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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逻辑内涵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被学界称为“解释世界”的理论哲学。实践是人的实践,实践哲学是研究人的行为的普遍性原理;理论是依逻辑求本质,并用之指导实践,由实践检验其有效性。通过上述对实践和逻辑概念的辨识,简而言之,实践是人们自觉的社会活动和行为,逻辑是探寻事物发展规律的思维方法和规则。

1.实 践

在讨论“实践”这个词时,首先需要将实践的哲学概念和日常意义予以区分。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泛指一切生命体的行为方式,宽泛地将所有行为、行动和活动都囊括其中。我国古代最早出现“实践”一词是在宋代吴泳《鹤林集》中:“实践真知,见于有政。”[59]这里的实践是“践履”“实行”的意思。直到1912年,在一篇从日文翻译过来的文章《德国社会党之胜利》才将与理论对立的“实践”哲学概念第一次引入中国。[60]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首先将“实践”变成一个哲学的概念,认为实践是具有意义和意向性的行为,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而不是人与自然的生产劳动,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三种行动模式就是由实践、理论和生产共同构成的。

能动性实践是人的自觉行为和社会活动,这样的行为和活动的现实根源来自人的意识和认识。属于主观范畴的意识和认识不能引起客观现实的变化,但通过实践的作用可转化为现实的存在。实践能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动认识的产生和发展,二是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61]列宁认为,在有目的的实践活动中,人的意识以逻辑形式固定下来,实践活动就是一种“行动的推理”[62]。这就揭示了实践能动性的基本特性:实践逻辑—思维逻辑(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实践逻辑。美国实用主义代表人物杜威在《实践逻辑论文集》中论述了这一工具主义理论的观点。他认为,当人们生活陷于不确定的境遇,而原有的习惯和本能又不能指导行动时,就会自发采用思维的方式去探寻适应环境的最佳手段。这样思维就成了人们用来控制境遇的工具,这个过程是通过“实践”加以完成,由此,杜威将“思维的逻辑过程”解读为从逆境到顺境的努力。[63]

简而言之,思维的逻辑过程是控制场域的工具。作为意识和思想来说,其本身是实践者的主观观念,只有通过“实践”并在这些观念的有目的的指导下,才能具有现实意义和现实力量。社会发展的进程越快,在伴随“实践”自身发展下,人的实践发展水平就越高,在这个意义上,实践哲学的含义与分类存在多种具有分歧的观点,就其发展历史起源来探究,一般认为有三种代表性的、在逻辑上不存在推论关系的含义。

一是学科含义。实践哲学观点最早来自亚里士多德,他在《形而上学》中认为,实践哲学的基本含义是学科,并将学科划分为理论之学、实践之学和制作之学。同属这个实践哲学范畴的,还有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的实践哲学,将自然和自由作为区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标准;笛卡儿则认为自己的整个哲学体系都是实践哲学。总之,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被学界称为“解释世界”的理论哲学。

二是学派意义。随着伦理学、政治学等成为显学,实践哲学在学派意义上也出现多种流派。区别于“解释世界”的理论哲学,马克思实践哲学的特色是“改变世界”,认为人的本质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实践的存在。此外具有一定影响的是伽达默尔的解释学,被认为属于“实践哲学”。学派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和其他哲学存在不同的旨趣、主题和话语体系。

三是课题范畴。将实践哲学作为可以研究的课题[64],在这个课题领域中,需要厘清两个关键词,即理论和实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践是人的实践,实践哲学是研究人的行为的普遍性原理;理论是依逻辑求本质,并用之指导实践,由实践检验其有效性。因此,研究现实问题的哲学研究也被归类为实践哲学的范畴,研究取向是人的行为以及对行为的抽象思考。

实践哲学并不仅仅只有上述代表性的观点。人们对于其术语的不同用法,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在意其学术概念上的分歧而是期望实践哲学能对现实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

伽达默尔在接受德国学者卡斯腾·杜特的访谈中谈到实践哲学的社会理性:我们不应忽视理论的“实践性运用”;“实践”,它是一体性的,它意味人类的活动、行为和自我调整。[65]为了便于理解伽达默尔从解释学的视角讨论实践哲学,我们需要从人的行为所处的框架之中去理解:在实践哲学看来,人的行为是处在伦理(ethos)之中的,这个伦理其实就是一种关系,是由信念、习惯和价值构成的情境;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行为需要理性的引导才能秩序化,这样的理性是实践智慧。[66]显然,在实践哲学观点看来,人的行为是信念、习惯和价值构成之下的行为,并得到实践智慧的理性指引。

社会理性就是指在实践性反思中确定共同的目标,将实践在当前情境伦理中具体化。在伽达默尔那里,生活形式是整体性的,在整体的关联域中相互整合,包含一体性的本真和伦理学推论的团结互助和利他性,在实践智慧引导下,行为就产生。

2.逻 辑

逻辑(logic),词源来自古希腊文“λóγos”(逻各斯),最早是1902年严复在《穆勒名学》中音译为“逻辑”。[67]逻辑词义所指,一是事物发展规律;二是思维规则;三是思想论证方法。第一个含义表示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类需要掌握事物发展逻辑规律,促进历史发展。第二和第三个含义是指,逻辑学是以思维为对象,研究人如何思维的科学。“思维的逻辑是客观现实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思维中概括的反映,它不是主观先验的形式,也不是先于客观现实的历史发展过程而存在的。”[68]逻辑学分为形式逻辑学和辩证逻辑学。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思维的原则、规律和本质。形式逻辑是从思维的形式结构方面研究思维规律,遵循“抽象同一性”原则;形式逻辑包括了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培根的归纳逻辑以及现代的数理逻辑、概率逻辑。辩证逻辑立足于概念,揭示思维运动的本质,遵循“具体同一性”原则;辩证逻辑经历了康德先验逻辑、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体系和马克思主义者建立的科学的辩证逻辑等发展过程。[69]

逻辑顺序是指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进程以进行概念、范畴、原则的逻辑排列。逻辑顺序的建构由于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是较为稳定的模式。[70]在开展研究和建立理论时,既要考察研究对象的历史发展线索,也要分析相关概念和原则的内在逻辑顺序,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和顺序一致。[71]以逻辑顺序的构建来指导实践活动的程序,对政治、经济、教育等实践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3.实践逻辑

通过上述对实践和逻辑概念的辨识,简而言之,实践是人们自觉的社会活动和行为,逻辑是探寻事物发展规律的思维方法和规则。从字面上进行概念的叠加,实践逻辑意味着活动和行为进程中的思维方法和规则。这与列宁关于实践逻辑的观点是一致的,实践逻辑应该是人与外部世界的统一。法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提出了以“场域、习性和资本”三个核心概念为体系的实践逻辑理论。布尔迪厄所界定的实践逻辑“强调对现实事件的非限定性、情景性和不确定性的认知与把握。不以先在的规律与本质去规范和指导实践,而是在实践中,依托于具体的实践情景和实践自身的逻辑去规范实践自身。它强调对实践者‘身体在场’的价值承认,即把实践者自身基于具体实践情景及个体性经验作为规范与指导实践的标准和承认这种标准的价值”[72]。我国学者石中英、郭元祥等人在布尔迪厄的理论基础上指出,教育实践要遵循一定的形式结构或内在法则,并在活动场域中规范行为,形成自我固有的逻辑。

课程转型发展是人根据一定模式和逻辑顺序开展的社会实践,同时受到学科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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