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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合同文件有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相继颁布,完善了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除相关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告》(建质〔2010〕111号)的要求,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等级划分开展相关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明确相应责任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除积极配合做好上述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外,还应做好由于事故对工程产生的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处理工作,为此,项目监理机构应掌握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缺陷的处理依据、程序和基本方法。

1. 工程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4个方面:一是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三是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四是相关的建设法规。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掌握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是工程事故处理的首要环节。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作详尽的说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其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质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失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如范围是否继续扩大,程度是否已经稳定等),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二是监理机构所掌握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合同文件有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3)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如施工图纸和设计说明等。在处理质量事故中,一是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二是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如材料批次、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施工单位抽检或试验报告等),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如混凝土拌和料的级配、水灰比、坍落度记录,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等),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如对地基沉降的观测记录、对建筑物倾斜或变形的观测记录)。

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确定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

4)相关的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告》(建质〔2010〕111号)等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法规,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相继颁布,完善了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2. 工程事故处理的程序

当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首先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有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发布停工令),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及时上报告主管部门。可按照如图6-8所示程序进行。

图6-8 工程事故处理程序图

3. 工程事故处理的方案和结论

事故处理主要解决以下问题:搞清原因、落实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患、界定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1)修补处理,指修补后可达到要求的标准,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要求;

(2)返工处理,指具有明显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使用和安全有重大的影响;

(3)限制使用,指修补无法保证使用要求和安全,又无法返工;

(4)不作处理,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但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经分析、论证、慎重考虑。

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应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必要时还应该通过实际测量、试验和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取必要的数据,才能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作出确切的结论。检查和鉴定的结论可能有:

① 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

② 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障;

③ 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④ 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的限制条件,如限制荷载等;

⑤ 对耐久性的结论;

⑥ 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等;

⑦ 对短期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的意见。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告》(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印刷车间主体工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式结构,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25。在第一层钢筋混凝土柱浇筑完毕拆模后,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钢筋混凝土柱的外观质量很差,用锤轻敲即有混凝土碎块脱落。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现场取样的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达到了设计要求。

问题:

(1)作为监理工程师,处理上述问题的程序是什么?

(2)假如经有资质的部门鉴定,该层钢筋混凝土柱质量严重不合格,混凝土取样试块强度甚至不足C20,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解决方案

1. 该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下述程序处理。

(1)监理工程师应首先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2)要求施工单位在有监理方现场见证的情况下,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已浇筑的柱体上钻孔取样进行抽样检验。

(3)根据抽检结果判断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须通过建设单位请原设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对该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4)根据判断的结果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决定处理方案。

(5)指令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监理方应跟踪监督。

(6)经处理及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加以确认。

(7)明确质量责任,按责任归属承担责任。

2. 根据本问题所述检验结果,该层钢筋混凝土柱应当全部返工重新浇灌混凝土。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抽样检验的环节中失控,应对建设单位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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