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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资源结构决定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制度形式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郊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没有采取统一的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制度特征。为此,根据不同资源禀赋类型地区,可进一步提炼出北京郊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类基本模式,即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积累性资产量化型、平原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型和山区的林权量化型。这项政策对于推进山区林权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北京郊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没有采取统一的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制度特征。2010年,北京市总结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九种模式,即整建制转居模式、个人投资入股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模式、“产权+林权”模式、“资源+资本”模式、“乡村联动”模式、“先重组,后改制”模式、“撤村转居”模式以及“土地股份合作制统筹”模式等,其中,前五种属于村级改制,后四种属于乡级改制。这些模式种类较多,而且标准不一,不便于在理论上进行统一把握,在实践中进行统一指导。实际上,即使上述九种模式,也未必穷尽各类模式。因此,有必要按照相对统一的标准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各类模式进一步提炼,形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按照制度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制度安排具有内生性特征,不同的资源条件下,人们会选择不同的制度形式。如在人多地少的东亚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社区聚居性组织,而在人少地多的欧美地区往往只是单纯的家庭农场形式。观察发现,从城乡结合部地区到平原地区,再到山区,相同类型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在股权结构设计、法人治理结构、分配形式等方面具有相对的一致性,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安排总体上呈现了梯次格局。为此,根据不同资源禀赋类型地区,可进一步提炼出北京郊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类基本模式,即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积累性资产量化型、平原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型和山区的林权量化型。

在城乡结合部地区,一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拥有较多的积累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主要是针对积累性资产进行量化。由于土地价值在现有体制下缺乏一个明确的定价方法,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大多只是隐含在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户籍股中,不进行明确的量化,通过户籍股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形成的红利。这类地区市场经营活动量大,改制后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逐步建立比较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等。

相对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平原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一般比较薄弱,只拥有少量的积累性资产,而且往往是非经营性资产,村里能创造收益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农户承包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因此,这类改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量化,而不是对村集体积累性资产的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改制的核心是以收益分配的股权置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合法、有序流转到村集体,集中进行土地的规划和开发。分配方式上的最大变化是由原来的按人头分配改为按股份分配。在法人治理结构上,相对也比较简单,往往是由村支部或村委会等组织或个人来充当或兼任股份经济合作社里面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机构或职务。

北京山区一般被定位于生态涵养功能,功能的单一定位使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受到一定的局限。因此,山区农村的集体积累性资产往往会更少,集体经济更为薄弱,几乎没有积累性资产和经营性收入,也就没有可以用来量化给个人并取得收益的集体资产。为此,山区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以林地与林木资源量化为主推进林权改革。2010年,市里实行了生态效益林补偿政策,即按照40元/亩的标准,对山区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并按照村集体和个人40∶60的比例进行分配。这项政策对于推进山区林权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后的生态效益林补偿等转移性支付就可以得到更公平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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