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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度对教育的影响及流弊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汉代的察举制度就是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根据董仲舒的建议,在独尊儒术的政策指导下,汉代学校教育体制和察举制度大体上同时建立,儒家伦理道德和经学造诣成为贤才的基本标准,学校教育培养贤才,而察举制度选拔贤才,三者之间结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一概括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选士制度给教育带来的巨大利益驱动,正是“禄利之路”引导士人致力于经学研究和传授。

一、察举制度的基本特点

在西周以前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的条件下,领地、官位大体世袭,即便有举贤之举,也只是个别和局部现象,只有在秦汉以后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后,才有可能产生官吏选拔和任用制度。汉代的察举制度就是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尽管它科目众多,选拔对象、标准和方式各有不同,但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察举从实施对象是面向全体士人。除有市籍者(商人)、巫蛊和坐赃者不得为官(自然也就不能察举,赃吏子孙亦不得察举)外,察举原则上不限定所举对象的官民身份和出身门第,这是官僚政治与贵族政治不同的根本所在,也是作为选士制度实施的立足点。二是察举从操作方式看属于荐举制,主管官员的推荐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尽管朝廷也有督促和惩戒措施,后来又增添了考试复核的手段,但主管官员的荐举仍是不可逾越的前提。这是由于“乡举里选”的上古传统方式仍然有着很大的影响,以德行和实际才干为选拔贤才的基本标准,也必须由有关主管人士负责察访和举荐,否则无从操作。另外,如要靠统一的考试来录用人才,则必须有标准化试题和评定措施,而汉代才开始独尊儒术,又面临“经有数家,家有数说”[133]经学本身学派林立的局面,尚未能建立统一的官方经学,考试也只能是先以其所遵家法为标准,因此以考试为选士依据的条件尚不具备。

总的来看,汉代察举在选士制度中尚属初级阶段,除荐举制本身的简单化和随意性外,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察举仅为任官之一途,而且所占比重甚低。汉代官员的任用途径很多,首先是官府可以自辟僚属和向朝廷举荐官员,高级官员甚至掌管任官大权。如丞相田蚡“荐人起家或至二千石”,乃至武帝和他调侃:“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134]其次是官员子弟靠父兄的权势为官,乃至“大臣任举其子弟为官”[135]。而且并不以朝廷制度一人为限,如史丹“九男皆以丹任为侍中诸曹,亲近在左右”[136]。甚至惠及亲族,如周阳由,“其父赵兼,以淮南王舅侯周阳,故因氏焉(改姓周阳),由以宗家任为郎”[137]。这还是按制度任官的,至于通过私下举荐等其他途径得官的就更多了。此外,自我推荐亦可为官(称为“自衒鬻”[138]),通过“纳资”亦可买到官职[139]。既然入仕的途径多样,而且升迁前景上不亚于察举(纳资除外),甚至优于察举,也就大大削弱了察举的地位。隋以后,“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有辟署之事”[140],科举遂由此产生。明以后,“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141],科举遂为做官的唯一正途。

二是选士与任官不分。选士是补充官员队伍的制度,对象应是未有官职的士人,选拔出来的士人只是获得了做官的资格(出身),如何任用、升调,则应有另一套机构和制度来操作,后世的科举就是如此。如马端临所言,“以科目为举士之途,铨选为举官之途”。“试士属之礼部,试吏属之吏部。”“然三代两汉之时,二者本是一事。”[142]汉代察举各科对象均吏民不分,其中现任官吏占很大的比例。实际上有些科目既是察举选士的科目,也是对官吏考课的科目,如明经、明法、尤异、治剧等,难以由人加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同一科察举的,尽管察举标准和方式是一样的,但其人为民者是得官,为吏者是升迁,且幅度不一。通过这一科察举得官的,还可以通过另一科察举升官,而且各级官府还可以截留察举之士而自行辟用。总之,没有统一的任用标准和程序,反过来也会助长察举的随意性。

