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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护理安全的规定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人员可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护理人员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或违反操作流程,造成患者人身的伤害;病情观察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而延误抢救、治疗时机,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无菌技术操作,及对传染病患者未实施隔离等,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以上均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行为是具有双重性,有些护理行为一方面可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另一方面又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痛苦和损害。如静脉输液可起到治疗效果,但穿刺疼痛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操作流程中应对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与告知,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例如:护理人员进行导尿术、使用约束带等护理措施都需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对于经多方解释仍不能接受的护理操作,应当遵守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并以文字形式记录。

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护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未进行床头交接班;执行医嘱不严格,导致医嘱执行错误、延误、遗漏等;对一些特殊药物未按要求询问病史、交代注意事项,而造成患者发生不良反应;未做好患者的安全防护,出现压疮、坠床、磕伤、碰伤、摔伤及肢体功能障碍等;未按患者要求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因各种原因对现有的病案资料进行伪造、篡改或销毁。以上事件均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4.《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病案资料;病程记录不规范,时间模糊;医、护记录不相符等,均推定医疗机构过错。

5.《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护人员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包括:随意谈论患者隐私而造成隐私扩散;操作过程中未保护患者隐私部位;管理不善泄露患者病历资料导致隐私扩散。因以上原因造成患者损害,医护人员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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