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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患关系的性质

时间:2022-05-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护患关系是具有契约性的,但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契约关系,仅作为一种类比或隐喻。

1.从法律上说,护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护患关系是契约关系,强调的是护患之间平等的道德和法律地位。在这种关系中,护患双方拥有独立的人格,以尊重彼此的权利与履行各自的义务为前提,在法律的框架下以契约的方式忠实于彼此的承诺。医疗契约又称医疗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的达成包括要约与承诺双方,即患者到医疗机构挂号就医是求诊的要约,而医疗机构收取挂号费且交付挂号单是对患者的承诺,从而医患双方的医疗契约便确立起来。不过,这种契约关系与一般的契约关系是不同的,如这种契约没有订立一般契约的那种程序和条款等。因此,护患关系是具有契约性的,但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契约关系,仅作为一种类比或隐喻。

2.从伦理上说,护患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 护患信托关系是护理人员和医疗机构受患者的信任和委托,保障患者在诊治、护理过程中的健康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所促进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由于患者的医学知识和能力的缺乏,对护理人员和医疗机构抱着极大的信任,将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交托给护理人员和医疗机构,甚至把自己的隐私告诉护理人员,促使护理人员努力维护患者的健康,完成患者的信托,并且双方在人格上是平等的非主从关系。因此,这种关系不同于商品关系或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目前,有些国家已将这种信托关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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