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申请书面性原则的唯一例外是涉及微生物的申请。1.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虽然不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但是当审查员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申请人修改时,如果申请人拒绝修改,照样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专利申请的书面性原则,使填写或撰写申请文件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备法律效力。专利申请书面性原则的唯一例外是涉及微生物的申请。专利法规定:微生物的性状不但要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进行描述,而且还要在指定的保藏微生物实体本身。随着科技的发展,以电子信息载体申请专利正在引起各国的注意。我国目前也在少数专利代理机构中试验,在提交纸件申请的同时提交带有同样信息的软盘。但是依照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书面形式仍然只是纸件即申请文件。磁带、软盘、录像带等信息载体均不被认为是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的原则,不但在提出申请时采用,而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也要采用。

(一)申请文件的组成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二)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耐折度、强度、白度及定量)应相当于或稍高于书写纸(QB28—73)或胶版纸(QB25—62)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210mm×297mm)尺寸的纸张。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打印,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mm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mm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的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省内部分专利代理机构购买。

(三)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1.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时,应当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中文简化字应按1964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及文化部、教育部的《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使用。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4号或5号宋体或仿宋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采用复印件。

3.申请文件不允许涂改,如确有必要增删更改时,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后,通过补正手续办理。对申请文件的文字补正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四)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这就是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一般将它称作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另一方面也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查阅;第三方面也给专利权人的转让或签订许可合同带来便利。当然也是为了让申请人公平合理地承担申请费用。然而,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不能绝对化。当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个总的技术发明构思下的几项技术上关联的不同实施方案时,硬要把这样的几项方案分开,反而可能给审查、检索和转让带来不方便。所以,我国专利法和国际上通常都允许将这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合案申请。

同样,对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的不同产品,如果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和相同的设计风格,习惯上又同时出售或使用,这样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例如,包括壶、盘和杯多件物品的成套的咖啡具,或者包括大小碗、大小盘和汤勺等多件物品的成套的餐具,就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

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有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允许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后。当审查员提出或本人发现申请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修改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通过修改使用申请中只留下一项发明或者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而原申请中包含的其他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允许申请人分出来重新申请,这种以原申请中分出来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为内容的申请,一般称作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虽然不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但是当审查员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申请人修改时,如果申请人拒绝修改,照样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五)请求书的填写

专利申请的书面性原则,使填写或撰写申请文件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申请文件填写或撰写得好坏,往往影响到审批程序的长短、保护范围的宽窄,有时甚至影响到专利申请能否批准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填写有很多技巧,下面只是把法律要求的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原则作以说明。请求书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它们的栏目和填写要求基本相同,在填写三种请求书时,都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表格上打字或印刷。现以发明专利请求书为例,说明各栏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第(1)、(2)、(3)、(4)和(18)栏:专利局填写。

2.第(5)、(15)栏:发明名称

(1)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单、明确地表达发明创造的主题,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25个字;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具体、明确反映该产品所属的类别,一般不应超过10个字。

(2)发明创造名称不应过于琐碎,也不能抽象、笼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根据发明主题的宽窄,确定一个与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的类组相适应的名称。外观设计产品应当尽量使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上列出的产品名称。

(3)发明创造的名称不应当包含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和产品型号、商标、代码等,也不允许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汇,例如,“……及其类似物”,因为这样会使发明主题模糊。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不应当包含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词汇。

(4)请求书中的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以及其他各种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

3.第(6)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但不能是单位或“× ×研究室”、“××协作组”之类的组织机构。

(2)发明人不受国籍、性别、年龄、职业或居住地的限制,只要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以成为发明人、设计人。

(3)发明权不能继承、转让,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仍应注明原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但是可以注明死亡,例如刘博(死亡)。

(4)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由申请人代为填写,但应将填写情况通知发明人、设计人。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排列次序有先后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否则专利局将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次序排列。

(5)发明人或设计人因特殊原则,要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在本栏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中有人愿意公布姓名,有人不愿意时,将愿意公布姓名的填入。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在请求书中应说明理由,并由发明人本人签章。请求批准以后,发明人姓名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和专利证书上均不载明,并且发明人、设计人以后不得再要求重新公布姓名。

