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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经济发展规律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此,台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起步。一是农业商品生产有相当发展,形成相当规模的农产品商品量,这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物质基础与基本条件。二是与商品生产不断发展相适应,农民有强烈扩大销售市场的意愿,能自发选择合作社形式的农业经营体制。在工商等部门的推动下,台州市委市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在自己的权限内,保障合作社的合法存在,支持其发展。
遵循经济发展规律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 蔡增福

浙江省台州市是中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之一,内陆面积9411平方公里,海洋面积8万平方公里,全市人口近560万,人均占有耕地不到4分。因地处亚热带气候区,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土壤肥沃,兼有山海之利,农业资源丰富,素有“特产之乡”、“海洋大市”的美誉,是东南沿海地区一个重要的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供给基地。在这样一片民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土地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壮大有它的必然性。

一、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1998年,盛产枇杷的台州市路桥区桐屿镇小稠村建立了第一个专业合作社,但因那时合作制尚未为多数农民所认识,运作也不规范,合作社未在台州成气候。2000年9月,温岭市石桥头蔬菜合作社建立,这是台州第一家建有比较完备的章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组织机构及经营运作也较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此,台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起步。几年来,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台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适应新形势,不断增强自身实力,获得了长足发展,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试点单位之一。到2004年底,全市以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52个,入社社员4万多户,带动农民20万多户,占农业户的13.3%左右。

2005年以前,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经营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在培育和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给台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了崭新的机遇期。5月9日,台州市路桥桐屿大红袍果业合作社拿到了浙江省首张按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市共发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523家,规范登记299家,注册资金5798万元,入社社员4.6万多户,带动农民25万多户,基本覆盖了种植业、养殖业、海洋渔业等20多个主导特色产品,有的还延伸到粮食种植、农业服务和生产要素领域,实现产品销售额22.5亿元,返还社员盈余1.8亿元,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的合作社达40家。全市涌现出了许多省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合作社积极实施品牌经营,共注册商标435个,获中国绿色食品认证20个、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60个、浙江省无公害基地认证50个。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收、农民增收。

经过多年的发展,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了产业形态多样、组建主体多元、组织结构多层、运行机制科学、盈余返还合理等特点,既体现了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又创新了合作制理论,在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合理布局产业空间、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有效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受农民欢迎。

综观台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轨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与发展要具备有一定的条件。

一是农业商品生产有相当发展,形成相当规模的农产品商品量,这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物质基础与基本条件。在台州,柑桔、杨梅、枇杷、文旦、果蔗、西瓜、西兰花、茶叶、青蟹、草鸡、三黄鸡等一批地方特色农产品产量高,负盛名,享誉国内外。全市十多个特色农产品产地获“中国特色之乡”称号。拥有楚门文旦、温岭高橙、黄岩蜜桔、临海蟠毫、临海蜜桔、仙居杨梅等10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是与商品生产不断发展相适应,农民有强烈扩大销售市场的意愿,能自发选择合作社形式的农业经营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在产量与市场的矛盾前,为顺利走向市场,受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影响,台州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农民自发意愿的体现。自愿是合作的基础,民主是保障,互利是最终目的。

三是具有牵头组建的人才基础。在台州办的比较好的合作社,都是由对合作社性质、组织运作基本原则和市场有一定了解的人牵头成立起来的。从目前运行情况看,有运销大户组建的,有种植大户组建的,有农技人员创办的,有加工企业和供销社牵头的,还有少数由经营能人设立的。组建方式灵活多样,不一而足。

二、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体会。

台州是股份制合作企业的发源地。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台州人一样,具有实事求是、敢闯敢干、注重实效的精神,对于新兴的产业模式,只要法律无禁止,只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就在职能范围予以放行,给予引导,加以规范。

