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现场勘查的概念

现场勘查的概念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现场勘查,侦查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二是尸体检验工作究竟是一种现场勘查过程中的勘验,还是属于刑事诉讼法涉及的鉴定的范围。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机关对于现场勘查活动的内容和结论主要表现形式只能是勘验检查笔录。

一、现场勘查的概念

现场勘查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查明犯罪事实,获取侦查线索,搜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缉查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场所和人、事、物所进行的现场调查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是侦查人员依法从事犯罪现场搜集和研究犯罪信息和证据的一项侦查活动。

现场勘查是一个使用比较广泛,也是非常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它仅指一种由特定的人员,针对特定的目的,严格按照特定的程序行使的侦查权力和行为,是国家侦查权力机关行使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种侦查权只能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具有刑事侦查权力的部门行使,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现场勘查。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的法定含义包括现场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检查。由于公安机关内部部门行政分工的原因,现场调查部分由侦查部门的普通侦查人员承担,而由技术人员承担的现场勘验和检查,在很多时候被称为现场勘查。

在具体实践中,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清晰界定、完善的有以下2个方面:一是在现场勘查活动中法医作为现场勘查主体的身份问题。法律规定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权力的范围,所以现场勘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现场勘查,侦查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个“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常常指现场勘查遇到专门问题而侦查机关的技术力量又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聘请外部人员参与部分勘查活动,解决在勘查过程中的部分专业问题,如在涉及电力、环境、工程结构等专业性很强又与勘查活动直接相关的领域。所以,在侦查部门从事法医工作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属于侦查人员的范围。二是尸体检验工作究竟是一种现场勘查过程中的勘验,还是属于刑事诉讼法涉及的鉴定的范围。由于勘验和鉴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是完全不同的司法活动,在人员身份要求、程序、检验内容、证据能力、形式要件等方面均有明显的差别,所以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这个问题其实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现场勘查中的尸体勘验更侧重于尸体周围环境的勘查,尸体上附着痕迹物证的提取,尸体体表的检查等与现场勘查活动直接相关的部分;至于尸体解剖、病理切片检查、毒物分析化验等,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应属于鉴定的范畴。也就是说,在侦查机关的法医的身份是双重的:在现场勘查中,他是侦查人员;在死因鉴定中,他是被侦查机关指派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目前,虽然他们从事的工作是连贯的,一体的,但是他们的法律意义上的身份是完全不同的。这又涉及法医检验工作结果的表述形式问题,即法医检验报告究竟是否需要包括现场勘查过程中对于尸体勘验活动的部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机关对于现场勘查活动的内容和结论主要表现形式只能是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死因鉴定的部分是以鉴定书的形式出现,这是完全不同的2种法定证据形式。所以按照法律规定,现场勘查中涉及对尸体的勘验部分,在勘验检查笔录中反映;尸体检验报告不宜对现场勘验过多涉及。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医鉴定工作,包括其他刑事技术等司法鉴定工作,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用两条腿走路,即国家侦查机关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并存的局面。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中的人员,除非接受侦查机关的聘请,否则是没有现场勘查权力的。从这个角度看,把法医现场勘查中的内容一并记入法医鉴定书中也是不合适的。

国际上,现行的现场勘查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第1种是最传统的勘查模式,由普通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没有分工上的差别,这种勘查模式可以称为“全警勘查”;第2种是“专人勘查”,即现场勘查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受过一定的现场勘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3种是“专职勘查”,即从执行侦查任务的普通警官中分离一部分人员,专职从事现场勘查工作,并获得一定的业务培训,但是由于这些人员与其他侦查人员存在交流的渠道,队伍的稳定性缺少保证;第4种是“专家勘查”,即由专家特别是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专家进行现场勘查,由于勘查工作和后期的物证检验工作联系紧密,以及专家本身具有的本领域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具有良好的效果,缺点是技术专家在犯罪侦查上的经验不足,对于侦查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目前在我国,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勘查模式的主体是第3种模式,大型现场勘查工作的主要人员是专门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包括法医,在身份归属上,属于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相对固定地从事专职的现场勘查和后期的部分痕迹物证处理。在某些地区,对于一些小型的现场,也有采用第1种模式的。当然,部分影响重大的案件,也有采用第4种模式的情况。从现场勘查的技术发展方向上看,也许由警察,刑事技术人员,实验室专家,法医等组成的混合型、协作式的团队工作模式是未来的一种较好的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