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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吗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隐私与保密密切相关。保护隐私权是为了尊重人而避免伤害。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隐私权,破坏了病人隐私权,也就是破坏了医患关系,就失去了病人对医生对医学的信任。确诊为心肌梗塞而住院。虽目前较稳定,但仍有心肌梗塞发作的危险。建立在信任和尊重病人隐私权基础上的医疗保密的合伦理性已得到证明。原则上,确定对他人有伤害的隐私必须视情公开。医生在履行保密承诺前

8.2.1 隐私权与保密

隐私(privacy)与保密密切相关。所谓隐私是指个人不受社会、他人干涉的有关私人信息的控制部分,如个人的心理活动、梦、私人日记、信件或交谈、身体的某种状况等,就是个人在不同程度上不愿让他人知晓,特别要求保护和控制的东西。这与保密总是意味着两个或更多人卷入的关系境况不同,隐私一般具有个体的、单一的特征。

隐私与保密的联系在于,在有限范围内放弃某些个人隐私是建立保密的先决条件,人们因为有了保密作保证而放弃隐私。当病人为自身的健康寻求医疗保健而同意医生为他作体格检查、进行各种测试、询问生活史或病史时,他们便在此范围内放弃了某些个人的隐私。这些信息常常由医务人员或某个机构范围内加以保存。一般说来,除非病人要求或允许向第三方透露,除非在例外的情况下必须有条件透露以外,医生对所有病人个人的隐私和有关信息原则上都应该保密,否则是不道德的。

隐私和保密有不同的、相对应的等级。就秘密而言,一般可分为四种:一般秘密、机密、绝密和核心自我。

一般秘密层次,指有关私事可与特定范围的亲戚、朋友分享;机密这一层次,一般指可与亲人(如配偶、子女)分享的隐私;绝密这一层次,指一般不与他人分享的隐私,甚至是最亲近的人。而核心的自我常常是一辈子也不会泄露给他人的内心世界。

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是个人自主权的一部分。保护隐私权是为了尊重人而避免伤害。医疗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医生常常可以了解到病人的某些隐私,可涉足于病人从未和他人谈到或暴露过的身心领域。病人出于对医生的信任和为了治病的需要可以将自己的或夫妻间的隐私等告诉医生。医生甚至在诊断治疗中还可能了解到病人的核心自我部分。由此可见,保密与隐私问题在医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直接影响病人的尊严、生命和健康。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隐私权,破坏了病人隐私权,也就是破坏了医患关系,就失去了病人对医生对医学的信任。医生无故侵犯病人的这一权利,不仅要追究道德责任,而且要追究法律责任。如在法国,其刑法第378条明确规定:“内外科医师、卫生官员、药师、助产女士及医生助手等,以职务关系得悉病家秘密时,除特别情形法官使之宣布外,如有无故宣泄者,应处一个月至六个月监禁,及一百至六百法郎之罚金。”

8.2.2 医疗保密的内容

医疗保密不仅指保守病人隐私和秘密,即为病人保密,而且也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向病人泄露真实病情,即向病人保密。此外,还包括保守医务人员的秘密。

(1)为病人保密

医疗保密主要指这一类,包括因医疗的需要病人向医生透露的个人生活、生理、心理等方面的隐私和诊疗中已了解的有关病人疾病性质、诊治、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为了让医生全面掌握病情,病人通常会将有关个人秘密告诉医生;而医生了解病人的这些隐私其目的是为了对病情作出更正确的诊断,以便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案,及时解除病人的痛苦,使其早日恢复健康。除此以外再不应有别的什么目的。在临床,有少数医务人员出于医疗以外的动机,在病史采集、询问和检查中完全脱离疾病诊疗的需要,有意探知病人的私事或把有关信息有意无意泄露给他人,这都是极不可取的。为病人保密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病人不愿向外透露的诊疗信息,如一些特殊疾病(性病、妇科病、精神病);

②病人不愿向外宣泄的生理缺陷,如两性畸型病人;

③病人不愿向外泄露的病史,如性病史;

④病人不愿外界知道的与治疗无关的一切个人隐私。

(2)对病人保密

在严格意义上,对病人保密从概念本身的内涵和特定对象关系上看,已不属于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医疗保密范围,但从广义的医疗保密去理解,对病人保密仍可以作为医疗保密的一部分。给病人以希望是医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特别是对那些预后不良的病人、临终病人且心理素质较差者而言,在获知自己疾病的真实情况后很可能影响治疗、促进疾病的恶化或加速死亡。正是从这点出发,医学长期以来对这类患有预后不良疾病的病人采取隐瞒真实病情的做法。值得指出的是医学界对这种做法也存在着争议。

(3)守医生秘密

医生本人或别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失误及医疗差错等情况一般不应当告诉病人。这并不是对病人的不真诚,而是因为这样做一是拆同行的台,有损同行的职业威信和自尊,违背最基本的同行间的信用关系;二是对诊断、治疗不利,最终影响以信任为基础的医患关系。医生的医疗差错或事故对上级和组织不可隐瞒,至于该不该同病人讲则应该由组织决定处理。

8.2.3 保密的伦理学问题

【案例】8-1 诊断能告诉病人亲人吗?

