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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制度和体制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国的高等教育机制、体制逐渐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学位制度、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等。高等学校考试是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助推器,高考制度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三级学位参照多数国家通行做法,分别与中国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即本科教育、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相对应。

回忆起1978年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那天的情景,已是山西省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副院长、总工程师的徐杨先生感慨万千。恢复高考,让徐杨一夜之间由一名插队知青变为了大学生。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废除推荐制度,恢复文化考试,择优录取。这标志着被“文化大革命”中断十年的高考制度正式恢复。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国的高等教育机制、体制逐渐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学位制度、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等。

1952年,中国建立了全国统一招收高等学校新生考试制度。这一制度在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从1977年起,中国恢复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择优录取新生的办法。

高考制度,即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简称。中国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分省安排招生计划和依据统考成绩录取考生的基本制度。其中,统一考试是教育法确立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考试大纲由国家统一颁布,命题工作实行国家考试中心命题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命题相结合的办法。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7至8日。各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考生在户籍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根据高校在其所在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教师评阅考生答卷,按高校在本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与考生成绩分布相比较,确定分批次投档分数线,使用专门的录取软件通过互联网向高校投送考生的电子档案。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程序,根据考生成绩并对其德、智、体等情况或有关学科、技能特长等进行综合衡量后决定是否录取,向录取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高考管理体制呈现出政府统筹、高校为主、地方协同的特点。2011年,中国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人数为933万,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规模为675万,全国高考平均录取率为72.3%。

在统一的高等学校考试制度基础上,对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有关考生需在高考之前参加所在省或报考院校组织的艺术、体育等专业术科测试。招生院校依据有关考生的高考成绩与学科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两类成绩在录取中的使用办法,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对航海、飞行、军事等特殊领域的相关专业,由高等学校综合考生高考成绩与体检、面试等要求条件进行录取。

为支持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煤炭等行业重点建设项目和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定向就业招生办法,提供专门人才支持。普通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安排适量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考生自愿填报并在入学前与定向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录取时可将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一定分数。近年来,国家又相继实施了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等定向就业招生项目。

此外,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获奖的学生、被评为省级优秀的学生、部分在重大体育比赛获奖退役运动员以及公安英烈子女等,在高中毕业当年具有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可不参加高考,经其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对特殊考生群体,如聋哑、盲人等残障考生,有关高校经批准可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高等学校考试是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助推器,高考制度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1—2010年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从2001年的458万增至2010年的962万,年均增长8.6%;全国高考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1.3%,其中农村考生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4.3%;高校本科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0.9%,其中农村考生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3%。同期,女性考生受高等教育机会逐年增加,2010年录取女生占录取考生总数的50.8%,超过男生比例。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率为77.9%,高于全国录取率9.3个百分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在进行高考制度的改革。高考改革要坚持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目标是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目前,中国深化高考改革的重点是“四改革、四推进”:一是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推进分类考试;二是改革考试评价体系,推进综合评价;三是改革招生录取模式,推进多元录取;四是改革高考管理制度,推进“阳光工程”。总体上,将继续坚持高考制度,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规律,不断完善考试内容、方式和招生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改革。[4]

1983年5月27日,新中国首批在人民大会堂被授予学位的18名博士,树立起新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中国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博士了!

2010年,全国招收研究生53.82万人,其中招收博士生6.38万人,招收硕士生47.44万人。全国在学研究生153.84万人,其中在学博士生25.89万人,在学硕士生127.95万人。毕业研究生38.36万人,其中毕业博士生4.90万人,毕业硕士生33.46万人。[5]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条例》,条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学位条例》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第一部教育立法,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是新中国教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成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已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

中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三级学位参照多数国家通行做法,分别与中国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即本科教育、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相对应。《学位条例》规定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术标准和专门技术能力要求,以指导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另设有名誉博士学位,作为国家荣誉专门授予在某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国外知名人士。[6]

根据198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中国的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198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并分别于1990年、1997年和2011年先后修订。2011年,目录规定授予学位的门类共13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和艺术学,门类下共设一级学科110个。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依法对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并给予相应的学位授权。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目前,博士、硕士授权单位由国家统一审核,设有研究生院的单位可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初审工作,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分别委托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设有研究生院的单位自行审核。博士、硕士授权单位由国家审核的方式,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博士、硕士单位的整体条件、地区布局和层次结构的宏观调控。