4.第(7)栏:申请人

(1)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时,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申请人如果是个人,应当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能用笔名或者化名。外国人的姓名允许用简化形式,例如,学位、头衔等不属于人名部分的内容应当删去。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其正式的全称。

(3)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写明省、市以及邮件可以迅速送达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一般不能用单位名称代替地址,例如,不允许以“××学院”作为地址。一个地址内有多个单位的,除写明地址外还应写明单位名称。居所或经常营业所在我国境外的申请人,其地址可以只写国家和州,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国台湾、港、澳的申请人地址可以分别写明为:中国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

(4)申请人的国籍,可以用国家全称,也可以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

(5)申请人是单位的,除写明单位名称外,如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指定一名企业专利工作者作为办案联系人,填写在申请人地址之后。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

(6)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又未委托专利代理的,应当推举其中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应当填写在申请人栏目的第一署名人位置。在专利审批程序中,专利局一般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有义务将专利局的文件或其抄件转送其他申请人。除涉及共同权利的事项外(例如撤回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权利人等),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各项手续。

(7)专利局只对外国人的申请资格按照专利法第18条进行审查,对国内申请人,除有申请权纠纷的以外,凡填写在请求书“申请人”栏目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被视为是有权申请专利的合法申请人。

5.第(8)栏:专利代理机构

(1)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办理申请手续有两种选择:①自己办理;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只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手续的需要填写本栏目。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2)申请人未曾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不得自行填写本栏目,否则不但构成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严重侵权行为,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对申请人严重不利的法律后果。

(3)我国实行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制,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时,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然后由专利代理机构指定本机构的代理人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一件申请最多可以指定两名代理人办理,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职代理人。

(4)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在专利局正式备案的,代理机构指定的本机构的代理人应当是经过专利局考核认可并在专利局登记的。为此,本栏目不仅要填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还应当填写其备案的编码和地址,代理人应当填明姓名以及在专利局的登记号。

(5)申请人在同一时期内只允许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在委托共同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后,如果同时推举有代表人的,这时相当于经全体申请人同意由代表人同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后,其在委托权限内采取的行为与委托人采取的相同行为有同等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按照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转委托手续,办理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手续,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的手续时,应当得到全体委托人的同意。

(6)申请人有权撤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反之,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辞去对其的委托。有上述情况的都应当通知对方并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和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7)在我国的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和中国台湾、港、澳的单位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中国台湾、港、澳同胞个人以及我国在国外工作和学习的人员申请专利时,除同样可以委托上述代理机构办理外,也可以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不得委托个人或由本人自己办理。

6.第(9)栏:菌种保藏 本栏目只有发明专利请求书上才有。当发明涉及微生物并且需要对微生物进行保藏时才需要考虑填写本栏目。

(1)需要保藏的微生物:一类是公众无法获得的新的微生物;另一类微生物本身不是新的,但使用该微生物的方法或其产品是新的,当这种或这些微生物是公众无法获得时,也应当保藏。

(2)微生物的保藏日期: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最迟在申请的同一天,因为它被看作是专利申请的一部分。

(3)保藏单位:1995年以前,我国只承认专利局指定的两个微生物保藏单位,即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的保藏手续。由于我国从1995年起已经为布达佩斯条约的缔约国,所以在1995年以后,在所有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国际保藏单位进行的微生物保藏手续,都可以获得我国的承认。申请人在该栏目中应当准确地填写国际保藏单位的名称,以便专利局核对。

(4)保藏编号:申请人在上述单位保藏微生物菌种以后,可以获得保藏编号。申请人如果因为提交菌种保藏的手续是在提出申请的同一天办理的,因而无法将保藏编号填入请求书中时,可以在请求书上先填上保藏单位和保藏日期,然后在3个月之内以书面补正形式提交保藏编号。

(5)涉及微生物并需要保藏的专利申请。除需要在请求书中填明保藏单位、日期和编号以外,还要在3个月之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微生物菌种存活证明。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4)、(5)手续的,将视为菌种未提交保藏。

