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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规则的价值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育规则属游戏规则的一种,它被用来指导“体育行动和行为”。在运动场上,体育规则作为判定体育行为与技术正确与否的尺度,对体育比赛的公平、正义和有序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体育规则的普适性,体育运动从精神到权利再到规则存在着广泛的普适性。体育规则却不同,同一项目的规则适用于世界各国的体育比赛项目,无论比赛的级别高低,规模大小和技术水平的高低。

五、体育规则的价值

在第30届伦敦夏季奥运会上,英国的跆拳道运动员史蒂文森郑重宣誓:“我以全体运动员的名义保证,为了体育的光荣和我们运动队的荣誉,以真正的体育道德精神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尊重并遵守运动会的各项规则,致力于参加没有药品和兴奋剂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紧接着,是英国拳击裁判贝西代表全体裁判员郑重宣誓:“我以全体裁判员和官员的名义,保证以真正的体育道德精神,完全公开地执行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职务,尊重并遵守指导运动会的各项规则。”运动员代表和裁判员代表都在反复强调要尊重、遵守体育规则。由此可见体育规则在维护体育比赛秩序,以及实现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性(刘永荣,2012)。

“无规矩,不成方圆。”大千世界,纷繁复杂,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规则,就很难形成良好的秩序。从词源上看,现代英语中的规则(rule)一词在古英语中为reule,来源于古法语,并可进一步追溯到拉丁文的regula(直尺、标尺)和regere(指导、统治、管理),后来rule又逐渐引申为“规则、规章、规定、条例”等,同时也有依规章来“指导、统治、管理”的意思(王化冰,2005)。《辞海》对规则的解释是:就某一或某些事项所制定的书面文件。国家机关颁发的规则,是法规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制定的规则,在本组织与本规则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辞海编辑委员会,1999:591)。规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是衡量社会理性化、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认为,规则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对人们的争执作出裁决的依据”;社会规则是指“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如道德、宗教、伦理等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一切法律、道德、伦理等制度规范都是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在哲学中,规则往往被用来指“行动或行为的指导”,常被分为游戏规则、形式系统中的规则、语言的规则、道德的规则和法律的规则等(刘淑英 等,2005:20-21)。体育规则属游戏规则的一种,它被用来指导“体育行动和行为”。在运动场上,体育规则作为判定体育行为与技术正确与否的尺度,对体育比赛的公平、正义和有序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刘飞舟等(2010:78-81)认为,体育竞赛规则是人们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形成的决定体育参与主体行为的一种规范性文化现象,它包含着顺应社会文明化进程要求的价值标准。体育竞赛规则的制定是行业的最高行动纲领,具有普适性,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不得任意损坏规则的权威。

(一)体育竞赛活动的基本因素

体育仪式的独特性,任何体育比赛都有正规的仪式和程序。比如作为一个具有典型宗教色彩的祭祀性赛会的古代奥运会,包含着许多具有宗教色彩的庄严仪式,这些仪式在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历史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创始人顾拜旦先生敏锐地认识到体育仪式的重要价值,因此继承和发展了采集圣火、点燃圣火、火炬接力、运动员和裁判员宣誓、颁奖仪式,并创立了开幕式、闭幕式、运动员入场式、升降和交接会旗等仪式,以此来净化人们的心灵。这些仪式构成了一幕幕最庄严、最神圣、最激动人心的场景,体现了人类真、善、美的力量,扩大了奥运会的影响力,弘扬了奥林匹克精神。

体育项目具有传统性,任何一项体育运动都有自己或长或短的历史传统,有着一套由过去所延续下来的游戏规则和游戏话语。传统在社会生活中遭遇了不同命运的洗礼,有些体育传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消亡,比如赤身运动。有些体育传统则延续至今,成为现代体育运动发展的坚实基础,“场地跑”即是如此,今天的短跑运动就是从场地跑发展演变而来的。它不仅是一个悠久的体育传统,而且也成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体育传统没有孰优孰劣的区分,它反映了不同时期人们对体育文化的诉求。

体育运动的权威性,体育活动规则的形式渊源,主要来自于人们在普遍的体育运动实践中发展与完善起来的游戏规则。到了近现代,这些规则均由各种运动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如国际田联、国际足联、国际羽联、国际排联等加以编撰、确认和发展。因此,体育规则和法律规则一样,它们所依赖的是人们的普遍认同以及权威机关的确认和编撰。也正是大众的权威,赋予体育规则以约束力。

