由自觉的劳动成为人的类本质,是人和动物的最后的、最本质的区别。[8]以此推论,人的身体不仅是私人财产,也是社会财产。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人体的人格化始于对其公共的、社会维度的本质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身体首先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者主要是从后天的劳动、社会关系来规定人,那么,儒家侧重从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情”、“性”出发演绎出道德,在个体的情感、需要、倾向、愿望等基础上来确立道德原则,其逻辑结论必然会承认身体的归属权为个体,并反对买卖、转让和他人或社会团体对个人身体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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