(一)坚持“三个有利于”,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台州工商部门坚持“只要有利于农业增效、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农村发展,我们就支持”的方针,积极助动农业发展。在无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尊重农民意愿,主动保护农民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渐高涨的合作积极性,依法放低准入门槛,突破登记盲区,采取培育、引导、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登记的名称写明“合作社”字样,性质可以是股份合作企业、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帮助农民创新经营体制,提高农民闯市场的主体竞争力。在工商等部门的推动下,台州市委市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在自己的权限内,保障合作社的合法存在,支持其发展。从2001年至2004年,相继出台《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了各种优惠和照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确登记注册的程序与规范,并为后来省人大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调查研究,为《条例》出台谏言献策。各级工商机关在注册登记的实践以及与农民的密切接触中,对无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的生存状态有了深入的了解,在《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酝酿阶段,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农民合作社的存在问题,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不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无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作不够规范。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颁布后(以下简称《条例》),初步解决了原来存在的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条例》赋予合作社以法人资格地位,合作社社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台州现有的合作社都是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三)积极宣传,为合作社按条例登记营造氛围。《条例》出台后,开展了“《条例》宣传月”活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在全市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各级登记部门对合作社负责人以及农户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工商法律知识培训,普及经济、法律基本知识,努力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骨干队伍,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05年5月9日,在台州市工商局的提议和策划下,举行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执照首发仪式。台州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了全国首批合作社营业执照。这次仪式吸引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媒体前来采访和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和积极影响,有效地提升了工商部门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联程度。“农民变法人”成了这次仪式的关键词。

(四)优化发展环境,为合作社争取落实扶持政策。《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实施后,浙江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台州工商登记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条例》与《意见》,全面开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实施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做好对合作社的回访活动,及时听取农民的呼声,协调、沟通税务、农业、交通等相关部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使合作社的发展环境逐步得到优化。

(五)开展规范化建设,提升合作社的运行水平。联合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选择在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有一定基础、具有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合作社的路桥区进行试点,培育典型,用以探索新登记过程中具体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为各地全面实施登记工作提供经验。通过“联社、析疑、引规范”的面对面帮扶活动,引导农民通过注册登记,成立合作社,创立自己的品牌,有效帮助农民整合农村优势资源,创造效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登记准入制度有待完善。登记准入事关合作社的源头管理,是合作社规范化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条例》出台后,省工商局依照企业法人的登记规则设置了一套合作社登记程序,但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如《条例》规定合作社登记的最低社员数为7人,但对7人的身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该7人系一户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有密切近亲属关系的成员,这样的合作社很难体现合作的广泛性。又如,《条例》要求生产者社员应占50%以上,以体现农户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但现行的登记程序又无法对50%的生产者是否真正从事生产的真实性进行把关。此外,合作社在登记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如社员、社员代表、理事长、登记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亦尚未完全理清。

(二)合作社内部运作仍存在问题,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条例》的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际运作与《条例》的框架有一定的差距。一是股金设置不规范。社员入社购买股金,不仅意味着取得社员的正式资格、获得盈余的返还权,也象征取得了合作社的所有权,既享受交货、分配、服务等权利,也承担市场风险、维护合作社的集体荣誉。目前很多合作社股金设置很不规范,有的名为股金,实为押金或者社员费。有的合作社把社员费当成股金;有的则要求社员交押金,把押金当成股金;有的把向社员的借款作为股金。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尽管《条例》既吸收了股份制长处,又对“一股独大”现象作出了明确限制,但在现实中仍有一部分合作社的控制权掌握在少数几个发起人手中,其他社员对内部运作知之甚少,少数合作社还存在着一股独大现象。理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设立,仅由几个发起人在工商注册时确定,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名存实亡,监事会也成为摆设。即使一些合作社形式上有“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往往是“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合作社的管理民主性较差,背离了平等合作的宗旨,社员对合作社的信任度不高。许多合作社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技术承包、内部监督等制度,有的即使有制度也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从经济实体发展起来的合作社,与原经济实体收支混杂,资产混用,影响正常运转,不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三是服务职能不到位。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是合作社的基本职能。当前,有一部分合作社由于受资金、技术、场所等制约,服务设施薄弱,服务能力明显不足。有些合作社,如以农技人员、少数种植大户为主体组建的合作社,由于这些人的优势在于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销售渠道狭窄,合作社常常沦为企业和小商贩的收购基地,社员产品的利润大部外流,合作社的发展停滞不前。四是分配方式不规范。在公共积累提取方面,存在着没有依法提取公共积累,提取的标准差距较大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只提取公积金、风险金,常常忽视公益金;有的地方只提取公积金,并且量很大,但没有提取风险金和公益金;有的地方“三金”一概不提取,产品卖多少分多少,合作社自身没有任何积累。在盈余分配方面,合作社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对社员进行盈余返还。目前台州各地合作社返还方式多种多样,但存在盈余返还程序没有遵守《条例》制定的规则进行的现象。如有的地方纯粹按股金进行返还,容易造成股金少但交货多的社员利益的流失,目前采用这种返还方式的不在少数;有的纯粹按交易额进行返还,造成社员股金回报率过低,股金激励明显不足。总而言之,盈余分配没有结合交易额与股金额统筹进行。也有少数合作社根本没有进行盈余返还,与社员没有结成合作关系。尤其是合作社对股金设置和决策权利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这种限制从分配上难以充分调动发起人和经营能人的积极性,也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各类人才。