体育规则的普适性,体育运动从精神到权利再到规则存在着广泛的普适性。以体育规则的普适性为例:体育规则对于参加比赛的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的、适用的,没有人可以例外。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随着体育运动的国际化、全球化发展,体育规则的普适性甚至比法律规则更强。对于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则既可以相同也会存在差异。比如对于同性恋行为,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为合法,同性恋者还可以结婚,而有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同性恋,违者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体育规则却不同,同一项目的规则适用于世界各国的体育比赛项目,无论比赛的级别高低,规模大小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对于同一体育运动项目而言,不论是田径、体操、举重,还是足球篮球、排球,各个国家在相同的体育项目上所采用的规则是普遍一致的,(宋瑞兰,2010:149-155)即使有个别差异,也属大同小异。但只要是国际性赛事都必须使用相同的规则。

(二)体育竞赛规则的发展

从Play(游戏)到Game(比赛)的发展,可以看出体育运动竞赛是专注于社会道德原则的。现代体育竞技运动中的许多项目都来源于游戏活动,这些游戏不断地发展,逐步组织化、规范化的过程就是演变为现代体育竞技运动的过程。由游戏活动转化为现代体育竞技运动大体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游戏——游戏性非正规比赛——正规化比赛——规范化比赛。通过由低阶层到高阶层的不断发展,其技术化、专业化和规则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相应地,体育竞赛规则也经历了自定规则——商定规则——制定规则——规范规则几个阶段(王化冰,2005)。今天,体育运动竞赛规则要根据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本项目技战术的提高不断修订竞赛规则,使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来引导运动竞赛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1.排球竞赛规则

(1)排球竞赛规则的演变。排球运动规则最初是由美国人卡麦隆先生制定,并在斯波尔丁体育出版社出版。当时主要采用“轮转制”“每局15分”等规定。1896年进行了第一场排球比赛,1918年比赛规定上场人数为6人,6人制排球比赛沿用至今(蒋崇良,2011:28-30)。从1947年国际排联正式成立,制定了统一的、较为完善的规则,60多年来,国际排联根据排球运动的发展,对比赛规则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使之更加完善,以此来推动世界排球运动向着正规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万桂春,2009)。排球规则是组织排球竞赛的机构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它设定具体条件,明确职责,授予权力,作出规定,是排球比赛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规定了参赛者的条件,约束着参赛者的行为,是参加排球竞赛的人员必须遵守的比赛规定、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对排球运动技战术水平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同法律规范一样,基本上是由假定(规则适用的条件或情况)、处理(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制裁(违反规则所招致的后果)这三个要素所构成。排球运动具有无限的魅力和活力,排球规则伴随着排球运动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万桂春的研究将排球竞赛规则的演变历程分为三个阶段:①将第一次统一国际竞赛规则到进入奥运会以前定为“统一与完善阶段”(1947—1964)。②从加入奥运会到第一位国际排联主席、规则委员会主席离任被定为“发展与提高阶段”(1964—1984)。③以阿科斯塔任国际排联主席、马启伟先生任国际排联规则委员会主席至今,比赛有了明显的市场化运作形式被定为“改革与深化阶段”(1984—2007)。尽管也有研究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但任何历程的划分都依据了一定的历史发展事实——那就是排球运动的不断发展,排球竞赛规则的日益完善。

(2)规则修改的目的、意义。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规则演变内容与目的、意义可以看出,自国际排联成立以来规则修改的内容较多、范围较广,尽管其目的与意义是多方面的,但是根据分析与归类,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为了促进技战术的发展。随着排球运动的不断发展,新的技战术打法不断出现,排球竞赛规则也会作出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和促进排球运动发展的需要。在“统一与完善阶段”,因垫球技术还没有出现,所有的进攻性击球全靠上手传球接起。因发球技术单调,给一传造成的威胁不大,发球和一传处于一个平衡状态。此时,我国运动员在实践中创造了上手飘球,利用飘球的晃动使一传造成许多持球犯规。在“发展与提高阶段”,以东欧为主的高举高打和以我国快速多变打法的进攻体系已形成,我国男排运动员抓住这次机遇,首先发明了“盖帽”式拦网新技术,使原来被动的拦网技术变为行之有效的得分手段。