7.第(10)栏:分案申请 当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除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外,还可以将申请中包含的其他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按照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重新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要求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在1993年以前要填写专门的分案申请请求书。现在分案申请不再设立单独的请求书,而将其作为请求书中的一个栏目。

(1)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的类型。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

(2)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合法继受人。原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分案申请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

(3)分案申请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以在接到审查员认为原申请缺乏单一性,并要求对申请内容进行限定的通知以后提出。但专利局对原申请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后,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4)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本栏内填明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的,按普通专利申请处理。

(5)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如果超出后又不愿删去的,分案申请予以驳回。

(6)分案申请应当按照新申请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同时应当在提出分案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补办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计算起点的已经到期的各种手续,缴纳已经到期的各种费用。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应当注意提出实审请求和缴纳维持费的期限都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的。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则实审请求期限还要从优先权日起计

算。

(7)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在提交分案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交的,应当在接到审查员的补正通知后按规定期限补交,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8.第(11)栏:要求优先权声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优先权有两种,一种是外国优先权;另一种是本国优先权。这两种优先权都不是自动产生的,必须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并办理规定手续,经专利局审查后才能享有。1993年以前,优先权声明有单独的表格,现在已作为请求书的一个栏目。

(1)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栏填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受理国或受理局(当受理局是一个巴黎公约成员的国际组织时,例如欧洲专利局时,可以填写受理局);填明由在先申请的受理局确定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填明受理局给予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要求优先权而未填写本栏目,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而未填明受理国(局)和申请日的,要求本国优先权而未填明申请日、申请号的均视为未提出优先声明。

(2)受理国(局)可以用国家或局的简称填写,例如中国,欧洲专利局;也可以用国际标准国别代码填写,例如CN、EP。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不得省略受理国名称,不得填写成我国而应当填写:中国或CN。申请日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填写,例如1992.10.7。申请号应当按照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给予的形式填写。

(3)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填明每一项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受理国(局)确定的申请日以及申请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其提出优先权请求的12个月的期限从申请日期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4)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包括申请人有增加或减少),应当在申请前办理好优先权转让手续。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仍然是有效的,则不能单独转让优先权,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权一起转让。因为从要求本优先权的申请提出之日起,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提出申请起2个月内,按照要求优先权的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每项50元)。要求外国优先权提交经原受理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或者未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优先权请求视为未提出。

(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但是可以要求外国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栏目的填写都应当打字或印刷,否则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9.第(12)栏:不丧失新颖性说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前6个月内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不损害自己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1)这些特殊情况中的两项印在本栏“□”后,①申请前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②申请前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发表过。有上述情况应当在“□”中打勾。如果申请时忘记打勾,以后补交声明是不允许的。

(2)提出上述声明(即在“□”中打勾)的,应当在申请日起2个月提交有关证明。例如展览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被展出的内容和日期的证明,或者有关会议组织单位出具的发明创造被发表的内容和日期的证明。

(3)展览会的主办部门应当是我国政府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组织者应当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是在国家科委或全国科协注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4)尽管有对新颖性的这种宽限规定,但是申请专利以前公开发明创造内容,对发明人、申请人进行专利保护还是很不利的。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在申请以前公开发明创造内容。

10.第(13)栏:请求保密处理 本栏只有发明专利请求书才有。按照规定,国防系统各单位的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出申请。在非国防系统的产品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如果申请人认为该申请的技术内容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不宜公开,可以在本栏打勾,要求进行保密审查。但是,是否予以保密由主管该技术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决定。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以及批准的保密专利在解密以前不向社会公开,也不得向国外申请专利,保密专利的转让和实施除须经专利权人同意以外,还必须经原决定保密的部门批准。

11.第(17)、(18)栏:文件及附件清单

(1)清单由申请人填写,专利局负责核对,以证实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并检查申请文件是否还夹带或附有其他文件。

(2)申请人应当在清单上填写每一种文件的份数和页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附件,清单上未列出的,可以补写在后面。

