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理论指引正确发展方向

理论指引正确发展方向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场学研究就是应对新全球化时代的挑战,探索创新理论出场路径的哲学范式。今天,看待某一个著名的理论,应从历史发生的角度,从文本学和文献学范式去重新解读它的文本,理解其本真的意义。而德里达及其他解构主义者攻击的主要目标正好是这种称之为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想传统。其最大的特点是反中心,反权威,反二元对抗,反非黑即白的理论。

四、研究的理论依据

(一)哲学理论

1. 马克思主义出场学

为了探索马克思主义当代出场路径的历史使命,本研究召唤了“出场学”的出场。作为一种哲学思潮,在当代它不仅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推进研究范式创新与转换的理论研究的“方法论自觉”。这个理论一经出场立即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和认同。苏州大学的任平教授是这个理论的代表人物。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一理论的考察和研究,举一反三,将之应用在对成人教育制度的研究上。

该理论强调在历史语境、出场路径与出场形态三者关联中系统研究哲学创新发展的逻辑,包括历史与哲学两个地平线、四大模块的理论范式:在历史的地平线上,资本全球化成为当年马克思主义思想出场的原初语境;新全球化时代成为马克思主义当代出场的新语境。从历史到当代的地平线转换,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地平线从“当年”到“当代”的创新与发展。

哲学研究的范式总是时代思维方式的集中体现。出场学研究就是应对新全球化时代的挑战,探索创新理论出场路径的哲学范式。思想的解放、理论的创新不仅包括对一系列僵化教条结论和观点的破除,而且包括研究方法、研究范式与研究视阈的转换。按照库恩(Thomas Kuhn)的理解,“范式”就是一种视界、规则和方法论,它是一种见解、观点和理论的根基与灵魂。相对于理论结论或见解的变革而言,范式的变革是更为深刻与根本的变革。今天,看待某一个著名的理论,应从历史发生的角度,从文本学和文献学范式去重新解读它的文本,理解其本真的意义。即为了理论的创新,必须首先廓清理论的地平,以时代的视野去重新理解那个思想理论的原初语境,对当时语境下产生的文本要“重新打开”和“重新上手”,对原初语境的分析要采用一种渐次展开的“历史现象学”的方法。这样的阐释范式借助于当代解释学的许多成果和方法,已经成了当前具有重要价值的基础性方法。比如用这种方法来进行成人教育制度的研究,考察过去的成果、现在的制度,一定会大有收益。过去的制度文本,对出场语境和出场路径都有深刻的依赖性,因而是历史的出场形态。要科学深刻地理解某种制度文本的思想和当时希望达到的目标,必须要超越文本,深入背后去把握历史语境、出场路径与文本形态的关联。

历史语境的变迁,始终是文本意义变迁的现实基础。本研究将应用出场学理论来解读当代成人教育制度,主要是因为解读建立在即时的时代视阈之上,依靠来自时代视阈、带着时代问题对当时的文本进行重新解读,读出问题、读出新意、推进创新,使成人教育制度在切合实际的不同的时间地点不断地出场。

2. 解构的策略

解构主义于20世纪60年代缘起于法国,其领袖人物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将之称为解构的策略——不满于西方几千年来贯穿至今的哲学思想,对那种传统的不容置疑的哲学信念发起挑战,对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形而上学传统大加责难。

在德里达看来,西方的哲学历史即是形而上学的历史,它的原型是将“存在”定为“在场”,借助于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的概念,德里达将此称作“在场的形而上学”。“在场的形而上学”意味着在万物背后都有一个根本原则,一个中心语词,一个支配性的力,一个潜在的神或上帝,这种终极的、真理的、第一性的东西构成了一系列的逻各斯(logos),所有的人和物都拜倒在逻各斯门下,遵循逻各斯的运转逻辑,而逻各斯则是永恒不变,它近似于“神的法律”,背离逻各斯就意味着走向谬误。

而德里达及其他解构主义者攻击的主要目标正好是这种称之为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想传统。简言之,解构主义及解构主义者就是打破现有的单元化的秩序。当然这秩序并不仅仅指社会秩序,除了包括既有的社会道德秩序、婚姻秩序、伦理道德规范之外,而且还包括个人意识上的秩序,比如创作习惯、接受习惯、思维习惯和人的内心较抽象的文化底蕴积淀形成的无意识的民族性格,即打破秩序然后再创造更为合理的秩序。

