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预算外资金已经成为整个财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认真贯彻《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必须深化高校预算外资金管理。
高校规模较大,创收单位较多,收入情况比较复杂,因此高校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根据学校内各创收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和办法。如对那些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校办工厂、农场、招待所、科技服务公司等单位,可实行“财务独立、宏观控制”的办法,即允许这些单位在银行单独设立账户,但必须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各系、处、室等则不允许在银行开设账户,其收支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管理,但同时要给这些单位适当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对招收委培生、自费生等收费性收入可采用“统一核算,收入分成”的管理办法,即全部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收取,再按各系、处所承担培养学生的任务进行分成,分别管理使用。这样既能克服统得过死的弊端,又能避免管理分散混乱的现象。
为了准确计算创收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成本核算制度。一是计划成本费用核算办法,主要适用于招收委培生、自费生等收取的培养费收入,对人才培养费用消耗规定一个适当比例,作为固定的成本费用。二是实际成本费用核算和辅助成本核算相结合的办法,即基本按照创收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消耗,扣除承担学校任务发生的费用进行成本核算,这种办法适用于校办工厂、招待所、科技公司等生产性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
制定合理的经济利益分配政策,既保证大部分收入用于购置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又将必要的资金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改善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使各种创收活动有利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
实行综合财务计划管理办法,将高校的预算内、外资金捆到一块,实行资金的总量平衡,编制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既可以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正常的教育事业,又可以对学校的创收活动给予必要的扶植,从而改变长期以来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相互脱节和资金分散流失等不良现象。
《河北日报》1994年3月20日,张益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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