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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校机关管理工作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教师权利与救济的关系也是这样。在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与之相应的救济制度则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高校与教师间法律关系未厘清,现行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严重滞后,新的制度尚未建立。高校教师在面对这些权利侵害时,最常采取的做法就是被动地忍让。可以说,现行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并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浅议现代大学制度下的高校机关管理工作——从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谈起

梁 静

(留学生教育学院)

救济,是纠正或矫正造成损害的不正当行为,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以恢复或者得到补偿的行为。“权利”与“救济”是相辅相成的。有权利就有救济,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没有意义的。高校教师权利与救济的关系也是这样。

为了说明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这个问题,我们先要弄清楚,高校教师的权利究竟有哪些。教师的权利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二是《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特定权利。概括说来,教师的专业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教育教学权。由于知识背景和其职业对创新性的特殊要求,高校教师在教学方面比中小学教师享有更大的自由和自主性。在教材的编选、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环节的安排和更新、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考察等方面,高校教师都在很大程度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这种权利与他们的学术自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学术研究权。这里说的就是上面提到的学术自由。学者所从事的研究工作,是求真、求实的过程。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性,学术活动必须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应受到任何外力的干扰,比如出于政治、宗教、经济等目的的干预。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先决条件。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第十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当然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在我国,只要学者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在此前提下,学者是拥有学术自由的。

以上两点,是本文关注的重点。除这两点外,高校教师的权利还包括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方面。

以上是高校教师的权利。下面,再来看一下救济的情况。

一般来说,救济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私力救济,即由受害人或其利益关系人直接向侵害人进行反击和报复。另一种是公力救济,即通过公共权力解决纠纷,保护正当权利,惩处不当行为。公力救济又分为公共救济与法律救济两种。公共救济是指通过社会公共力量进行的救济,主要采取仲裁和调解两种形式。法律救济是通过国家权力进行的救济,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三种。法律救济指的是通过法律规定条件、程序和方式等,行使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使受害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或得到补偿。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方式大致也是如此。

上面所讲的是理论上的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影响高校教师权利的因素,首先来自高校。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实行,是建立在高校与教师平等的基础上的。高校教师聘任制指的是高校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的基础上与符合教师资格的公民自愿签订的关于教师权利与义务、待遇与福利的受劳动法制约的任用制度。但正如卖猪肉的北大才子陆步轩所说的,“胳膊拧不过大腿,个人斗不过单位”,在教师与高校的实际关系中,教师仍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

高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国现行高校对教师的考核制度,有可能影响到教师的学术与教学自由。

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在教师职称评定、工作成绩的考察上广泛实行的是量化考评制度。发表的文章数量、刊发期刊的级别和手上掌握的项目数量、级别与经费等,直接关系到教师的薪酬与职称的评定。

这种风气非常不好。从事学术研究的人都知道,不同学术期刊对于稿件内容的选择都是有偏好的,拒绝刊发的文章很多时候也不是由于稿件质量不高。但在这种风行全国的量化考评制度压迫下,论文发表长期处于严重的“供过于求”的状态。在这种政策的“诱导”下,高校教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然会想尽办法千方百计地发表论文。于是乎各种违背学术自由的行为层出不穷。媒体不时曝光出来的“学术腐败”、“剽窃”案件自然不可原谅,但高校教师为了论文能够顺利发表,很多时候对于所投期刊,不得不投其所好,放弃自己真正想要研究的题目,而改做更有可能发表的题目,或是将自己已经撰写完毕的文章,顺着期刊的偏好改得面目全非。

在项目申报的问题上,也存在这种问题。为了申请项目,多少人削尖脑袋,去追赶本学科的所谓“热点”、“前沿”问题。或许对于实用性比较强的社会学科与工科,这种行为无可厚非。但人文学科的研究,尽管也存在一些热点问题,比如说最近几年的“竹简热”。但总体来说,人文学科的研究仍然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一流的学术研究,总是带有一点艺术性的。对于自然科学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本来就很“文艺”的人文学科呢?而高校在这些方面的做法,毫无疑问是忽视了学科之间的区别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教师的学术自由。从长远来说,这并不利于中国学术综合实力的发展。

高校对教师的教学情况的监督、考核,无疑是确保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如果处理不当,对其教学进行过多的干预,则有可能影响到教师的教学自由。毕竟术业有专攻,教师才是其所研究领域的专家。高校的监督与考核,应该有所局限,对教学的方法、效果等方面进行调查即可,而教师讲授的内容,只要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实无干涉必要。

除了高校以外,还有一些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因素也有可能会影响到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不同学术意见之争,本来是很正常的学术行为,但有些学术之争愈演愈烈,一派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发动一切力量,势必要将另一派赶尽杀绝(后者往往更接近事实真相),学术之争演变为人身攻击。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北大教授骂孔子是丧家狗”事件。孔子周游列国时被一个郑国人说其像“丧家狗”,这本来是文献言之凿凿的事件。而后世两千多年的尊孔之风造就的一大批“孔圣”的拥护者们,却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一点,对于李零教授解读《论语》的《丧家狗》一书,仅凭标题就妄下论断,将此书贬低得一无是处者有之,对李零教授进行诬蔑诽谤者有之。这不仅仅违反了求真求实的学术道德,甚至伤害到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与之相应的救济制度则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高校与教师间法律关系未厘清,现行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严重滞后,新的制度尚未建立。现行的救济制度的现状带有较强行政色彩和民事色彩,诉讼制度还存在法理依据不足的情况。高校教师在面对这些权利侵害时,最常采取的做法就是被动地忍让。可以说,现行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并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现阶段,如何改善这种情况?首先,管理方要做出更多的努力与让步。比如,在对教师工作成绩的考核方面,不能一味按照量化考评的原则。对于不同学科的管理,也不能一视同仁地搞一刀切,让大家统统都使出吃奶的力气去争项目、拉经费。对于短期内经济效益较差的人文和数理等基础学科,要有足够的包容和长远的眼光,对于这些学科而言,太急于出成效的做法无异于揠苗助长。

其次,在制度建设上要借鉴成功的经验,建立教育仲裁制度。由于教育申诉、复议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而教学又具有高度专业性,因而有必要引入一种由专家学者组成的仲裁机构,以弥补单纯依靠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方式。

教育仲裁规定的受案范围应该主要为教育领域里的教师、学生、学校之间发生的争议。解决教师和高校之间的争议事项应该包括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考核、招聘、解聘、辞聘、未聘安置、调解离退休费、履行聘任和聘任合同等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其相应的组织结构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高校代表、教师组织代表——工会联合组成。教师在未能或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选择,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避免过多教育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对于涉及学术权力侵犯的案件,则要坚持实行一裁终局制,司法只能对其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过对管理模式的改进以及制度的完善,相信对于高校教师权利制度的完善将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戴中祥,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2]彭静雯.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研究[J].教育探索,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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