中国高等教育资源分布在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高等学校为主。2011年全国346家博士培养单位中,高校占259家,占74.9%;695家硕士培养单位中,高校占481家,占69.2%。多系统、多渠道培养研究生,有利于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调动社会相关单位、部门的积极性,培养社会急需的多种类型高层次人才,是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巨大潜力和独特优势。

中国公民既可以通过公开招考成为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后获取学位,也可以通过在职从事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及接受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学习,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获取学位。学位申请者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答辩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申请者学位证书。

中国研究生教育分硕士、博士两个阶段,按培养目标不同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由获得相应学位授权的单位培养。

——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人才,学习年限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人才,学习年限三至四年。依据《学位条例》,学术学位按哲学等13个学科门类授予。到2011年,全国共有硕士学位授权单位695家,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5706个;博士学位授权单位346家,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2765个。各单位在相应的授权层次,自主设置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开始于1990年的工商管理硕士,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及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强调理论与应用的有机结合,与企业、行业组织等密切联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要求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依据《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总体发展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到2011年,共设置工商管理硕士等硕士专业学位39种,工程博士等博士专业学位5种,形成了以硕士专业学位为主体的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生产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行业和领域。2011年全国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511家,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726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79家,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08个,累计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00多万人。2011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约占全国研究生招生总数的30%。

中国自恢复研究生教育和建立学位制度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经历了从中央和培养单位的两级管理,到中央、地方政府和培养单位三级管理的改革发展历程。

中国研究生教育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学位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学科评议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部门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育委员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有研究生院(处、部)管理研究生培养等事务。学位授予单位均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学位规划,开展学位评定等事务。三级管理职能和权限的分配与调整,是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内容。目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心逐步转移到地方政府和培养单位。中央政府逐渐从过去的集中计划和直接管理,转向更多地采取立法、评估、经济手段和信息服务等进行宏观调控。

在三级管理体制之外,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机构和社会团体逐步建立并发展,参与质量评价与监督。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1998年,“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成立,2003年更名为“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学位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题研究;承担行政部门委托的评估、评审工作;承担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全国统考和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的命题和考务工作;开展学位对等与承认的研究咨询等。

——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业性组织,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制定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教材、案例等,制定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组织师资培训,开展专门研究,加强培养单位与实际部门联系,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1999年成立,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由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高校研究生院组成,主要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成员共同协商推动研究生院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成员单位间开展交流和研讨;开展国际交流,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委托的评议工作。

——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是成立于1994年的群众性学术组织,主要通过在成员间组织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评估和咨询等活动,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省级学位办主任联席会议200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举行学位办主任联席会议,此后会议不定期召开,成为政策研讨、部门建设以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交流的重要平台,对加强沟通协作、提升省级部门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大学等22所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中国的研究生院制度正式建立。研究生院是中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解决国家重大科技问题的重要基地,在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1984—2003年,国务院、原国家教委、教育部共批准了56所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这56所研究生院承担了全国60%以上的博士和近40%的硕士培养任务。研究生院对推动中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起过重要作用,目前研究生院已开始由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高校自主设置。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了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近年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迈出关键性步伐,探索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大众化需要的一整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一是建立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充分体现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二是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为主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基本建立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多方支持的工作机制;高等学校形成了相应的内部工作格局。三是形成了对就业制度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富有针对性和创造性的政策框架体系,涵盖了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就业指导、入伍预征、困难帮扶、失业登记、见习培训等多个方面。2006—2010年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总计达到2700余万人。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各高校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确保了每年大部分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去向,每年秋季初次就业率稳定在70%以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主要由高等学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相关机构来提供,其中,高等学校是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主体,发挥着核心作用。《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7]为此,教育部将重点建设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八个支撑系统: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支撑系统。完善已有就业政策,进一步制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新政策。二是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服务系统。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工资、待遇等就业环境,完善服务期满有序流动的相关政策。三是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系统。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课程建设,着力提高课程质量;开发符合中国国情的高校学生职业发展测评体系,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咨询。四是就业市场和信息服务系统。进一步做强高校校园市场,积极培育协作性、区域性市场,逐步实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息发布、面试交流、协议签订等过程的信息化。五是就业管理服务与监测系统。实现同步实时监测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就业数据统计分析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的信息化、自助化。六是就业状况评价和反馈系统。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标准和办法,强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七是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系统。建立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开展各类援助项目,提供优先推荐和分类指导,由政府、高校、社会多方提供就业援助和帮扶。八是组织保障和队伍建设系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建立一支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相对稳定的高素质、专业化就业指导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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