三是选才多科,标准不一。如胡广所言:“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143]察举特科往往根据皇帝的意向,甚至是一时心血来潮决定选拔何等人士。常科选拔标准也有多方表现,如孝廉科既可依据德行,也可依据经术,乃至其他杂艺,还可依据家庭、身世及个性等。总之,只要主管官员中意,即可获得荐举。如向栩“性卓诡不伦,恒读《老子》,状如学道,又似狂生,好被发著绛绡头”,“或骑驴入市,乞丐于人;或悉邀诸乞儿俱归止宿,为设酒食,时人莫能测之”。然而,这样的怪人竟至“郡礼请辟,举孝廉、贤良方正、有道,公府辟”[144]。可见察举对象极杂,凡为统治当局所喜好的各种人物都可能入选,反而搞得莫之能测,于是遇到行为卓异之人,大家都趋之若鹜。而后世科举则科目趋向于单一化,考试内容及要求也趋向于统一化。与之相比,汉代察举尚属粗放,不够规范。

二、察举制对教育的影响

根据董仲舒的建议,在独尊儒术的政策指导下,汉代学校教育体制和察举制度大体上同时建立,儒家伦理道德和经学造诣成为贤才的基本标准,学校教育培养贤才,而察举制度选拔贤才,三者之间结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官方最高学府——太学本身就有选士功能,而贤良方正、孝廉、茂才、明经等察举科目又为社会上的儒生广开了进身之路。可以说,孔子主张“举贤才”[145]和“学而优则仕”的观念在汉代开始获得了制度上的落实。至少从原则上看,任何人(除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及家族外)无论贫富贵贱,也无论是通过官学、私学还是自学成才者,都有可能经由察举而获得官禄,这样就大大激发了人们接受和从事教育的积极性,班固在《汉书·儒林传赞》中指出:

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讫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浸盛,支叶蕃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

这一概括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选士制度给教育带来的巨大利益驱动,正是“禄利之路”引导士人致力于经学研究和传授。西汉时邹鲁一带流行有“遗子黄金满籝,不如一经”[146]的俗谚。此谚很有见地,给子孙遗留的物质财富再多,总是有数的,保不住会坐吃山空;倒不如让子孙掌握一门经术,他就可以自己去谋取无尽的功名富贵,还能光宗耀祖。形象地反映出,攻读儒经,其潜在的功利是无法估量的。

汉代以平民通过察举任高职的事例很多。如公孙弘“家贫,牧豕海上。年四十余,乃学《春秋》杂说”。“年六十,以贤良征为博士”。“时上方兴功业,娄(屡)举贤良,弘自为举首,起徒步,数年至宰相、封侯”[147]。朱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妻羞之,求去”。后经荐举,任中大夫,得武帝器重,拜会稽太守。武帝对他说:“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今子何如?”[148]遂有朱买臣衣锦还乡的盛话。桓荣“初遭仓卒,与族人桓元卿同饥戹,而荣讲诵不息。元卿嗤荣曰:‘但自苦气力,何时复施用乎?’荣笑不应。及惟太常,元卿叹之曰:‘我农家子,岂意学之为利乃若是焉!’”[149]此类故事最为儒生所津津乐道。当然,明经术者中能以此获得官禄的只是很少数的佼佼者或幸运者,但毕竟是激励士人发愤读书的活生生的典范。实际上,只要有关当局重视察举,教育就大为发达。如张霸任会稽太守时,“有业行者皆见擢用。郡中争厉志节,习经者以千数,道路但闻诵声”[150]

东汉中叶后,察举更加注重年龄和资历的限制。顺帝阳嘉元年(132年),“令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151]。质帝本初元年(146年),“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152]。这种限制固然对年轻人的积极性是一个打击,但对大家来说还是“公平”的,因为年龄和资历是可以自然积累的,只要本人不出什么问题就行,只是入仕的时间延后了而已。此时统治者还特别重视对“耆儒”的安排。顺帝阳嘉元年举孝廉限年的同时,又“举郡国耆儒十九人补郎、舍人”,次年又“除京师耆儒年六十以上四十八人补郎、舍人及诸王国郎”[153]。献帝时则索性将京师年逾六十岁的耆儒一律授以太子舍人之衔。当时长安城中有民谣曰:“头白皓然,食不充粮,裹衣褰裳,当还故乡。圣主愍念,悉用补郎,舍是布衣,被服玄黄。”[154]这些多年滞于选举的耆儒,一般来说才学不会突出,且又年迈力衰,不可能胜任政务,朝廷只不过是授予他们一个为官的头衔,以示安抚罢了,严格说已与选才无关,但体现了敬老养老的传统,更重要的是可以鼓励士人毕生攻读儒家经书,不至于因绝望而萌生异志,这是维护统治稳定的有益措施。