患者刘某,男,22岁,工人。在本厂医院被确认患有乙型肝炎后,他要求医生不要将诊断结果告诉别人。因为他惧怕隔离治疗后同事们的疏远和歧视,更担心相识不久的女朋友因此而与他中断恋爱关系。这位医生考虑再三,答应患者暂不向他人透露,但要求患者抓紧治疗,注意休养,否则后果自负。医生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8-2 这一诊断能保密吗?

患者,男,35岁,为一客车驾驶员。确诊为心肌梗塞而住院。虽目前较稳定,但仍有心肌梗塞发作的危险。病人希望医生不要把心肌梗塞的诊断及可能的发作告诉他们单位,就说是一般的心脏早搏或心肌炎,否则会被单位辞退。医生认为这样做不妥,还是把实情告诉了他们的单位。

建立在信任和尊重病人隐私权基础上的医疗保密的合伦理性已得到证明。这是从最一般意义上考虑的。然而,保密准则在实际的应用中往往涉及的不光是医患双边关系,而是更为复杂的多边关系,形成多重的利益或价值间的冲突。病人保密的意愿和要求并不压倒一切。医疗保密的应用是有例外、也是有条件的。

(1)与病人自身健康利益相冲突

有时为病人的病情保密往往可能造成对病人自身利益,主要是健康利益的损害。像案例8-1中的肝炎病人,从病人的健康考虑,应该实施必要的正规隔离治疗,如果满足病人保密要求,显然不利于治疗和康复。再如,某医生观察发现他经管的一位性格十分内向而患有慢性肾病的病人在这段时间无论言语、行为、表情都表现出忧郁、厌世。这时,该病人把自己藏在心底的、计划已久的自杀意向同这个她所信赖的医生托了底,并一再强调医生为其保密。医生知道,病人的轻生意向的确可能付之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能为病人保密吗?显然,生命是第一位的,此时生命价值的原则压倒了保密原则,为了前者可以放弃后者。医生从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考虑不能作无条件保密的承诺,在道德上是能被接受的。

(2)与无辜第三者利益冲突

如果一对未婚夫妇来医院作婚前检查,结果发现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性病,患者要求医生不要将实情告诉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面临道德的选择,是坚持任何情况下保密,还是要考虑第三者的利益,显然,这时候的保密应成为一例外。案例8-1的情况也是一样。原则上,确定对他人有伤害的隐私必须视情公开。医生对病人自主权的尊重和对病人隐私的保密应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作为一个基本前提。

(3)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

医生在履行保密承诺前,除了从病人利益角度考虑外,还应全面考虑他人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的影响。当为病人保密的后果不会对他人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时,医务人员应坚持为病人保密;当为病人保密的后果将必然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应以他人和社会利益为重,对这种保密要求予以拒绝。

他人和社会利益应是为病人保密与否的最高判定标准。在案例8-1中对刘某提出的保密要求医生不应给予满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个人的要求已不属纯粹个人之事,无论从患者利益出发,还是为他人、社会考虑,医生都应将诊断后果告诉患者单位和家庭,争取他们的配合,采取积极的隔离治疗,促使他早日康复。在案例8-2,很显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足以有理由违背信任原则。医生考虑到病人的职业,如果一旦心肌梗塞发作,会严重危及他人的生命和公共安全,应拒绝病人的保密要求,并有义务敦促甚至有义务直接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们的单位。在这里,保证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是首先要强调考虑的。

此外,还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一是法律的要求也可以使保密成为例外。如法律根据案件需要,或警方进行罪行调查,要求医生透露病人的有关情况时,医生应与院方协商后,作为责任向法院提供有关情况;医生还依法有义务将事故、传染病疫情、吸毒等情况通知政府相关执法部门,而不考虑病人的保密要求。二是医疗本身的需要往往使保密的情况发生变化。例如,除经管医生以外参与病人疾病治疗或辅助治疗或会诊查房的医务人员,为了有效地治疗,熟悉病人的有关信息是需要的,向这些医务人员透露是合理的,虽然这可能已经超出了病人要求保密的范围。当然,这两种情况下的信息透露不应超出执行职务需要的范围。临床研究和医学教育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综上所述,医疗保密在临床中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必须考虑到病人以外的包括他人、社会、医疗、法律等的需要和价值。医生有责任帮助病人很好地了解保密的范围,使病人的决定是建立在对他人、社会负责基础上的明智决定。与病人进行开诚布公、实事求是的说明是十分重要的。如分析病人的保密要求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过分的要求,哪些保密要求虽合情但可能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哪些保密应适当扩大范围,以利于顺利的医疗等等。当然,作为一个理智的医生总是在冷静全面地分析为病人保密可能的好处和坏处后作出的选择,而不是过早地、轻易而不加分析地向病人作保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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