(三)各有关部门扶持力度不够,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投保无门。台州地处东南沿海,每年夏秋季节,台风活动十分频繁,常常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影响,农业保险风险大,导致合作社投保无门。二是农用水电费无优惠。作为农业经济法人,应当享受农用水电优惠,但供水、供电部门往往按工业用标准收取费用。三是财政扶持力度有限。目前各级财政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十分有限,无法满足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形势。

(四)合作社体制的规定有可能制约产业的发展壮大。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弱者尤其是农业生产者通过参与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因此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有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一是合作社的运行成本过高。首先是监督成本过高。例如合作社需经常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向社员报告经营业绩或者讨论重大事项;需定期公开财务和社务;监事会成员要经常性地对理事会的日常决策进行监督。其次是决策效率过低。合作社为了保障社员的民主权利,许多事项的决定须社员共同作出,造成合作社效率损失。二是合作社的组织目标过窄。合作社产业形态仅仅满足于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简单加工和销售环节。产前的种子种苗研发能力十分薄弱,产后的深度加工能力不足。合作社的产权制度规定了它很难与其他经济组织、外来资本进行有效的合作和对接,难以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有效地配置资源,难以把产业做强,把市场做大。三是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制约着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合作社是非盈利组织,同时强调“二次返利”,强调社员分配的最大化,因此,合作社不可能象企业那样具有很强的自我发展能力。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社员普遍缺少培育品牌和做大做强意识,形不成产业优势和品牌效应。有的合作社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兴办,兴办后坐等上级部门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根本未开始运作;有的合作社即使开始了初步运作,但社员很少参与经营管理,只是依赖有关部门和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进行运作。

四、今后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路

(一)准入便农。继续在登记中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合作社登记提供一条龙服务。对名称核准、章程起草、申请材料的收集进行全程指导,力促实现农户到法人、农产品到商品、生产自主权到经营竞争平等权的转变。鼓励和引导合作社在城乡广泛开办名优农产品直销店、特色农产品专卖店等,在办理店铺登记、规费收取方面提供优惠便利的措施。

(二)规范促农。配合市政府和农业部门开展第二轮的“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继续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调查与调研,了解台州合作社产业特色优势,认真总结发展规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继续做好督查工作,对全市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度进行全面的督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三)品牌助农。一是针对农业创品牌的特殊性,制定“十一五”期间全市农业品牌创建规划,从农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培育、品牌创建、品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划。立足台州的农业资源,以名特水果、优质水产、瓜果蔬菜、花卉园艺以及畜牧业等五大产业为重点,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创牌工作,使台州形成一批在国内、甚至在国外都具有影响力的著名品牌。按照“龙头兴产业、产业带基地、基地富农户”的要求,在农产品证明商标所在地开展农业品牌基地建设。二是对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的,积极主动地帮助其出谋划策,提供便利的商标注册服务。三是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的集中产区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对有传统地方特色和独特品质、生产较集中或产销量较大、具有带动作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并帮助合作社规范使用。四是积极协助有一定知名度、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好、市场覆盖面广的合作社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影响较大的知名合作社,在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时条件予以适当放宽,给予政策倾斜,促进合作社形成“合作社+商标”的经营模式。五是积极协助和引导有一定特色农产品出口规模的合作社了解相关国家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帮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四)订单富农。组织专人深入订单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种植户、养殖户制定修订订单合同文本,使其制定的合同文本条款齐全,支持和协助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结合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在近几年签订农业订单较大、履约率较高,农民反映较好的涉农企业中,积极培育信誉主体,树立订单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增强订单农业的社会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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