(3)文件提交情况以专利局核实为准。专利局将核实情况填写在请求书上,并将其中一份连同受理通知书一起寄给申请人。

12.第(19)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签章是文件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有几个申请人的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但应当同时提交由申请人签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同时提交有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3)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姓名或名称一致。签章不得复印,不得代签。

(4)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签字手续未履行。例如,请求书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但未同时提交有效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的,该签章手续无效。

13.第(20)栏:请求书寄送栏目 请求书寄送栏目由申请人填写,它是受理通知书寄送的地址,如果填写不清楚,可能导致受理通知书无法送达。

申请人已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栏目应当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地址、名称以及代理人姓名;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申请人(一个申请人时)或申请人的共同代表(几个申请人时)的地址、姓名。申请人是单位时填写单位的地址、名称及联系人的姓名。

(六)说明书的撰写

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包含说明书。提交说明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的必要条件之一。说明书及其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还用于支持权利要求,并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的各个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并且应当做到用词规范、语句清楚。说明书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点。

1.一般要求

(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①说明书内容清楚:a.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b.用词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②说明书内容完整: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a.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b.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c.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③能够实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a.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b.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c.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d.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措施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措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e.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2)说明书中要保持用词一致性。要使用该技术领域通用的名词和术语,不要使用行话,但以其特定意义作为定义使用的,不在此限。

(3)使用国家计量部门规定的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

(4)说明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说明书的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后面。

(5)在说明书的题目和正文中,不能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例如最新式的……、世界名牌……。不能使用意义不确切的语言,例如相当轻的……、……左右等。不允许使用以地点、人名等命名的名称,例如×××式工具。商标、产品广告、服务标志等也不允许在说明书中出现。说明书中不允许有对他人或他人的发明创造加以诽谤或有意贬低的内容。

(6)涉及外文技术文献或无统一译名的技术名词时要在译名后注明原文。

2.结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3.标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下空一行写说明书正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撰写:

(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字数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40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4.技术领域 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正文的第一自然段,一般应先用一句话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的技术领域,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能写成发明本身。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5.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②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③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④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的,应当标注原文。

6.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或任务 说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段应当和上一段相呼应,针对上面提到的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从正面说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时可以提出多个目的或任务,但是它们必须是同一个发明或者同一个发明构思下的几个发明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公开这些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中列出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7.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然后,可以通过对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清楚、简明地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技术方案,并能够利用该技术方案解决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是各种技术措施的有机组合,而技术措施一般是用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所以清楚、简明地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就是用若干技术特征的有机结合来限定发明。

8.说明书 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的结论可以通过对发明同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得出,也可以通过统计资料或实验数据得出,但是不得采用不实语言进行欺骗或者作无根据的断言。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评价应当客观、公正,不应有意贬低现有技术。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9.附图的图面说明 如必须用图来帮助说明发明的技术内容时,应有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而且应对每一幅图作介绍性说明,一般用“图1是……”,“图2是……”的方式进行简要说明即可。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附图不只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10.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优选的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对优选的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技术中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点,如必要时,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宽的情况下,和难以从理论分析或者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发明的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应当列举多个实施例。特别有关化学物质的发明通常都要例举几个,甚至几十个实施例。通过这一段的描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并且使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内容明确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11.其他 发明如果是涉及微生物方面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写明该微生物的特征和分类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上述说明书的几个部分,一般都要采用单独段落进行阐述。

注:对于内容特别简单的发明创造,上述(7)(9)(10)所述内容可以合为一段。

(七)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被批准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是专门记载权利要求的文件,它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1.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1)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书写、纸张要求与说明书相同,也应当使用专利局的统一表格。

(2)权利要求书是一个独立文件,应与说明书分开书写,单独编页。

(3)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字式,但不能有插图。除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如说明书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4)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极为重要。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一致。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可以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可以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为了确定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的词义来理解。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汇具有特定的含义,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该词汇,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汇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②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免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合理;③为了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除非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④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词在特定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⑤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用词。因为,这类词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或者使保护范围不清楚;⑥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或者类似的用词。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词时,审查员应当判断使用该词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但是在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果由于使用该词,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清楚地与现有技术区分开,则不允许;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为了保证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清楚,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权利要求书应当简明,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例如,一件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②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③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宣传性用语;④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5)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6)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技术权利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一件专利申请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在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提出,这时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分号,但不能有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2)权利要求起始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1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序号2往下顺序排列。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与上文连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包含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①开拓性发明;②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要点在组合本身;③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④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们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的限定。也应当以“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连接上文。