汉代的察举尚属选士的初级阶段,只是多种任官途径之一,察举本身又有多科,选人标准也有多种,尚不足以吸引士人朝着同一目标努力。另外,汉代察举与学校教育各为一途,它们之间尚未建立制度上的联系,更谈不上衔接关系。察举无须依靠学校,在校学业也不能成为察举的前提或资历,这不利于鼓励士人入学求教。徐天麟说汉代“入仕之途虽不一,然由儒科而进者,其选亦甚难,故才智之士多由郡吏而入仕”。他在列举西汉赵广汉、尹翁归、张敞、王尊、东汉胡广、袁安等一系列具体例证后指出:“是皆一时卓纯隽伟之才,而卒不免由郡吏以进身。以致博士弟子丙科亦补掌故,一艺以上但补卒史,则知汉仕进之路,大抵如此。”[155]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统计,西汉担任丞相一级职务的47人之中,上过官学的仅有4人。总的看来,汉代察举对教育的影响,还远不能与后世科举相比。

三、察举制度的流弊

汉代实施察举,其着眼点还是在举贤才上。早期朝野上下对察举都比较认真,监察也比较严格,如何武因所举方正失礼而被贬官,张勃因所举秀才陈汤违孝而被削户,此外如执金吾韩立、御史大夫张谭、宗正刘顺、山阳侯张当居、邛成侯王勋、太常杜邺,皆坐选举故不以实,或被免官,或受刑惩。故西汉前期,通过察举而出的贤才众多。《汉书·倪宽传赞》言:“群士慕向,异人并出。卜式拔于刍牧,弘羊擢于贾竖,卫青奋于奴仆,日磾出于降虏,斯亦曩时版筑饭牛之朋已。汉之得人,于兹为盛。”

随着汉朝统治日久,吏治逐渐松弛,风气日趋腐败,察举的责任制也开始废弛。成帝时,红阳侯王立(皇太后弟)举陈咸贤良方正,拜光禄大夫给事中。丞相翟方进奏陈咸有坐贪邪免官的前科,并劾王立选举不实之过。“有诏免咸,勿劾立”[156],红阳侯因其权势未受惩罚。王莽执政时,为拉拢各地官员,遂下诏放宽对选举的督察,以“赦小过,举贤才”为幌子,对“诸有臧(赃)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皆勿案验”[157]。也就是说,只要被举荐者的恶行是暴露于荐举之后,就不再追究举主的责任,这样一来,举主实际上无须对自己举荐的人负责,朝廷监督也不复存在,于是察举风气急剧败坏。

东汉光武帝下诏指斥“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下令凡是“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158]。中元二年(公元57年)明帝始即位,又下诏:“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原注:“举非其人,并正举者之罪。”[159]然而并未切实执行,当时即有马严上疏指出:“选举不实,曾无贬坐,是以臣下得作威福也。”[160]章帝即位后,于建初元年(公元76年)下诏痛斥“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161]。以东汉前三帝之英武,尚不能扭转弊端,可见察举不实的现象已无法遏止。至于和帝诏言“在位不以选举为忧,督察不以发觉为负,非独州郡也,是以庶官多非其人”[162]。桓帝诏言“选举乖错,害及元元”[163];灵帝诏言“选举失所,多非其人”[164],则只是东汉后期统治者无可奈何的怨言而已了。

由于察举的决定权在主管官员的手里,察举标准又不是很具体,所以荐举什么人全由主管官员说了算。人们为了获得举荐,必然采取各种手段对主管官员施加影响,其中最有力量的自然是那些朝中权贵。到东汉后期,外戚、宦官把持朝政,地方豪强势力日趋强大,在察举过程中,“窃名伪服,浸以流竞,权门贵仕,请谒繁兴”[165]。贵戚高官横加干扰取士的局面,已一发不可收拾。史弼任河东太守,即因抗拒当时权势炙手可热的大宦官侯览的授意,而丢官入狱:

