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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监管业务流程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存货质押是金融物流的传统业务模式,也是目前为止出现最早、运用范围最广的一种业务模式。在静态质押监管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确认质押物的实际状态。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融资企业的质押物总会发生“用旧存新”的情况,始终处于流动状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专业管理,可以促进融资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和资金链的加速运转。

存货质押是金融物流的传统业务模式,也是目前为止出现最早、运用范围最广的一种业务模式。在存货质押融资模式下,融资企业的利润来自销售货物的收入和交付银行利息的差额;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润来自贷款利息与管理费用的差额;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润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理费用和仓储运作费用。

一般情况下,存货质押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模式。

1.静态质押监管流程

静态质押是指融资企业将货物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按货值的20% ~30%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交纳保证金;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专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管,待质押物履行完入库手续后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向融资企业开具仓单;融资企业以仓单作为质押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

在静态质押运作模式下,质押物入库后一般不得更换,但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赎回质押物,履行监管职责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融资企业到期无法还款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处置质押物的义务。

根据袁东(2011)的研究成果,静态质押模式的运作流程如图5.1所示。融资企业将质押物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获得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然后以仓单作为质押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融资企业封闭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敞口以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会通知第三方物流企业释放质押物给融资企业。

图5.1 静态质押监管运作流程

在静态质押监管过程中,质押物既没有空间位移,也没有进出交替。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押物一般都是大宗货物,一般情况下都处于流通状态,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会静止不动。

(1) 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等金融机构既是债权人又是委托人,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代为占有并监管融资企业的质押物。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提供者。

(2) 从业务流程上看,银行等金融机构首先与融资企业就出质事宜达成一致,然后双方通知第三方物流企业。如果质押物已经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则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出质事宜进行确认。融资企业封闭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敞口以后,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通知释放质押物。

在静态质押监管过程中,只有充分考虑质押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才能将简单模型应用到现实的复杂业务之中,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谁来审核质押物的所有权。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能否得到保障,是整个质押融资业务操作体系与法律关系的基础。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都要查阅质押物的销售合同、运输发票、增值税发票、质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如果是进口货物,还要审核海关通关单、商检单、海关关税证明、进口许可证等文件。因此,严格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负责融资企业质押物的审核工作。

(2) 如何鉴定商品品质。在静态质押监管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确认质押物的实际状态。但由于融资企业的质押物种类繁多,第三方物流企业无法一一确认。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一般也不是商品品质法定的国家鉴定机构,因而对融资企业质押物的确认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事实上,商品品质确认一般采取委托检验或视同检验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融资企业的质押物进行鉴定;二是采取视同检验方式,将经由海关、商检、质检等国家法定机构检验的商品鉴定报告作为各方的认定依据,从而降低检验成本。但是,采取视同检验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换单或换货造成单货不符的问题。

(3) 质押物处于静止状态还是流动状态。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融资企业的质押物总会发生“用旧存新”的情况,始终处于流动状态。同时,融资企业也不可能只有一种商品质押,而是不同商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都可以质押,且在质押过程中也会发生数量变化。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满足融资企业的上述合理要求,才能保证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

2.动态质押监管流程

动态质押监管是在静态质押监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为便捷的金融物流监管方式。在动态质押监管模式下,融资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货值的20% ~ 30%交纳保证金,然后转移质押物所有权至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指派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规定区域范围内对质押物进行监管;质押物监管期间允许融资企业通过以货换货方式置换质押物,但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置换货物的价值需要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并等于或高于原质押物;二是置换的货物需要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审核确认。

动态质押监管的基本结构与静态质押监管类似,区别在于动态质押监管需要事先确定质押物的最低要求值(即监管库存量),在质押期间超过监管库存部分可自由存入或提取;同时允许融资企业的质押物按照约定方式置换、流动、补新出旧,即通过“总量控制”和“不断追加保证金赎出部分质押物”等操作模式,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增强质押物的流动性。动态质押监管模式的业务流程如图5.2所示,整个库存状态都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

图5.2 动态质押监管运作流程

在动态质押监管模式下,融资企业在质押物质押期间也可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与销售,因而产生了资金放大效应。采取动态质押融资模式,目的在于融资企业沉淀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库存资金变成现金得以流动起来,并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渗透到融资企业的各个层面,从而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资金流向,控制授信额度风险敞口,确保放贷资金的安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专业管理,可以促进融资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和资金链的加速运转。

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动态质押监管模式更加符合企业的经营需要,灵活性更强。如一家经营螺纹钢、角钢、线材的钢材经销商,可以将这三种钢材作为质押物,但在融资过程中也可以随时提取超出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低要求值以上的那部分质押螺纹钢;当达到最低要求值时可以用线材置换质押物中的螺纹钢,从而为企业经营提供更多便利。

事实上,融资企业可以将其变现能力强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列入质押物名单,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为融资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方案,既实现了对融资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的全程监控,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又可以提高融资企业的融资额度,从而很好地解决融资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现实问题。

(1) 监管库存。监管库存就是金融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控制的最低库存量,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相匹配,始终处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之下,未经银行等金融机构许可禁止出库。