(5)同一构思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因而可能存在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这时应当确定一项为主要的,作为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另一项排在后面成为与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平行的、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的权利要求。例如,一项产品发明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发明可以合案申请,这时一般常常把产品作为权利要求1,其后跟随若干个产品的从属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等,然后再依次排列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

(6)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中的权利要求应当受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①权利要求书提出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既不超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也不使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②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③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当说明书中给出的情报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情报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应当要求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④对于说明书中具有某一特征的技术方案仅给出一个实施例,而且权利要求中该特征是用功能来限定的情形,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的话,则权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该特征的写法是允许的。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功能是以一种特定方式完成的,没有说明其他替代方式,而权利要求却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的完成该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则是不允许的。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方法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方法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⑤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⑥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公开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但是,这样做只是使权利要求在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在实质上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真正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八)附图的要求

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的,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明说明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说明书必须有附图,附图和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要图文相符。文中提到附图,而实际上却没有提交或少交附图的,将可能影响申请日。附图的形式可以是基本视图、斜视图,也可以是示意图或流程图。只要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说明书的内容即可。附图不必画成详细的工程加工图或装配图。复杂的图表一般也作为附图处理,有关附图的具体要求为:

1.附图用纸规格与说明书一致,并应采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格式。

2.图形大小要求其在缩小到2/3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但为保证版心,图形不宜过大,最大不超过220mm×145mm。如果一张纸画不下,可以用截断线分割后连续画在几张纸上。

3.附图要使用黑色绘图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不得用铅笔、钢笔、圆珠笔等绘制,不得着色,不得用照片、蓝图、油印件,但可以使用复印件。

4.图形线条要均匀清楚、适合复印要求。图形应当大体按各部分尺寸的比例绘制。发明创造的关键部位,或者为了表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别,可以绘制局部放大图和剖视图等。

5.图形应当尽量垂直布置,如要横向布置时,图的上部应当朝向图纸的左边。

6.几幅图可以画在一张图纸上,也可以一幅图连续画在几张图纸上。不论附图种类如何,都要连续编号,标明“图1”、“图2”等。如有几张图纸的,应当在图纸的下部边缘正中标明页码。图纸页码的表示可以采用“分页码/总页码”的形式,如2/5,表示总共5页图纸,这是其中的第2页。

7.为了标明图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可以用阿拉伯数字作出标记。附图中作出的标记应与说明书中提到的一一对应。申请文件各部分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标记应一致。

8.除非经审查员同意,附图中只允许有例如“水”、“汽”、“开”、“关”、“AA剖面”等少量简单文字,不应有其他注释。对附图图面的说明或解释应当放在说明书相应的段落中。物件的尺寸一般不必在附图中标出,除非该尺寸的大小涉及发明本身,需在说明书中对该尺寸的大小作专门的阐述。

(九)摘要的要求

摘要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内容的简要概括。编写和公布摘要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方便专业人员及时了解本行业的技术概况。摘要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1.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和过多的对发明创造优点的描述。

2.摘要中可以包含有最能说明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数字式或化学式。发明创造有附图的,应当指定并提交一幅最能说明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画在专门的摘要附图表格上。

3.除非经审查员同意,摘要的文字部分一般不得超过200个字,摘要附图的大小和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cm×6cm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细节。

(十)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求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提交不同侧面或者状态的图片或照片,以便清楚、完整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一般情况下应有6面视图(主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必要时还应有剖视图、剖面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和立体图。图片、照片要符合下列要求:

1.图片

(1)外观设计图片的用纸规格应当与请求书的一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限定的格式。