当举孝廉,弼知多权贵请托,乃豫敕断绝书属。中常侍侯览果遣诸生赍书请之,并求假盐税,积日不得通。生乃说以它事谒弼,而因达览书。弼乃大怒曰:“太守忝荷重任,当选士报国。尔何人,而伪诈无状?”命左右引出,楚捶数百。府丞掾史十余人皆谏于庭,弼不对,遂付安邑狱,即日考杀之。侯览大怒,遂诈作飞章下司隶,诬弼诽谤,槛车征。[166]

盖勋任京兆尹,皇太子请皇帝的宠臣蹇硕出面,要求他将太子所喜爱的高望之子举为孝廉,盖勋不肯。有人告诫他得罪的可不是一般人:“皇太子,副主。望,其所爱。硕,帝之宠臣。而子违之,所谓三怨成府者也。”盖勋说:“选贤所以报国也,非贤不举,死亦何悔?”[167]与史弼、盖勋唯贤是举、敢于将自己的宦途乃至生死置之度外相比,河南尹田歆则属既不敢违抗权贵、又想尽到一点职责的主管官员。他的外甥王堪以善于察人著称,田歆嘱咐王堪:“今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命,不宜相违,欲自用一名士,以报国家,尔助我求之。”[168]后王堪向他推荐的是洛阳县门下史种暠,其实也是一个有家财三千万的富豪子弟,只是能仗义疏财罢了。像田歆这样能略微顾及到选贤,已是相当不错的了。何况主管官员自己也有切身利益的驱动,除了要照顾亲属故友外,还要力求从所举之士获得回报。还在东汉前期,官员察举就是“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儒,多见废弃”[169]。擢选年轻之人,对方往往感激不尽,而且来日方长,有充分报恩的条件。而举荐年长之人,对方往往自恃资历本该如此,不见得感你的恩,即便是领情,由于前程有限,也不大容易回报了。左雄对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恐怕也有对这种风气加以纠偏的考虑。

有权势有条件者可以通过各种关系向主管官员施加影响和压力,而同样过硬甚至更为有效的方法就是用金钱开路。东汉后期贿选已成风。徐斡《中论·谴交》篇中对“奉货而行赂”的行为予以揭露。1960年北京怀柔县北东汉墓中出土砖刻,有“吾阳成八千万不为孝廉河东公府掾史五曹治”19个字,据陈直考证,文中表示我阳成氏虽有八千万家产,却不用来贿选孝廉。该氏并不见得有这么多财产,只是“用激烈之辞,揭露当时选举之政以贿成”[170]。王符对当时察举操纵于权贵之手、运作于贿赂之中的腐败状况有形象深刻的描述:

今当涂之人,既不能昭练贤鄙,然又劫于贵人之风指,胁以权势之属托。请谒填门,礼贽辐辏,迫于目前之急,然且先之。此正士之所独敝,而群邪之所党进也。[171]

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才,以桀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方正,以谀谄应直言,以轻薄应敦厚,以空虚应有道,以嚚喑应明经,以残酷应宽博,以怯弱应武猛,以顽愚应治剧,名实不相符,求贡不相称。富者乘其财力,贵者阻其势要,以钱多为贤,以刚强为上。凡在位所以多非其人,而官听所以数乱荒也。[172]

《抱朴子·审举》篇抨击汉时“台阁失选用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并引民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于泥,高第良将怯如鸡。”被荐举的秀才竟然没读过书,孝廉更是和父母分了家,这是多么尖刻的讽刺!《后汉书·黄琬传》亦言:“时权富子弟多以人事得举,而贫约守志者以穷退见遗。京师为之谣曰:‘欲得不能,光禄茂才。’”察举的败坏与东汉末年政治、吏治败坏交织在一起,形成恶性循环,是东汉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还应该看到的是,即使察举的主管官员是不为私情左右而秉公选人的,也未见得能保证所举之人全是贤士,关键还要取决于主官对人的识别能力和投入考察的精力。所以,办事认真又自知不善于识别贤才的主官,往往委托他人代为考察举荐。如前文所述,法雄委托其子察举出胡广,田歆委托其外甥察举出种暠。至于那些自以为是的主官,察举的效果如何就很难说了。识别一个人的贤否需要全面、细致和长期考察,才能有可靠的结论,而负责察举的官员都是中央部门长官和地方郡守,主管全面事务,不大可能将较多的精力用在考察贤才上,且地位高高在上,更难以亲身去接触、考察本人。所以,除了能有机遇被主官直接看中的人外,选人通常是取决于个人的声望。称赞的人越多,称赞的事迹越突出,对主官的影响力度就越大,就越有可能获得察举。默默无闻的人即使德行再高,也不会有什么前途。如王充所言:

