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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评价内容的解构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价内容上注重评价智力因素,忽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非智力因素,不能客观地反映每个学生的个性发展以及每个学生达到既定目标的程度,不利于促使学生全面发展,也不利于学生的就业。有关“素质”一词的内涵,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具体界定众说纷纭。

“‘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自提出之日起就一直成为各级各类学校评价学生的最高标准,高职院校也同样如此。在对学生进行评优评奖时,就如许多学生所言,体育水平只要达标就行,思想道德上大家都差不多,关键就看学习成绩。很显然,理念上仍以“‘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评价标准,在实践中又沦为只注重学科成绩,这对高职院校来说偏离了人才培养目标,为学生的学及教师的教发出了错误信号;而且,注重学科成绩也会引发一些不正之风,如学生为了获得高分而讨好教师,教师为了在“学评教”中有更好成绩或有更多学生选修其课程而以分数作为“赠品”讨好学生,等等。评价内容上注重评价智力因素,忽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非智力因素,不能客观地反映每个学生的个性发展以及每个学生达到既定目标的程度,不利于促使学生全面发展,也不利于学生的就业[1]

“‘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一教育目的的确立,对推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指导各级各类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各级各类学校根据这一教育目的结合自身层次性及类型性等特点制定出相应的中观层面的培养目标,以及结合课程、学科及专业等方面特点制定出更为具体的微观层面的培养目标。这也就是许多学者提出的教育目标体系,只有在它们共同作用下,才能对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发挥指导作用。然而,在多年来的教育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错误理解这一目标体系的情况实不鲜见。第一,“智”即知识。在初、中等教育,智育被解读为传授知识的教育,即通过各种应试之策使学生在考试中获得好成绩,以提高升学率;普通高等教育则以学科为平台着力培养学术性人才,以拓展理论、开展研究、创新知识为己任。在此,知识的重要性被推至“独尊”的地位。实际上,智育不仅在于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使学生具有运用知识的本领,培养基本技能技巧并发展各方面能力。[2]如果说普通初、中、高等教育在当前应试教育背景下尚能“承受”由这一片面理解而造成的“后果”,那么,将其迁移至职业教育,无论什么时候都是极端错误的。第二,“五育”成“三育”。由“德、智、体”三育不断丰富完善而成为“德、智、体、美、劳”五育,这其中经历了人们对教育本质及其规律认识的不断加深。然而,或许是“五育”中前三类更重要,或许是方便表达需要,在习惯用“‘德、智、体’等方面”来表达时,后二育却被极大忽略,特别是其中的劳动教育。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劳动与智育与体育的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3]可时至今日,劳动教育却被“架空”。这或许对其他教育无大影响,但对职业教育来说,忽略它就算不上职业教育了。第三,以全概偏。以偏概全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中经常犯的错误,但此处,人们往往将宏观意义上的教育目的即“‘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来代替中观层面的培养目标,以指导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如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这就犯了“以全概偏”的错误了。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和高等教育类型,强调的是以职业或就业为导向、以实务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不同于以学术为导向、学理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普通高等教育。[4]普通高等教育走的是“知识本位”路线,强调有成熟的学科和完整的理论作为支撑,遵循知识和理论的自身逻辑,关注学生形成相对稳定的知识体系;而职业教育从本质上看,走的是“能力本位”路线,以提供产业界对培训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能力为基本原则,致力于如何使学生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实际能力。[5]很显然,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宏观目标谮越具体的培养目标而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是错误的,将“‘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错误理解用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更是违背职业教育规律的。因此,正确理解“‘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在高职教育中的具体要求,对院校来说意义重大。

知识作为掌握技能与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在高职教育培养目标中占有重要地位,当然应成为学生评价的重要内容;但更重要的是从事某一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与职业能力。实际上,知识与能力都在“智育”的范畴内,将“知识”与“能力”单独列出,一方面可以纠正人们的错误理解与思维定式,另一方面也是对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呼应,而且,单独列出也是对“劳动教育”的强调。“五育”中的“德、体、美”也不可忽视,在此,可用“素质”一词统而概之。有关“素质”一词的内涵,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具体界定众说纷纭。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素质既包括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思想道德政治素质,甚至还包括知识素质与能力素质等;狭义的素质则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因此,“素质”一词完全可以概括“德、体、美”三育,而且,“素质”目标还回应了实践中人们对高职毕业生职业素质需求的呼声。可以说,知识、能力、素质作为高职教育中观层面的培养目标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更为适切也更富有意义。实际上,这一目标也早已写入相关法律及政策之中。我国《职业教育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6]因此,将“知识、能力、素质”作为“全面发展”在职业教育中的具体要求,既合乎职教规律也合乎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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