②限制进攻,鼓励防守,保持攻守平衡。纵览历次排球竞赛规则的修改,大多有利于防守,以适应攻防这一对矛盾体,而攻与防之间的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进攻是最好的防守,因此这给进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刺激进攻与防守技战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而技战术的创新又使攻防处于新的不平衡状态。所以,不断修改和完善规则成为推动排球运动发展及社会对排球运动的需求的重要举措。从排球运动的发展来看,进攻力量总是居于领先地位,而规则的修订既不能对进攻加以限制,又要考虑有利于防守能力的发挥,这就促使排球规则不断地向加强防守方面靠近。“发展与提高阶段”,每队每局换人增加至6人次、标志杆的增设、标志杆的内移、拦网一方触球后还可以击球三次为快速反击在比赛中的广泛运用提供了可能。在“改革与深化阶段”,规则的修改中设立自由防守人,放宽对持球的限制等都体现了加强防守能力的这一趋势。

③控制比赛时间,适应市场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化和市场化是排球竞赛发展的必然选择,控制比赛时间和节奏,也主要是从排球比赛的商业化、观赏性出发的,使排球比赛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为中断,使比赛节奏紧凑、激烈,比赛时间相对得到控制,增强比赛的观赏性,只有这样,排球比赛才能拥有大量观众,排球运动才会更好地发展。排球比赛的胜负是以胜局的多少来确定的,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所以一场比赛的时间很难预计,这也是排球运动的一个特点(万桂春,2009)。诚然,随着排球运动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竞赛规则也必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被修改、补充和完善。

2.篮球竞赛规则

篮球运动已经发展成为人们最喜爱的运动项目之一,在我国篮球运动的普及程度很高,几乎每个学校都有篮球场,每个学生都会接受篮球运动的学习。从1891年发展至今,在一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篮球运动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篮球规则几乎和篮球运动同时诞生,从最早的第一份篮球规则13条,发展到目前10章61条,反映了篮球运动不断发展的过程。篮球规则是从篮球竞赛中归纳出来的定义、规定和罚则。规则的本质是提倡、肯定和限制;规则的目的是肯定和保护正确的技术和战术,允许宽容合理的接触和表现;否定、制裁错误的动作和行为;提倡进行公正、文明的比赛,鼓励积极进取、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优良体育道德和作风;限制、反对野蛮的比赛和打法(苗凤藻 等,1998:26-29)。篮球规则总是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而发展的,人们依据在篮球运动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作出及时合理的修改、增订,从而为保证和促进篮球运动的良性发展和提高作必要的规则保障。

(1)篮球规则的演变。1892年,奈斯密斯先生制订出最早的篮球竞赛规则,一共只有13条。到1932年,国际业余篮球联合协会在瑞士日内瓦正式成立。国际业余篮球联合协会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研究如何统一篮球竞赛规则,并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把篮球竞赛项目正式纳入第十一届奥运会的竞赛项目。同年,正式出版了一本国际统一的篮球竞赛规则(1936—1939)。从此以后,国际篮联每隔四年即在每次奥运会前后,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原有的篮球竞赛规则进行讨论、研究、修改和补充(郑文清 等,2010:62-66)。在对历次篮球竞赛规则修改的研究中发现,其依据的基本原则是:①做到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进行比赛,对不同的年龄、性别、进攻和防守都有具体的要求,防止投机取巧的行为。②提高兴趣,丰富篮球运动的内容,限制不利于篮球运动发展的技术;限制只打高大运动员的单调战术,使篮球运动水平向更高阶段发展。③加快比赛的节奏,减少停顿次数和时间。④限制并处罚一切不道德的行为,保证篮球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⑤培养参与者勇敢、顽强的意志品质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体质。⑥不断地丰富、充实篮球规则的内容,使规则更加合理、完善、科学。