选举多少,未可以知实。或德高而举之少,或才下而荐之多。明君求善察恶于多少之间,时得善恶之实矣。且广交多徒,求索众心者,人爱而称之;清直不容乡党,志洁不交非徒,失众心者,人憎而毁之。[173]

在这种情况下,士人竭力追求声望也就是必然之举了。东汉以后,士人为牟取声望而沽名钓誉成风,想方设法干出一点不寻常的惊人之举来,以求获得轰动效应。公孙瓒为郡小吏,“太守刘君坐事,槛车征,官法不听吏下亲近。瓒乃改容服,诈称侍卒,身执徒养,御车到洛阳”。“观者莫不叹息。既行于道,得赦。瓒还郡,举孝廉,除辽东属国长史。”[174]这种做法既可博得义士的美名,还可能在太守有幸平反时得到理所当然的报答,吃点苦也是值得的。许武之例更具情节性:

武以二弟晏、普未显,欲令成名。乃请之曰:“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乡人皆称弟克让,而鄙武贪婪,晏等以此并得选举。武乃会宗亲,泣曰:“吾为兄不肖,盗声窃位,二弟年长,未豫荣禄,所以求得分财,自取大讥。今理产所增,三倍于前,悉以推二弟,一无所留。”于是郡中翕然,远近称之,位至长乐少府。[175]

《文献通考》卷三十四抄录该段史料,作为“孝廉必取其实行”之例,其实这完全是许武导演的一出戏,以获取观众为他二弟(也包括他自己)扬名。

更有甚者,则不惜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桓帝时乐安郡有民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牧数礼请之”。陈蕃任太守,遂亲自加以访查,方知赵宣“五子皆服中所生”[176]。这哪里是什么服丧,分明是索性搬到墓中去安居乐业了。于是怒斥不肖子诳时惑众,予以惩治。求名作伪之徒既多,而主管官员不可能都逐一细查,“于是只得假试文之事以为革谬之法矣”[177]

沽名钓誉也体现到学风方面。如徐防所言,诸生“皆以意说,不修家法”,“议论纷错,互相是非”,“轻侮道术,浸以成俗,诚非诏书实选本意”[178]。因为只有不同凡响才能受人重视,语辞脱俗才能被人欣赏,这也是追求个人声望的办法。而早期的严谨、求实和恪守师法家法的治学风尚则难以再有市场。东汉后期,学子“多以浮华相尚,儒者之风盖衰矣”[179]。徐斡对此痛心疾首,他感叹说:

世之衰矣,上无明天子,下无贤诸侯,君不识是非,臣不辨黑白。取士不由于乡党,考行不本于阀阅,多助者为贤才,寡助者为不肖。序爵听无证之论,班禄采方国之谣。民见其如此者,知富贵可以从众为也,知名誉可以虚哗获也,乃离其父兄,去其邑里,不脩道艺,不治德行,讲偶时之说,结比周之党,汲汲皇皇,无日以处,更相叹扬,迭为表里,梼杌生华,憔悴布衣,以欺人主、惑宰相、窃选举、盗荣宠者,不可胜数也。

综上所述,察举作为古代早期的选士制度,体现了举贤才的宗旨,为学行有成的士人提供了入仕为官的前程,改善了国家权力分配的机制,有助于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的巩固和发展。但察举在选拔标准和方式上尚不完善,尤其是以主管官员的荐举为关键环节,造成举士的主观随意性很强,而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公平性,于是导致徇私舞弊、沽名钓誉和投机取巧等种种弊端滋生,不仅不利于实事求是地选拔贤才,还严重败坏了士风和学风。察举制到东汉后期已走到穷途末路,必将有新的选士制度来取代它。

