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不仅是有组织的、适应民族传统和国家利益的,而且是期望能够维持民族认同和开发国家的人力资源。”[70] 毫无疑问,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和国家根本利益来讲,以“四个认同”为目标的公民教育具有这种功能。但是,对于西南少数民族来讲,由于其民族分布、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等不同,就需要对该目标在该地区的实施进行一定的调适,这种调适既要结合西南区域特点、保证公民教育在该地区的有效性,也要体现适应少数民族认同序列和社会结构变化,提升公民教育的战略性。因此,在西南少数民族中进行公民教育,就需要从总体性和策略性两个层面进行调适。具体来讲,在民族地区公民教育总体战略性基础上,应该从多元治理、分层治理、参与治理三个层面进行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重构。
首先,文化多样性基础上的多元治理是保证少数民族公民教育取得成效的前提和基础。文化多样性是西南少数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其社会团结和凝聚力量的内在动力。有了这种文化多元性,不同民族之间才能有广泛的文化交流和互动交融,才能形成对其他族群文化的尊重和理解,创设出少数民族成员的多重认同感,形成不同认同的排列。这种多重的认同感既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也可能实现和谐和共融。 例如西南地区土家族傍山依水而居,到处可见“吊脚楼”建筑,而苗族依山而居,形成规模较大的“山寨”村落,两个民族比肩而居,在建筑风格方面相互影响,苗族有人居住吊脚楼,土家族有人建山寨。过去都不会去会追问“吊脚楼”或者“山寨”是哪个民族发明创造的。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吊脚楼”和“山寨”具有了旅游开发价值,人们便将它们提升到引人自豪的民族文化的高度来看待,两个民族的文化精英开始为“吊脚楼”和 “山寨”的民族文化的归属争论起来了,类似民族文化的争论还有很多。所以实现少数民族认同序列和谐共处的一个基本前提,即国家尊重少数民族多元文化的发展态势和内在规律,保证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诉求与认同序列重构实现匹配。既要强调国家主导的普适性和一般性知识的传播,又要考虑民族地区特殊的多元生态环境,注重地方性和特殊性知识的传递和生产,建构以此为基本标准,形成具有共识而非分裂,可以共同承担政治责任的政治文化氛围和多元文化治理方式,消弭少数民族互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认同差异所可能产生的矛盾,使公民教育能够满足不同地域、文化背景、族群以及认同的需要。“只有当社会一体化从社会成员那里得到文化习惯的支持,而文化习惯又与他们互相进行交往方式紧密相关,政治共同体的社会一体化才能取得成功。”[71] 这样,少数民族成员在与现代国家接触过程中,逐步加深对国家共同利益的认识,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感,同时,又让少数民族成员在多元文化互动和可持续发展中得到满足感、快乐感和幸福感。
其次,在实现资源均衡配置的基础上分层治理,实现政策的连续性,保证少数民族公民教育在认同序列重构中具有夯实的物质基础。曾经处于前现代社会的少数民族转向现代化过程中,族群原有的紧密联系被打破甚至出现了断裂,族群精英和大众的分化逐渐出现。于是,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兴起的同时,不同族群阶层之间所拥有的文化权利也出现不平衡的现象。这种不平衡既有价值层面的,也有资源实体层面的。在现实社会作用下,其后果就可能造成了族群内部不同群体对于认同产生了差异,“当根据亚文化或生活方式进行思考时,对调适和融合模式的理解能引起对各种文化的、身份的以及经济因素的回应。”[72] 而实际上,对于民族地区而言,由于国家对该地区的影响巨大,这种情况改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会影响到族群成员对国家的认识和理解程度。而公民教育目标则是每个少数民族成员成为具有平等地位的现代公民,主张少数民族不同阶层之间在进行教育社会化和良性互动过程中,享有一系列广泛的、有价值的平等权利,在身份平等基础上尊重差异,相互承认各自的文化权利,以对拥有资源的合理和均衡配置来实现权力和权益的共同分享。其实,“要想创建一个共同的政治事业,必须先承认不同的身份。国家的政治文化必须尽可能地包容不同群体的传统,确保在整个民族的历史中也有他们的历史。”[73] 实际上,建立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包含这些要素,并形成制度的内在传统和路径依赖。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国家在确立以“四个认同”为目标的公民教育总体目标同时,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发展政策的连续性相对比较缺乏(参考见图表4-5),影响各种制度和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图表4-5 少数民族发展政策稳定连贯性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工作年鉴2006》,《国家民委文件选编(上下)》等相关资料整理而来
因此,国家应该根据不同阶层的需要,采取包含均衡性和公平性的分层治理原则,保持正常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尊重少数民族中草根阶层的意识和诉求,使其享受到社会变革给其带来的正当收益,通过保证其合理权利的实现,来获得国家在民族地区不同阶层,尤其是族群草根阶层中的正当性。同时,积极创造不同民族之间的对话、合作和协商,鼓励和提倡妥协精神,尊重各自的多元文化差异,“应该尝试在所有人中创造一种公民式的友谊,但是不应该通过把所有人都同化到一种文化中,而应通过尊重文化差异来进行这样的尝试。” [74]以尝试促发展,以尝试促和谐。这样就为少数民族公民教育提供坚实的集体性力量,避免仅仅局限在某一阶层或者某一群体的局面,从而实现对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整体战略的可持续和真实性。