(2)篮球规则演变的主导思想。“篮球文化就是篮球运动的魂”,篮球规则是篮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国际业余篮球联合会(FIBA)制订的规则,指导和引领着世界上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篮球运动的开展。由于篮球运动发展迅速、广泛,篮球规则的修改也就又多又快,在1998年7月25—26日希腊举行的第十六届国际篮联代表大会上,已经决定每隔半年就可以修改一次篮球规则(郑文清 等,2010:62-66)。通过对篮球规则变化的研究,我们发现,其主导思想主要是围绕着空间规则、时间规则、违例规则、犯规规则和权利义务规则来进行的。

黄滨等研究认为,空间规则主要是围绕着篮球比赛中与大小、距离、长度、高度、宽度等度量单位相关的篮球规则,比如赛场大小,篮筐高度,赛场各种点、线、面的规定以及球员各自的合理空间等(黄滨 等,2011:94-96)。时间规则:指篮球比赛中与秒、分等时间单位相关的篮球规则,比如比赛时间规定“3s、5s、8s、24s”的规定等。违例规则:在篮球比赛中,运动员或教练员的行为不符合篮球比赛相关规则要求,比如带球走步、非法运球、球回后场、时间违例、进攻、防守违例、发球违例等。犯规规则:在篮球比赛中,运动员采用不合理的手段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利,比如侵人犯规、技术犯规、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等。权利义务规则:在篮球比赛中,参赛双方及比赛组织者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比如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利、教练员的职责和权利、队长的职责和权利等。

(3)篮球规则发展的趋势。当代篮球运动的技战术正朝着运动员个人能力强,全队配合默契,攻防转换节奏加快,位置模糊,错位意识与能力增强的方向发展(吴双文,2011:72-75)。篮球运动的发展竞技性愈演愈烈,更加具有表演性和艺术性,商业化是竞技篮球运动发展重要的物质保障之一。篮球竞赛规则是篮球比赛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和主要依据。篮球规则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表现在动作的内容、数量、规格与人体运动形式、运动能力的联系。它既反映出篮球运动技术所采用的技术、战术的合理性与技术水平,同时,也要引导和促进篮球运动的技术向前发展(郑文清 等,2010:62-66)。

纵观篮球竞赛规则发展,呈现出如下特征:①保证比赛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进行仍然是规则的宗旨;②加强激烈对抗的不间断性,使比赛更具观赏性;③严格限制一切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严厉打击一切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④规则更加规范、限定内涵、简明易懂、便于理解和裁判员执法;⑤更加人性化,一切规则发展变化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人服务;⑥竞赛不断地接近NBA规则。篮球运动能否继续保持良好发展趋势,能否持续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喜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则的修改是否能够适应时代的要求,取决于运动员、教练员、观众三者之间的平衡,取决于新闻媒体的有效传播等。这不仅表现为篮球运动自身发展的需求,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

3.足球竞赛规则

足球是世界上最受人们喜爱、开展最广泛、影响最大的体育运动项目,被誉为“世界第一运动”。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吸引着成千上万的观众和数以亿计的电视观众,成为电视节目的重要内容,有关足球消息的报道占据了世界上各种报刊的篇幅,当今足球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世界上经常参加比赛的球队约80万支,登记注册的运动员约4000万人,其中职业运动员约10万人(何志林,2002)。现代足球起源于英国,最初因为没有规则,参加的人数众多,无组织,比赛场面混乱不堪,经常出现财物损坏的现象,被称为“暴民足球”。1862年,J.C.思林出版了一本《最简的比赛》,提出10条规则。1863年10月26日,由伦敦11个最主要的俱乐部和学校,在伦敦的弗里森酒店举行会议创立了英格兰足球协会,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统一的足球规则,共14条。1840年,现代足球运动由英国人传入中国。

(1)足球规则的演变。规则是游戏的基础和依据,足球规则由构成性规则和调整性规则两部分组成。足球竞赛规则,正如英国学者斯坦利·罗夫指出的:“我们现在看到的只是一副骨架,足球是一项富有行动、色彩、激情、令人兴奋的运动,它触动了人的各种情感。要将这些成分融入一个文本中,即呈现出它令人兴奋的一面,更要阐述其正式程序、责任、犯规、制裁等内容,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在那些枯燥乏味的、干巴巴的、陈词老调的词语和短语中却蕴藏着一个巨大的、富有金子般智慧和知识的宝矿”(刘庆伟 等,2010:136-138)。他说:“我们需要能好好踢球的机会,不受到伤害,并且,我们能享受这一运动带来的乐趣。”

