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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缺陷新生儿处理的伦理争论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物医学伦理学在对待严重缺陷新生儿的处理问题上,坚持人道主义的原则,尽可能将道义论与功利论结合起来,强调动机与结果、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对病人个体负责与对人类及后代负责的统一的原则。今天,人道主义的医学道德观旨在尊重病人的人格与生命,竭力帮助病人解除痛苦,使家庭免遭不幸。的确,对有严重缺陷新生儿促其死亡,会使医学对这一领域疾病的研究受到某种限制。

从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史来看,对严重缺陷新生儿处理的伦理态度始终未能统一,先后存在着多种不同的伦理观点。

17.2.1 道义论的观点

道义论的生命伦理观建立在生命神圣论的基础上,认为缺陷新生儿是人,是人类的一分子,一切人类生命都是神圣的。作为人类的一员,缺陷新生儿应该享有人的第一权利,即生的权利。这一权利决定了任何个人、团体、社会都不能直接和有意杀死一个无辜的缺陷新生儿;也决定了任何团体、社会和父母有义务维持一个缺陷新生儿的生命。这种义务不取决于缺陷新生儿父母、团体和社会的愿望和需要,而取决于缺陷新生儿是人这一结论。

作为人就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关心、体贴和爱护,这是道义论的精髓所在。医学是人道味最浓的职业。只要是一个实体的人,医学就有对其生命的维持和保护的义务。因为人可以有社会分工的不同,财富多寡的不同,有知识高低的不同,容貌美丑的不同,但在生命面前人人却是平等的。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只有一次,死而不能复生。按照这种观点,一个新生儿不管缺陷有多严重,医学都必须给予救治。在医疗实践中,“死马当活马医”、“好死不如赖活”就是缩影。正是在这种观点的作用下,像案例15-2提到的“爱琳一案”,尽管医务人员明知对刚出生的女婴爱琳施行手术后,会给病人、家属和社会带来不幸的结果,但还是坚持手术。

医学一方面在证实极低体重儿的体重越低,发生严重先天性异常或其他严重损害的机会就越大。另一方面又在尽最大的努力救治那些存活后将出现严重先天性异常的出生缺陷儿和极低体重儿。据1988年美国阿肯色医科大学儿科对平均体重为1192克的低体重儿505例临床研究报告,经过医学的积极救治存活下来的低体重儿,其中20%生长迟缓,71%并发呼吸困难综合症,5.4%并发脑瘫,54%Apgar(判断新生儿出生时有无窒息及严重程度的综合指标)评分低于6分。尽管如此,医学家们还在不惜代价地把极大的精力投放在救活极低体重儿的性命之上。在阿肯色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里,低体重儿的存活率逐年提高,低于1000g的低体重儿存活率20世纪50年代为0,60年代存活率为50%,80年代末为60%。在美国可以花50万美元去救一个体重只有500g的极低体重儿。这也说明了道义论在对待缺陷出生儿仍然在发挥作用。

17.2.2 功利主义的观点

功利论(utilitarianism)的观点注重的是行为的后果,只要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行为就应该给予肯定,就是道德的。按此观点,在严重缺陷出生儿的处理上,只要是合意的结果(如避免痛苦)就是正确的。什么是合意的结果呢?持功利论观点的人常常是以代价—收益、投入—产出作为判断尺度。依此尺度去决定严重缺陷儿的治与不治的问题时,得出的结论是后果合意就可以放弃维持或结束严重缺陷出生儿的生命。

当代价远远超过收益、投入远远超过产出时,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就是善。古希腊的法律就要求遗弃虚弱、畸形的婴儿。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不仅主张破坏有缺陷的儿童,而且还主张破坏低等父母或已过理想生育年龄的人的儿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主张不应让畸形婴儿活着。在古罗马,杀死一个弱的、畸形的婴儿不仅被认可,而且为习惯和法律所要求。

古今中外,人们对严重缺陷新生儿采取放弃治疗、终止治疗或主动结束其生命的做法,就其思想根源来说,主要取自功利论的思想。

17.2.3 人道主义的观点

生物医学伦理学在对待严重缺陷新生儿的处理问题上,坚持人道主义的原则,尽可能将道义论与功利论结合起来,强调动机与结果、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对病人个体负责与对人类及后代负责的统一的原则。

从人道的角度出发,严重缺陷新生儿有没有生的权利或具有作为一个人的权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本书13章中,我们已经阐述了作为一个人的基本的标准和生命的本质特征是具有自我意识,并且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据此,一个婴儿必须符合人的个体生物学标准,达到一定自然素质的同时,还必须达到作为一个人的社会学标准。

当然,我们应该承认,具有正常的人脑结构和功能的婴儿一经出生,就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扮演了一定的社会角色,即使他们这时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我们也应该而且可以把他们当人看待,给予生的权利和人的权利。但是,对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更明确地说,这些出生缺陷儿已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医学无能为力使其恢复作为一个社会人的最低标准,将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智力高度低下,那么这类婴儿与一般正常婴儿的地位是完全不一样的。无论从当代的道德标准出发,或从当代生命观或社会价值观出发,不让这类未来的“社会废人”活下去是正确的,也是符合人道的。

对严重缺陷新生儿处理的伦理争论,除了对其是否有生的权利即本体论的思考外,还必须将其置于社会关系及与人类生命质量的联系中去思考,才能得出符合科学和道德的结论。今天,人道主义的医学道德观旨在尊重病人的人格与生命,竭力帮助病人解除痛苦,使家庭免遭不幸。同时,强调医学不仅仅对病人个体负责,更重要的还要对整个人类与社会负责。有严重缺陷新生儿,无论现在或是将来,无论对个人、家庭或是对社会都是沉重的包袱,是没有价值或是负价值的生命。挽救他们只能给社会、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消耗。同时,这些人的生存既不会有儿童时期的欢乐,也不能享受成人家庭的温暖,而且很多严重缺陷的患儿活着也与行尸走肉一样。

的确,对有严重缺陷新生儿促其死亡,会使医学对这一领域疾病的研究受到某种限制。但是,这并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医学发展的目的,在于不断提高人类与各种疾病作斗争的能力,为人类造福。我们决不能因为要提高对烈性传染病的认识和防治而人为地允许它猖獗流行,危及人类的生命;同样,也不能为了对严重先天性、遗传性缺陷新生儿的治疗作出努力,而允许这种生物的人痛苦地活着,使家庭、社会背上沉重的十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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