【注释】

[1]《史记·商君列传》。

[2]《史记·郦生陆贾传》。

[3]《史记·刘敬叔孙通传》。

[4]《汉书·高帝纪下》。

[5]《史记·留侯世家》。

[6]《汉书·文帝纪》。

[7]《汉书·晁错传》。

[8]《汉书·贾谊传》。

[9]《汉书·武帝纪》。

[10]《文献通考·选举六》。

[11]《汉书·董仲舒传》。

[12]《汉书·武帝纪》。

[13]《史记·范雎列传》。

[14]《汉书·文帝纪》。

[15]《汉书·武帝纪》。

[16]《后汉书·蔡邕传》。

[17]《文献通考·选举七》。

[18]《后汉书·百官志》注引。

[19]《汉书·武帝纪》。

[20]《汉书·武帝纪》。师古曰:“猗,美也。伟,大也。”

[21]《汉书·公孙弘传》。

[22]《汉书·昭帝纪》。

[23]同上。

[24]同上。

[25]《汉书·宣帝纪》。

[26]《汉书·元帝纪》。

[27]《汉书·成帝纪》。

[28]《汉书·哀帝纪》。

[29]《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30]《后汉书·章帝纪》。

[31]《后汉书·和帝纪》。

[32]《后汉书·安帝纪》。

[33]《后汉书·顺冲质帝传》。

[34]《后汉书·桓帝纪》。

[35]《十七史商榷》卷二四《举贤良》。

[36]《汉书·王吉传》。

[37]《汉书·盖宽饶传》。

[38]《东汉会要》,第39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39]高文辑:《汉碑集释》,第319页,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85。

[40]《汉书·武帝纪》。

[41]《汉书·文帝纪》。

[42]《后汉书·丁鸿传》。按:刘方拜司空在永元四年十月,而丁鸿于永元六年正月去世,故此疏当上于永元五年。

[43]《后汉书·和帝纪》。

[44]《汉书·平帝纪》。

[45]《东观汉记》卷一九。

[46]《汉书·龚胜传》。

[47]《后汉书·徐樨传》注引《谢承书》。

[48]《华阳国志》卷一〇下。

[49]《后汉书·独行传·刘茂》。

[50]《后汉书·张霸传》。

[51]《后汉书·江革传》。

[52]高文辑:《汉碑集释》,第488页,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85。

[53]同上书,第403页。

[54]洪适:《隶释》卷一○。

[55]《后汉书·应奉传》注引华峤书。

[56]《后汉书·魏霸传》。

[57]《后汉书·冯绲传》。

[58]《后汉书·张禹传》。

[59]《后汉书·党锢传·尹勋》。

[60]《后汉书·吴祐传》。

[61]袁宏:《后汉纪》卷一五。

[62]《后汉书·韦彪传》。

[63]《汉书·董仲舒传》。

[64]《后汉书·章帝纪》。

[65]《后汉书·和帝纪》。

[66]《后汉书·安帝纪》。

[67]《后汉书·顺帝纪》。

[68]洪适:《隶释》卷一三。

[69]洪适:《隶释》卷一一。

[70]袁宏:《后汉纪》卷一六。

[71]《后汉书·宋意传》。

[72]《后汉书·左雄传》。

[73]《后汉书·胡广传》。

[74]《后汉书·顺帝纪》。

[75]徐天麟:《东汉会要》,第391页,北京,中华书局,1991。

[76]《后汉书·黄琼传》。

[77]袁宏:《后汉纪》卷一八。

[78]《文献通考》卷三四。

[79]《文献通考》卷三四。

[80]《后汉书·文苑传·高彪》。

[81]《后汉书·党锢传·刘儒》。

[82]《后汉书·方术传·公沙穆》。

[83]《后汉书·左雄传》。

[84]《后汉书·左雄传》。

[85]高文辑:《汉碑集释》,第87页、305页,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85。

[86]《宋书·百官志》言“汉武元封四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按元封五年始建13州,且西汉秀才不像是岁举,当以《汉书》为是。

[87]《汉书·昭帝纪》。

[88]《汉书·宣帝纪》。

[89]《汉书·元帝纪》。

[90]《后汉书·百官志一》注引《汉官目录》。按光禄“四行”始于西汉元帝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后汉书·吴祐传》:“以光禄四行迁胶东侯相。”