在臧连明、倪玉明(2004:104-105)的研究中,将140多年来的足球规则发展沿革分为四个阶段:①以1863年12月8日第一部足球规则问世前为初级阶段;②从第一部规则产生前到1904年5月21日国际足球联合会成立为第二阶段;③从国际足联成立到20世纪50年代较全面系统形成规则为第三阶段;④近30多年来通过修改形成了较完整、科学的规则的高级阶段。第一部通用的足球规则共14条,具体内容为:①场地:长180m,宽90m,四周插4面角旗;②球门:宽7m,仅两根立柱,无横梁与绳子;③抽签:抽胜者选球门,败者在球场中央开球,距离对方9m;④时间:到规定时间停止比赛、交换场地;⑤得分:球从两根立柱及延长线中间通过算得分,但手带进或手投入不算,得分后交换场地;⑥球出边线:由最后触球的对方,用单手越过头顶掷入球场,球未触地面前不算开始;⑦球出端线:如守方先得球,在正对抓球点的端线发球,若攻方先得球,可以距抓球点端线13.5m处向球门发球;⑧任意球:某队员接对方踢出球,可用脚跟在地面做标记,就给他发任意球;⑨越位:当队员踢完球,站在比球更近于对方端线的同队队员不能参与比赛;⑩手球:禁止队员用手持球跑;瑏瑡手球:禁止用手向其他队员掷球或传球;瑏瑢手球:无论出于什么理由,进入比赛后,禁止用手触球;瑏瑣犯规:禁止绊人,踢人,用手拉或推对方,所有冲撞均合理;瑏瑤装备:运动员不能穿带铁钉板的鞋及生胶制成的硬质鞋。

足球运动的发展,促使足球规则不断地改革,以适应足球发展的需要。每一次改革都是新旧规则的碰撞,在具体的实践中,又会有新的问题产生。在对足球规则演变的过程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也遵循一定的规律,正如斯力格在《足球竞赛裁判手册》一书中指出的足球竞赛规则演变与发展始终体现四项基本原则:①对等的原则,对比赛的双方一视同仁,使运动员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公平合理的比赛;②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激励进球,激励进攻,坚决制止暴力行为和非体育道德行为;③促进技战术发展,修改后的规则不仅反映足球运动当时所达到的技战术水平,而且要引导足球运动的技战术向高水平方向发展;④提高比赛观赏性,吸引更多的观众(梁浩波 等,2011:110-114)。

(2)足球竞赛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民事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有多重含义,依《牛津法院大辞典》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仅是‘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心证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要,有时则仅仅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未经证明的问题”。足球裁判是绿茵场上的法官,权力比法庭上的法官更为集中,判罚更为主动且“专横”。裁判的执法历来是足球场上的焦点之一,因为足球规则不可能涵盖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必须给规则的执行者留下有限的自主空间。

足球裁判自由裁量权可以使足球裁判员根据比赛双方的实力、赛事重要性、主客场,甚至因足球而涉及其他敏感话题和民族矛盾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更适于控制该场比赛的处理办法,使规则所追求的价值得以实现。裁判作为自由裁量的主体无疑必须具有较高的规则知识和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以及相当的职业道德(李伟峰 等,2008:70-73)。面对足球场上出现的“黑哨”现象,首先需要完备的制度建设,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以规范执裁者的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克服借自由裁量权之名徇私枉法。国际足联主席约瑟夫·布拉特曾在2006年世界杯期间接受采访时说,“……裁判是相对‘孤立的’一个群体,因此,极容易受到某些人或组织的拉拢或是威胁”“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必须要让裁判职业化,只有让裁判工作成为他们的职业,他们才不会受到胁迫。职业足球需要职业裁判,这是一件非常紧迫的事情……”。裁判的职业化既有利于维护赛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体育竞赛精神,而且还有利于提高裁判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杜绝“不公正”现象的产生。

(3)足球的“假赌黑腐”问题。长期以来,中国足球发展的水平与我国的国际政治、经济、体育的地位不相符合;与人民对足球的需求和体育产业大发展需求不相符合;与人民在从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进程不相符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些严重的后果呢?2010年由公安机关掀起的足坛“反腐打黑”风暴揭开了中国足球“假赌黑腐”肮脏的一面。人们对足球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热爱之情跌至冰霜,曾经一度的中超比赛赛场,观众寥寥。痛定思痛,中国足球必须要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勇气才可能迎来真正的发展。这也是对长期以来的“疾患”痛下决心的重要原因之一。