(2)图片的大小不得小于3cm×8cm,也不得大于14.5cm×22cm。图片的清晰应保证当图片缩小到2/3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3)制图时要使用黑色墨水和绘图工具,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钢笔绘制。图形线条要均匀、连续、清晰、适合复印要求。要求一式两份的不能用油印件、蓝图代替,应当使用原图的复印件。

(4)图形应当垂直布置,并按设计的尺寸比例绘制。要横向布置时,图形上部应当朝向图纸左边。

(5)图中一律不画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一般也不得出现虚线或标记线。图形中不允许有文字、商标、服务标志、质量标志以及近代人物的肖像。文字经艺术化处理可以视为图案。

(6)几幅视图最好画在一页图纸上,若画不下,也可以画在几张纸上。有多张图纸时应当顺序编上页码。各向视图和其他各种类型的图,都应当按投影关系绘制,并注明视图名称。

(7)几类特殊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绘制要求:①组合式产品,如组合音响设备、组合玩具,应当绘制组合状态下的6面视图,以及每一单件的立体图;②可以折叠的产品,如折叠椅、折叠车,不但要绘制6面视图,同时还要绘制使用状态的立体参考图。使用状态可以用虚线画出;③内部结构较复杂的产品,如电视机、电动机等,绘制视图时,可以将内部结构省略,只给出请求保护部分的图形;④圆柱型或回转型产品,如茶具、咖啡具,应当绘制每件产品的6面视图。

(8)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的彩色图片应当用广告色绘制。色彩和纹样复杂的产品,如地毯等的色彩与纹样,要使用彩色照片。绘制彩色图片的纸张,应用较厚的绘图纸绘制后粘贴到标准表格上。

(9)当产品形状较为复杂时,除画出视图外,还应当提交反映产品立体形状的照片。

2.照片

(1)对外观设计照片的尺寸要求与图片相同。

(2)照片应当图像清晰、反差适中,要完整、清楚地反映所申请的外观设计。

(3)照片中除要求保护的产品外,一律不得有衬托物或陪衬物。背景应当根据产品阴暗关系,处理成白色或灰黑色。彩色照片中的背衬应与产品成对比色调,以便分清产品轮廓。

(4)关于特殊类型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提交的照片要求,请参照图片要求的第7条。

(5)照片不得折叠,并应当按照视图关系将其粘贴在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表格上。图的左侧和顶部最少留2.5cm,右侧和底部留1.5cm空白。

(6)照片一式两份时不得使用复印件,应当使用两份洗印件。

(十一)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的简要解释,是对图片或照片的一种补充。简要说明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凡属下列情况者应当有简要说明:

1.省略视图,外观设计产品左右、上下、前后对称时,可以各省略一幅视图,但要说明。例如左视图和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此外,外观设计产品某一个不属于创作部位的方向,也可以省略视图,但要说明,例如产品底部不属于创作部位,省略仰视图。

2.突出主题创作部位,在外观设计较为复杂,对已有设计部分、创新部分不易被人注意的情况下,可以写明主要创作部位或设计要点,以加强专利批准以后的保护。例如台灯外观设计,包括灯罩、灯座、灯架、灯头等几部分,如果创新设计只涉及灯罩部分,其他部分采用已有设计,应予以说明。

3.补充图片或照片中难以清楚表达的内容,如果产品外表或部分外表是用透明材料制成,图片和照片都难以清楚反映透明这一设计内容时,可以在图片或照片透明部位引出标记线,注上符号A、B等,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A、B等处为透明部位。

4.图片或照片只表示产品局部时,较长的产品,如型材、工字钢等,可画一段长度,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产品全长宽比例。有些纺织物,如地毯,上下左右都可以省略,只需画出局部花样与纹路,但在简要说明中应说明地毯的长、宽尺寸。

5.外观设计产品的效果与制造的特殊材料有关时,简要说明中应注明材料。

6.对需要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产品,除了提供彩色及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一套外,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如本产品要求保护色彩。

7.新开发的产品,特别对在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中尚没有的,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目的,以便明确保护类别和补充分类表。应当提交简要说明,而申请时未提交的,经审查员同意可以补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