[91]《周礼注疏》卷一二。

[92]《汉书·陈汤传》。

[93]《三国志·吴志·吴主传》。

[94]《三国志·吴志·陆逊传》。

[95]《汉书·翟方进传》。

[96]《汉书·郑崇传》。

[97]《后汉书·陈宠传》。

[98]《后汉书·儒林传上·戴凭》。

[99]《后汉书·儒林传下·张玄》。

[100]《后汉书·儒林传下·魏应》。

[101]《后汉书·章帝纪》。

[102]《后汉书·顺帝纪》。

[103]《后汉书·质帝纪》。

[104]《后汉书·黄琼传》。

[105]《后汉书·左雄传》。

[106]《后汉书·臧洪传》。

[107]《三国志·魏志·司马朗传》。

[108]《汉书·元帝纪》。

[109]《汉书·成帝纪》。

[110]《汉书·哀帝纪》。

[111]《汉书·平帝纪》。

[112]《读通鉴论》卷四。

[113]《后汉书·安帝纪》。

[114]同上。

[115]《后汉书·谢弼传》。

[116]汪文台辑:《七家后汉书·谢承书》。

[117]《汉书·成帝纪》。

[118]《汉书·哀帝纪》。

[119]《汉书·平帝纪》。

[120]《后汉书·安帝纪》。

[121]《后汉书·顺帝纪》。

[122]《后汉书·桓帝纪》。

[123]《后汉书·灵帝纪》。

[124]《汉书·宣帝纪》。

[125]《后汉书·顺帝纪》。

[126]《汉书·赵广汉传》。

[127]《后汉书·童恢传》。

[128]《后汉书·张奂传》。

[129]《后汉书·缪肜传》。

[130]《汉书·何并传》。

[131]《汉书·酷吏传·尹赏》。

[132]《后汉书·袁安传》。

[133]《后汉书·郑玄传论》。

[134]《汉书·田蚡传》。

[135]《汉书·汲黯传》注引孟康曰。

[136]《汉书·史丹传》。

[137]《汉书·酷吏传·周阳由》。

[138]《汉书·东方朔传》:“武帝初即位,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四方之士多上书言得失,自衒鬻者以千数。”

[139]《汉书》本传记载有司马相如“以赀为郎,事孝景帝”。黄霸“武帝末以待诏入钱赏官,补侍郎谒者”。

[140]《文献通考》卷三六。

[141]《明史·选举二》。

[142]《文献通考》卷三六。

[143]《后汉书·胡广传》。

[144]《后汉书·独行传·向栩》。

[145]《论语·子路》。

[146]《汉书·韦贤传》。

[147]《汉书·公孙弘传》。

[148]《汉书·朱买臣传》。后来实施地方长官本籍贯回避制度,东汉时甚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谓之“三互”法。见《后汉书·蔡邕传》李贤注。

[149]《后汉书·桓荣传》。

[150]《后汉书·张霸传》。

[151]《后汉书·顺帝纪》。

[152]《后汉书·桓帝纪》。

[153]《后汉书·顺帝纪》。

[154]《后汉书·献帝纪》注。

[155]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十七。

[156]《汉书·翟方进传》。

[157]《汉书·平帝纪》。

[158]《后汉书·百官志一》注引《汉官仪》。

[159]《后汉书·明帝纪》。

[160]《后汉书·马援传·马严》。

[161]《后汉书·章帝纪》。

[162]《后汉书·和帝纪》。

[163]《后汉书·桓帝纪》。

[164]袁宏:《后汉纪》卷二五。

[165]《后汉书·左黄周传论》。

[166]《后汉书·史弼传》。

[167]《后汉书·盖勋传》。

[168]《后汉书·种暠传》。

[169]《后汉书·樊鲦传》。

[170]《东汉吾阳成墓砖文释义》,见陕西省图书馆藏手写本《摹庐丛书》。

[171]《潜夫论·本政》。

[172]《潜夫论·考绩》。

[173]《论衡·定贤》。

[174]《后汉书·公孙瓒传》。

[175]《后汉书·循吏传·许荆》。

[176]《后汉书·陈蕃传》。

[177]《文献通考》卷三十四。

[178]《后汉书·徐防传》。

[179]《后汉书·儒林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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