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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整出精神病,医院无责

时间:2022-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鼻部感染导致陈女士情绪焦虑,头晕摔伤骨折,并最终造成精神分裂的后果,瑞阳门诊部应为此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瑞阳门诊部对治疗中的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对陈小姐骨折及精神疾病不承担责任,瑞阳门诊部赔偿陈女士2.4万余元。

【核心提示】

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服务,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约束;整容失败医疗美容机构有过错应对整容失败承担责任;整容失败后患者出现精神病与整容失败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医疗美容机构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3日,陈女士在上海瑞阳门诊部进行了“驼峰+韩式隆鼻+韩式重睑”美容整形手术。手术后约10天,陈女士的鼻部皮肤红肿、胀痛,并有血腥分泌物从切口流出,虽经治疗,但症状一直未能得到控制。同年10月,陈女士整容的鼻部感染,她一直处于失眠、烦躁状态中。10月22日,神情恍惚的陈女士从楼梯上摔下,摔在大理石上台阶上,导致下巴、右腿等多处严重骨折,面部更是惨不忍睹。

由于陈女士的鼻部感染一直没有好转,在她受伤后上海瑞阳门诊部为她取出了垫入鼻部的假体。但假体取出后,陈女士的鼻部仍在不停出血。过了一段时间,陈小姐到其他医院修复面部骨折,发现鼻部仍有异物,于是又进行了相关手术。短短几个月,陈女士历经伤痛和多场手术折磨。她精神开始变得有点不正常,情绪一直不稳定。2006年6月,陈女士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

陈女士父母认为陈女士的种种不幸遭遇都是瑞阳门诊部造成的,遂将瑞阳门诊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7万元。陈女士的父母认为,由于瑞阳门诊部的医生极不负责,手术后手术部位被感染,造成陈女士长期精神痛苦。在受伤后取出手术假体时,假体取出不彻底,造成陈女士鼻部长期感染不愈。鼻部感染导致陈女士情绪焦虑,头晕摔伤骨折,并最终造成精神分裂的后果,瑞阳门诊部应为此承担责任。

上海黄浦区法院受理陈女士的起诉后,依法委托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认为:瑞阳门诊部在对陈女士进行鼻矫形术中,存在手术设备条件不完善、特别是手术填充材料消毒不彻底的不足,致使陈女士鼻部感染;在鼻部假体取出手术中,假体取出不彻底,致使陈女士必须二次手术。瑞阳门诊部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陈女士面部受到损害,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法院同时认为,陈女士鼻矫形术后发生感染,与其不慎摔倒造成多发性骨折之间无因果关系,瑞阳门诊部对陈女士摔倒骨折损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瑞阳门诊部对治疗中的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对陈小姐骨折及精神疾病不承担责任,瑞阳门诊部赔偿陈女士2.4万余元。

【案情评析】

1.医疗美容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约束。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美容服务越来越多受到爱美人士的追捧。一些医疗机构也利用医疗技术开展美容活动。医疗机构利用医疗技术开展美容服务是否属于诊疗行为、接受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管、受相关卫生法规的约束,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不同认识。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结束了人们的认识分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根据该规定,运用医疗手段进行美容属于医疗活动,开展医疗美容的组织为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遵守相关卫生法规,特别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应取得卫生行政机关的相应行政许可。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9条规定: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专门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立的美容科室才能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并且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登记有医学美容)或者已经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增加医学美容)。

3.具体医疗美容项目由登记机关指定专业学会核准。

2009年12月11日卫生部颁布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行医疗美容项目分为美容外科项目、美容牙科项目、美容皮肤科项目、美容中医科项目四大项共一百多个具体项目。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其目的是保证该医疗机构具有开展相应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

4.医疗美容服务人员应取得美容医疗服务医师注册或者护士注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显然,医疗美容服务工作人员应取得美容医疗服务医师注册或者护士注册才能进行医疗美容服务。

5.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过错致使服务对象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国对医疗美容服务是按照医疗服务进行管理的,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的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美容服务造成患者(服务对象)损害,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本案法院判决正确。

瑞阳门诊部在对陈女士进行鼻矫形术中,存在手术设备条件不完善、特别是手术填充材料消毒不彻底的不足,造成陈女士鼻部感染;在鼻部假体取出手术中,假体取出不彻底,致使陈女士必须二次手术。上述情况经医学会鉴定认定医疗美容存在过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因此,法院判决瑞阳门诊部对治疗中的过错造成陈女士的损害(鼻部感染损伤面部、鼻部假体取出手术费用)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陈女士鼻矫形术后发生感染,导致精神异常不慎摔倒造成多发性骨折、面部损伤与医方美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瑞阳门诊部对陈女士摔倒骨折损失不应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相关导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2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第8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9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1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5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16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17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第2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肖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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