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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学校非经营性资产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以后,其固定资产的补偿进入了一个新的运行循环轨道。收取资产占用费的实质是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获取的收益,部分地纳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一节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概述

一、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含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国家已经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已办的经济实体必须进行清理整顿,该撤的撤,同意保留的也必须与原主办机关进行人、财、物的彻底脱钩,核实资产后,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挂钩和产权登记手续,这种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的问题

(一)产权归属不清

有些单位的财产在由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没有严格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对提供财产方与接受财产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对已转作经营使用的资产也没有及时、严格地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致使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以后所有权关系不清,出现了所有权管理的缺位;有些单位对转作经营性的资产,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些经济实体在开办时大多是多方集资,资金来源渠道很复杂,开办时也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等到形成一定规模以后,常常出现各种产权纠纷,严重影响经济实体的进一步发展,也导致产权界定工作的难度加大;还有一些由于投资监管责任不明,无人对资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造成了只有人经营使用学校国有资产,而没有人向经营使用者追索投资收益和所有者权益的怪现象。

(二)补偿严重不足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以后,其固定资产的补偿进入了一个新的运行循环轨道。作为经营性资产,其价值补偿主要是在营运中通过计提折旧来实现的。然而,相当一部分转为经营的固定资产在营运中都未计提折旧。有些单位甚至在已经具备计提折旧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不提或少提折旧,致使这些单位的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消耗补偿严重不足。

(三)运营效益低下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以后,一般都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财务监督跟不上。在资产运营中,企业大都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致使许多企业出现了“三高一低”(即工资高、费用高、成本高、效益低)的不正常现象,资产运营效益十分低下。

(四)收益分配混乱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以后,由于相应的分配制度不健全,国家税利、企业积累、个人所得都无法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再加上经济核算工作缺乏严肃性,主办单位和企业管理人员对收益分配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处理。在收益分配中,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事业部分仅占一小部分,其余大部分进入了单位的小金库。这样做的结果,既背离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现“创收”,以弥补经费不足的初衷,又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也不利于反腐倡廉。

三、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重新划定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财力的匮乏,以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从理论到实践都偏重于对营利性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相对忽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这就使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既不能得到经济理论界的关注,又无法得到后续增量资金的注入,严重影响其管理效能。同时,这一问题又由于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划分上的不规范而进一步加重了。以前由于未能很好地分析一些机构的经济属性,使得诸如医院、高等院校、部分应用型科研机构等一些具有营利能力的机构也都被划入非营利性的机构行列,这就使得这部分有营利能力的机构仍然由财政负担,而财政对于真正非营利性国有资产的投入却进一步地受到影响,进一步降低了其管理效率。那些本应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行政事业单位却要通过部分的市场收费方式,或者不顾其自身职责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因此,目前要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将那些本应按照企业化原则进行运作的机构,从行政事业单位中分离出去,按照一般营利性国有企业管理的方法来进行管理,并最终使国有资产从这些领域中基本退出,从而缩短国有资产管理的战线;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学校单位转经营性资产的综合管理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过评估核定的资产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经营单位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

3.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学校对转为经营性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首先要实行专项登记,建立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然后实行专项考核,建立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4.资产收益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的资产收益,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搞账外账,设“小金库”。对于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办事人员的责任。

5.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合理收取资产占用费。所谓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其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年(或季)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后,投资者要向经营者收取投资回报,即资产经营者必须向投资者缴纳经营利润;二是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职能的学校要向行使资产所有权管理的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缴纳资产占用费。收取资产占用费的实质是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获取的收益,部分地纳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

6.坚持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无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关系怎样变,也无论学校的身份怎样变,国家对这部分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身份不能变,应当享有终极所有者的监督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学校用国有资产开办的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以及向集体企业投资、联营等,国有资产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7.对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8.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的资产,如果产权发生变动,则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四、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学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要办理申报手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如实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学校在办理申报手续时,还须提交以下有关文件和资料:

1.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等签署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资产评估确认书;

7.近期财务报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9.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学校在填制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以后,连同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一起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所属学校报来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之后,进行审查;核实资产。根据审查情况,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财政部门审批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文件、材料后,即可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申报。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报来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查核批。根据审查情况,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相应栏内,填写审批意见,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在“审定结果”栏内写明经核准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总额,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总额、流动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总额和其他资产总额,以及其他需要审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在办理完毕审批手续之后,出具批复文件,连同经核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批复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以此为依据,进行投资、入股、合资等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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