再次,实现民族地区的公民教育需要各个族群的共同积极参与,就要纳入参与治理的要素。既然在少数民族公民教育已经确立了以“四个认同”为其基本目标,就要求其最终目的是凝聚起大家共有的价值共识,形成共同的公共空间,创造有机的公共生活,建构各民族共享的精神家园。而这一过程是与各民族的政治交往、文化交往和社会交往联系在一起的,各民族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在建构不同类型认同的同时,也逐步形成少数民族共同参与的公共空间。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以崭新的意识形态制度来重建这种公共空间,在国家强力动员和有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构以及民族识别的基础上,重建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建构了不同于以往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交往方式。而改革开放以后的市场化逻辑改变了这一进程,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和少数民族生活形态的改变,其生活公共空间逐渐个人化和私利化,加之族群分层不平衡的出现,公共参与方式更多是基于利益和现实的考虑。虽然各民族交往的频率和次数大大增加,但少数民族成员在注重自身文化权利的同时,却缺乏对国家的公共事务参与的积极性,使得各民族的公共空间大大萎缩。如果没有少数民族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与国家产生有机互动,就谈不上对现代国家建立直观的感觉,更不用说增强对现代国家的认同,少数民族的公民教育也就失去空间意义的保证,因为“各式各样的公共空间为社会互动提供了日常活动的基地,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它们是形成新的认同或争得一席之地的积极媒介”[75]。因此,在转型社会背景下,少数民族公共生活的发育和公共空间的开拓,既取决于国家提供的资源和条件,也决定着公民教育的有效推进。所以,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在推进公民教育过程中,建构一种不同于以往前现代少数民族生活状态的崭新公共生活,这种公共生活“既是社会个体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的需要,并且以个体生活与国家生活保持各自的内在独立性为前提,其目的在于促进个体全面参与国家生活”[76]。
在这种公共生活创造过程中,扩大和增加少数民族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能力,调动少数民族自我管理积极性,为他们提供参与政治社会公共生活所需要的资源和机会,培育公共责任的现代意识,在积极参与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来增加对国家的认知,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中与国家实现有机融合,进而与公民教育的教化作用相结合,相得益彰。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但“文化差异并不阻碍公民参与共同的公共生活,更不会使其丧失参与的资格”[77]。也就说,这个内容不应当阻碍少数民族参与公民事务的热情和激情,差异本身就体现了多元原则,只有尊重差异,才会有一体。实际上,在不同少数民族共同参与中,“只有当每个人尽其所能,对自己的社会群体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地有所贡献时,才算是有了真正的教育。”[78] 也就是说,不同少数民族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创造公共空间的过程,也体现了公民教育作为教育的本真所在。
综上所述,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教育而言,面对少数民族成员公民权利尤其是文化权利的兴起,就需要进行以上调适来适应新的变化。不仅如此,“对象变了,范围也变了。需要确定新的策略以对应变得更微妙而其在社会中散布得更广泛的目标。”[79] 所以,对于少数民族的公民教育来讲,在“四个认同”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进行总体性调适的同时,也需要进行策略调整,从某种意义上,后一种调整更具有实际意义,它直接关系到公民教育在少数民族中的具体落实和实际效果。从策略层面来讲,需要考虑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兴起,以及其越来越多地与日常生活结合在一起,日常生活的经验和常识积累成为少数民族判断社会和认识国家的重要标准。
在少数民族当中,虽然存在着以宏大国家叙事为指向的政治行为,但是少数民族成员接触更多的是与其相关的日常生活体验,并且经验证明,愈是与其日常生活结合紧密的事件,在其记忆和印象中愈深刻。作为一项国家行为,以“四个认同”为基本目标的公民教育必然有宏大国家叙事的指向,并且现代国家也有能力深入到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当中,因为对现代国家来讲,“一项重要特征就在于:国家行政人员的控制能力的巨大扩张,直至能左右个人日常生活的最私密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80] 随着在民族地区的国家建设推进,使得这一特征逐步得以实现并深化。但是,公民教育作用于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和日常生活,不同与国家权力单纯介入过程。“民族习惯代表了一种文化形态,它有别于以疆域为界的国家组织。”[81] 文化形态更多是一种内在价值观和软力量,不同于国家权力惯常使用的方法和策略。这样就决定了在策略层面上,公民教育的总体目标应该做一定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必须与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和日常经验相结合。“无论是系统成员共同经历的历史,还是现在的集体经验,如果这些因素要对系统成员的共同体感情,特别是下一代的共同感情施加影响,那么,它们就必须被解释和编撰为人们易于阅读、理解,并能流传百世的一个格式。”[82] 具体来说,在形成少数民族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空间中,采用其喜闻乐见的公民教育形式,更加符合少数民族日常生活和日常体验的形式,真正使“四个认同”的价值观入耳、入心、入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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