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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与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是指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与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其次,招标文件中所列合同条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能够体现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 公开原则

招标与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是指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邀请书应载明能基本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的信息。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向有意参加的投标商、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其次是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应当公开。比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 公平原则

招标与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对于招标人而言,首先是指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招标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和投标活动。其次,招标文件中所列合同条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能够体现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而对于投标人,其不得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3. 公正原则

招标与投标活动的公正原则,是指在招标与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按照统一的标准客观地评价每一个投标人。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招标人在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过程中要做到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中标结果的公正;二是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与方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评标时使用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

4.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职务,维持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在招标、投标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方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随意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工程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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