德里达以《文字语言学》《声音与现象》《书写与差异》三部书的出版宣告解构主义的确立,形成以德里达、罗兰•巴尔特(Roland Barthes)、福科(Michel Foucault)、保尔•德•曼(Paul de Man)等理论家为核心并互相呼应的解构主义思潮。解构主义直接对人类文化传播载体——语言提出了挑战。德里达以人的永恒参与为理由,认为写作和阅读中的偏差永远存在。他把解除“在场”作为理论的思维起点,以符号的同一性的破裂,能指与所指的永难弥合,结构中心主义颠覆为“差异性”的意义链为自己理论的推演展开。

在欧陆哲学与文学批评中,解构主义是一个由德里达所创立的批评学派,提出了一种他称之为解构阅读西方哲学的方法。大体来说,解构阅读是一种揭露文本结构与其西方形上本质(Western metaphysical essence)之间差异的文本分析方法。解构阅读呈现出文本不能只是被阅读成单一作者在传达一个明显的信息,而应该被阅读成在某个文化或世界观中各种冲突的体现。一个被解构的文本会显示出许多同时存在的各种观点,而这些观点通常会彼此冲突。将一个文本的解构阅读与其传统阅读来相比较的话,也会显示出这当中的许多观点是被压抑与忽视的。

解构的主要方法是去看一个文本中的二元对立(比如说,男性/女性、同性恋/异性恋),并且呈现出这两个对立在事实上是流动与不可能完全分离的,而非两个严格划分开来的类别。而这个的通常结论就是,这些分类实际上不是以任何固定或绝对的形式存在着的。

解构主义是一股当代哲学与文学批评理论里的主要力量。其最大的特点是反中心,反权威,反二元对抗,反非黑即白的理论。德里达本人对建筑非常感兴趣,他对建筑的“文本(TEXT)”运用了大量的解构方法,他认为建筑的目的是控制社会的沟通,交流。从广义来看,建筑的目的是要控制经济,因此,他认为新的建筑,后现代的建筑应该是要反对现代主义的垄断控制,反对现代主义的权威地位,反对把现代建筑和传统建筑对立起来的二元对抗方式。仅仅有“文本”是不能准确表达意义的,需要其他的因素,比如语法、语义、语音,这些因素共同的作用才能使之具有意义。

本研究试图运用解构主义思想于我国成人教育制度的现实状态,借用其解构阅读的方法去剖析、呈现我国成人教育制度的现状,以此为基础来建构成人教育制度的理想状态。

(二)制度法理学

法理学既指称思想体系,又指称一个学术领域。在学术意义上,法学家把它看作法学体系中最抽象的部分,哲学家把它看作是哲学在法学中的应用。作为法学体系中最抽象的部分,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本研究将把法理学与法哲学视为同等意义的概念。

制度法理学或制度法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是以超越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为特征的法学流派。它在法理学的许多基本问题上都有创新和贡献,特别是法学认识——方法论和法的本体论方法的创新引人注目。制度法理学是由英国法学家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 Comick)和奥地利法学家奥塔•魏因伯格(Ota Weinberger)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创立的。

该理论的目标是要解释和说明规范、法律制度和其他类似的思想——客体的存在,它超越了自然法理论并保持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特征,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修正的形式,对于成人教育的制度研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该理论以社会法学的事实论为思维基点,认为法理学要研究法律的实在性与有效性,以研究实在法为依归。在成人教育制度中同样具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实在的制度和习惯的规则并存,那么制度法理学的研究给我们指明了研究的重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同时吸收了自然法理论的合理成分,如认为规则与价值密切相关,确实存在着某些在法律范围内应予以强制推行的价值,等等。

他们认为仅仅从外部行为的观察并不能解释制度实例的存在,而只有以规范作为标准来理解行为才能理解实例的存在,同样制度实例的创制也必须以规范程序的形式才能获得法律的效力。