“假”通常是指打“假球”,为什么打假球?主要是唯利是图,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此,过去锦标至上也是如此。现代足球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经济足球,足球已经逐渐演变成商业结构内的一种工具。打假球者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不顾牺牲集体利益,把职业道德抛在脑后,践踏了绿茵场,损坏了足球运动的形象,也最终“踢伤”了自己。

打假球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赌”。赌球势必会制造出假球来,刘湘溶教授形象地把赌球和假球比作一条“黑”藤上结的两颗“黑”瓜,危害社会,奇毒无比。有人说足球是圆的,所以比赛时任何结果都可能出现,然而,当人们看到绿茵场上的劲旅突然间变成“豆腐军”,一败涂地的时候,球迷只是不解和痛心,捶胸顿足间,呐喊“×××,下课”。世事无常,当赌徒因球场上的意外变化,把赌注赔得精光,他会气急败坏、暴怒、恶骂,乃至大打出手,更有可能被逼上犯罪的道路(刘湘溶 等,2008:159-160)。诚然,“假球”也并非一定是和不正当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为此种种我们没有必要去作过深研究。

“黑哨”之所以“黑”,首先是因为其性质恶劣,既破坏了竞技体育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公正,还违背了社会道德最起码的诚信原则;其次是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表现为不当逐利、政治屈服、种族歧视等;再次是操纵比赛,使比赛变得匪夷所思,结果令人大跌眼镜,愚弄体育运动和观众;最后黑哨“黑”得让观众感觉到“真实”,难以断定,也即“黑出了水平”。“黑哨”不是想“黑”就能“黑”的,丁子在对“一位涉嫌黑哨的裁判的内心独白”中有这样的叙述:“在数以万计球迷的眼皮底下做假,这不可能是可以随心所欲、愿怎么判就怎么判的事情。现在媒体众口铄金,有的报道根本就不着边际,好像在球场上执法就像腐败贪官滥用职权一样,把黑的说成白的,任裁判怎么乱来都无所顾忌似的。其实,这只是外行的揣摩和想象,根本就不是绿茵场上的现实,足球造假和生产假烟、假酒,卖狗皮膏药的还是不一样,偏袒和吹黑哨也是有条件、有限度的。一次明显的违例、犯规,谁敢不吹?一次无懈可击的漂亮进球,哪个裁判敢吹成无效?在球场上不但教练员情绪激烈,数以万计的观众球迷的情绪更是难以控制,当裁判的被运动员打了,被球迷打伤的事件是屡屡发生、并不鲜见。”(刘湘溶 等,2008:161-162)事实证明,只有有了一定的水平,“黑哨”才能做到以假乱真,这也难怪一些“黑哨”曾经是“金哨”“银哨”。

足球腐败问题是困扰足球发展的重症,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足球腐败现象。中国足球的腐败问题严重,不是一个“个案”,而是一个“窝案”,所涉及的人员是方方面面的,人数众多,可以说是“集体腐败”的典型案例。中国的法律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即“罚不责众”,这一方面反映了法律的不健全,另一方面也助长了“罪恶链”的形成,也是为什么光靠行业内部的纪律约束,处置不痛不痒的一个重要原因。研究和分析中国足球问题的文献很多,主要集中反映和揭示几个问题:一是管理体制问题。对于中国足球而言,作为设计制度进行管理的足协,与具有行政权力的足球管理中心是一个主体,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从市场角度来看,这个主体既是管理者又是参与者。二是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足球的管理经常出现“缺位”和“越位”现象,过分依赖手中的行政权力,而缺乏实际指导。制度的产生和变迁的根本动力来源于人类对自身终极价值的有序追求,是人认识和利用社会规律的“理性”产物,指向人的价值理性(万炳军 等,2010:15-19)。三是行业缺乏自律性,市场机制不健全。对足球俱乐部的管理,“公司化”被认为是目前最好的办法之一,但在实际运营中,不论是各俱乐部还是中超公司都存在非公司化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一些俱乐部投资足球,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所以,即使足球俱乐部年年亏损也无妨。如果用恩格斯的观点:“利益是人行为意识的驱动力,同样利益的追求和主张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源。”马克思的观点:“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们奋斗所取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我国足球从1994年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这是一个试点,人们对此寄予厚望,希望通过足球的改革来带动体育产业的发展,甚至影响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事实上,也确实取得了一些突破,但由于出现的问题过大往往削弱了所取得的成绩。2012年2月10日上午,中国足球协会在香河基地召开了中国足球协会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方案》中明确了改革的目标:改变由中国足协既办赛又监管的现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当代足球职业联赛运作模式,管办分开,职能明确,能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积极性,有中国特色的职业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关于《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的说明中,对足球改革带来的积极变化及取得的成效,作了这样的概括:社会资本进入足球领域,实现了足球发展由政府投入为主向社会投入为主的转变;活跃了足球市场,促进了人才流动,提高了足球的社会影响,提升了足球的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对创新体育项目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体育改革积累了有价值的经验;与世界足球发展进一步接轨;足球开始融入社会经济生活,体现出当代体育的综合效应和价值。