(2) 库存警戒线。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质押物的不同及市场价格波动程度确定库存警戒线、补仓线和平仓线,防范由于价格波动产生的信贷风险。当发现库存数量或市场价格降到警戒线以下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协议约定通知融资企业增加质押物或保证金数量;同时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安排专人严密监控库存数据,以防止质押物因数量减少或价值下降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图5.3所示,某月的前半月库存量都处于警戒线以下、授信额度以上,实际上存在一定的运营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不断催促融资企业增加质押物数量或及时还款,并定时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后半月有一周多的时间库存量都在警戒线以上,表明风险程度不高,可以按照协议平稳运作。

图5.3 警戒线设置示意图

(3) 自由库存。自由库存是指高于库存警戒线以上部分的库存量,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知情的情况下,融资企业的自有库存可以自由存入或提取。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允许融资企业的质押物按照约定方式置换、流动、补新出旧。

在动态质押监管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效监管融资企业质押物的同时,允许质押物在不违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保持动态流动,从而有力地支持了融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满足其生产经营或贸易需要。因此,动态质押监管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目前其业务量占存货质押监管业务总量的90%以上。

3.仓单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范

(1) 仓单质押操作规范。

① 质押形成。融资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并将质押物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的监管仓库;业务受理员根据业务开发经理提交的《业务受理审批表》编写《库存清单》 (见附录表6),并将《库存清单》送交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库存清单》核实、确认融资企业的质押物数量,在《库存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返还业务受理员,并对《库存清单》所记载的货物停止发货。业务受理员将《库存清单》交给质押监管经理审核签字。操作经理将《库存清单》送交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库存清单》后,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具《仓单》 (见附录表7)。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三方签订《仓单质押及货物监管合作协议》,并在《仓单》上背书盖章,业务受理员在《仓单》上盖上“质押”字样并登记,《仓单》归银行等金融机构保管,此笔仓单质押业务形成。

② 质押解除。质押解除可分为部分解除和全部解除两种形式。部分解除是指融资企业归还部分贷款或增加一定的保证金,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部分质押物出库。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开具《解除部分质押通知书》(见附录表8),并与融资企业凭《仓单》及《解除部分质押通知书》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提货。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回原仓单,并就原仓单项下的剩余质押物重新出具新仓单,融资企业按照前述约定办理仓单质押手续并将新仓单交付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

全部解除是指融资企业归还全部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仓单》背书交给融资企业。融资企业将《仓单》背书交第三方物流企业检查签章、登记、背书并在仓单上盖上“解除质押”字样后,交质押监管经理和主管领导签字,而后业务受理员将《仓单》交付第三方物流企业发货,收回《仓单》。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货主要求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或继续履行货物保管责任,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③ 涉及合同。《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协议》由融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签署。

④ 涉及单据。《仓单》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填写;《解除部分质押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

⑤ 涉及人员。第三方物流企业领导、质押监管经理、质押业务受理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以及融资企业相关人员等。

(2) 动产质押逐笔控制操作规范。

① 质押形成。融资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并将质押物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的质押监管仓库。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三方签订适用于动产质押逐笔控制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共同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见附录表9),将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验收无误后予以确认,此笔质押监管业务形成。

② 质押物置换。融资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物置换,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质物变更通知书》,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到《质物变更通知书》后对融资企业的应入库货物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加盖专用印鉴予以确认,对《质物变更通知书》中记载的出库货物解除质押,允许融资企业提取该部分货物,此笔质押物置换任务完成。

③ 质押物出库。融资企业归还部分贷款或增加保证金,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部分质押物出库。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开具《质物变更通知书》,由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字盖章后送交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融资企业的要求办理质押物出库手续,此笔放货业务完成。

④ 质押解除。融资企业归还全部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见附录表10)并签字盖章,送交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融资企业的要求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或继续履行质押物保管责任,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⑤ 涉及合同。《质押物仓储监管三方协议》由融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三方共同签署。

⑥ 涉及单据。《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质物变更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

⑦ 涉及人员。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监管经理、业务开发经理、业务受理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融资企业相关人员等。

(3)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操作规范。

① 质押形成。融资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并将质押物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的质押监管仓库。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三方签订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共同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将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验收无误后予以确认,此笔质押监管业务形成。

② 总量控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质物价格确定 / 调整通知书》和《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见附录表11),确定质押物品种、价格和最低的控货数量或价值。

③ 质押物入库。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融资企业的入库货物出具入库单。

④ 质押物出库。当质押物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时,融资企业可以根据超出部分直接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提货或换货,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的质押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当质押物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要求时,融资企业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后追加或补充保证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签发《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融资企业质押物的最低值。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作为解除监管的提货凭证,及时办理质押物出库手续,此笔放货业务完成。

⑤ 质押解除。融资企业归还全部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并签字盖章,送交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融资企业的要求办理质押物出库手续或继续履行质押物监管责任,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⑥ 涉及合同。《质押物仓储监管三方协议》由融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三方共同签署。

⑦ 涉及单据。《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质物价格确定 / 调整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填写,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确认。

⑧ 涉及人员。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监管经理、业务开发经理、业务受理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融资企业相关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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