制度法理学的创始人对规则的分析有助于人们更清晰地把握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把构成制度的规则分为三类,即创立规则、后果规则、制止规则。过去人们研究规范时一般有两方面的探究:一是分析规范的结构,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或加上假定;二是对规范的分类,把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这两种研究都是基于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和权利是法律的逻辑起点这一命题的,是一种规范——逻辑分析。制度法理学从对制度的创制开始,以制度的实例性存在为研究对象对规范进行分析,从技术意义上说是一种新的视角,使人们从动态上进一步了解和把握法律制度,极大地增强了理论的力量。

制度法理学在阐述其理论时,十分注重吸纳和运用行为学、心理学、哲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有助于加强各个学科的交流。在更广阔的视野上来研究法律,又有助于法学研究的深入与拓展。各种理论和方法的综合运用,突破了传统法律实证主义单一的分析方法及其局限性,使得他们能够看到法律体系不是一个可以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的封闭体系,而是社会整体中一个有机的与其他部分相互作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体系不是一个个法律规则的简单相加,在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并由此组成规则体系这么一种综合体。

成人教育活动需要制度的规范,有制度规范的成人教育活动才有更为自主的发展。因而,在研究成人教育制度时必然需要站在制度法理学的角度去审视它的合理与缺陷,更需要运用其去建立合乎理性的成人教育制度的法律文本。

(三)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以人为本始终是它的本质和核心。人既是创造社会的主体,也是享受社会的主体,还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在社会发展中要以满足人的需要,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发展为核心内容和终极目标。“以人为本”意味着要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遵照人性的基本规律,理顺人与社会的关系,确立人在社会中的中心地位,将人的发展视为社会发展的主题和核心,优化人的生存环境、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认同社会发展在物相层面必然表现为追求经济增长等经验事实,但它更为坚执社会发展的人文价值旨趣,认为社会发展是人的多种价值要求的集合,社会发展本质上只能是人的多种价值要求的实现过程和人的自身价值的提高过程。社会发展的物相层面的经验事实只有在人本价值原则的规约和牵引中,才能获得持续发展和真实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生命意义的关注,是对人的尊严、价值与自由的追求,是对人类未来命运的终极关怀。科学发展观表达了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通过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表达了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科学发展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既包含着对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状况的关注,也包含着对个体及人类发展最高理想的追求;既重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又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既关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又关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观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人文关怀的新境界。人的生存需要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内驱力,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人的发展需要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内在的、不竭的驱动力,它包括劳动的需要、交往的需要、情感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参与的需要、审美的需要、追求崇高的需要等。在满足需要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的过程中,不断地产生新的需要,意味着人新的属性的出现,也意味着人性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的现实满足程度,成为衡量一个社会发展的基本尺度。一切经济社会活动和发展都是为了人与人的发展,不是为了活动的活动,为了发展的发展。满足人——人们——人类发展的需要,始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社会活动和发展的承担者和推动者。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人的活动过程。真正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是健全、健康的人格主体。现代科学表明,人对外部世界的掌握和改造,越来越依赖于对自身的掌握和改造。人类自身的发展状况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最大资源。

科学发展观是以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为根本动力的发展观,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进步、各个社会子系统协调运作的发展观,是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发展观,是以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的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发展观体现人类与自然界的统一,克服了传统发展观把GDP作为衡量社会发展唯一指标的缺陷。中国的发展要依靠技术进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靠消耗大量资源获取财富增长的道路。自然界永远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的摇篮,人永远都是生物体和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发展的条件,也制约着人类的行为。科学发展观摒弃了传统发展观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立足点,要求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彻底转变观念,从传统的“人是大自然的主人”,可以随意支配自然、征服自然,转变为“人是自然的成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不再以人类自身的狭隘利益来对待自然界,而是以更高的境界和更广阔的视野把人类与环境、社会发展与生态发展融合在一起,树立一种新型的现代生态文明理念。它是既兼顾人类的利益,也兼顾自然界的和谐;既考虑当代人的生存,也考虑到后代人的发展。科学发展观体现人类与历史的统一。

科学发展观在现时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它也是我国建立与完善成人教育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成人教育制度的结构中必然要体现出这种价值观才能充分发展我国的成人教育事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