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业提供的主要服务产品
1.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业提供的体育服务产品
国家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的功能定位应该是为比赛、训练、全民健身、休闲娱乐服务。因此,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活动应该是以体育业务为主。体育场馆从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条件出发,可提供的体育服务产品主要有:
第一,竞赛类体育服务产品,如正规比赛、商业性比赛、群体比赛等;
第二,休闲类体育服务产品,如健身房、棋牌室、乒乓球、羽毛球、溜冰、游泳等;
第三,咨询类体育服务产品,如群体活动组织编排、辅导咨询、运动处方等;
第四,培训类体育服务产品,如武术、气功、体育舞蹈等各种运动项目的培训;
第五,集资类体育服务产品,如场馆内外的体育广告等;
第六,游乐类体育服务产品,如场馆旅游、体育游乐、水上乐园等;
第七,训练类体育服务产品,如建立各种运动项目的业余体育俱乐部。
2.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业提供的非体育服务产品
公共体育场馆在保证为体育运动服务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开展多种经营,除为社会提供竞赛、表演等体育服务产品之外,还应为社会提供体育以外的其他非体育服务产品,做到以体为本,多种经营。这也是公共体育场馆运作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内容。
公共体育场馆实行多种经营,有利于发挥自身的多种功能,提高场馆使用率。公共体育场馆实行多种经营,也有利于提供体育以外的社会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公共体育场馆要根据体育市场的需要积极组织体育竞赛、表演等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公共体育场馆可开展的多种经营主要有:围绕主营业务的配套服务,如小卖部、商场(销售各类运动用品)、宾馆(招待所)、商务、餐饮、沐浴等。利用场地设施的衍生服务,如停车场、家具展销、超市等。开发创新的其他服务,如露天游泳池冬天钓鱼、溜冰等。
公共体育场馆开展多种经营时,必须以保证完成体育运动服务特别是运动竞赛、表演服务为前提。当多种经营在场地、设施、人员等方面与体育运动服务发生矛盾时,多种经营应当无条件服从和服务于体育运动服务的需要。此外,公共体育场馆的多种经营也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令,贯彻执行体育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反对片面追求经济收入,经营活动要高尚、文明、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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