中国足球正在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考验,相信黎明前的黑暗之后必定是光明的到来,足球规则的发展在不断的改革与完善,足球运动发展的历史车轮滚滚向前。

任何一项体育运动都有自己的规则,规则的变化顺应体育运动的发展则推动该项运动向前发展,反之则阻碍发展。例如,2000年以来,国际乒联对乒乓球竞赛规则作出了几项大的改革:2000年10月1日起增大比赛用球;将直径38mm,重2.5g的小球改为直径40mm,重2.7g的大球以后,因球体增大,球的旋转降低13%,球的速度降低4%,接球率则提高了36%,来回球明显增多,提高了比赛的观赏性。2001年9月1日起每局比赛改为11分制;改打11分制,每局分数减少一半,增加了胜负的偶然性,比赛时间缩短,悬念增加(李振彪 等,2009:126-128)。2002年9月1日起实行无遮挡发球;无遮挡发球结束了隐蔽式发球的时代,减少了发球的威胁,降低了发球的质量,增加了接发球的攻击力。2008年9月1日起全面禁用有机胶水。无机胶水使海绵胶弹性减弱、球速变慢、旋转减弱。

4.对体育竞赛规则的利用

规则的生命在于实施。无论是体育规则还是法律规则,都必须在各自的领域内得到严格的贯彻运行,才具有意义。体育规则的价值理念在于保障团结、公平、公正的体育道德精神。当一项体育运动上升为一种竞赛时,就需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赛者,让参赛者尽可能发挥自身的天赋、意志力、勇气以及刻苦训练的提高等,也要尽量降低其他不利客观因素的影响(刘永荣,2012)。因此,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基础。而公平竞争的保障是统一、公开的体育规则,即规则公平。在竞技体育比赛中,以规则公平作为前提的过程公平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任何运动员不存在歧视,通过统一、公开的规则,通过对参赛者行为的肯定、限定和否定,体育规则实现对赛场秩序的控制,最终实现公正的比赛,这样的比赛结果才公允,才能被世人所认可。

人们常将体育规则分为构成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两大类。美国体育理论家休茨(Suits)认为,应引入第三种规则——“技战术规则”。这类规则能影响到比赛的胜负,比如,在篮球比赛中,运动员应密切注意场上形势,拓宽视野,与队友密切配合、协作,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刘淑英等,2005:20-21)。田径运动竞赛规则对场地器材性质的限制只是一个下限,甚至有些器材是允许自备的。作为参赛主体是不会放弃这一规则真空,而忽视它的战术价值的。恰恰相反,参赛主体会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一规则性限制,并设置技术屏障;从而形成、保持对抗优势。如为了保证约翰逊成功参赛悉尼奥运会,耐克公司承诺“在约翰逊使用新式跑鞋之前,不向公众和他的对手公开”(彭金洲,2010)。在游泳比赛中,鲨鱼皮泳衣也曾成为个别运动员的独门武器。

人们常说:“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这体现了一种变通的思维方式,一方面,人们在规则的约束下有序地开展活动,只要不违反规则就不会触碰政策的红线,也就不会受到有关规则的制裁;另一方面,合理地利用规则,也并不代表不道德和投机取巧。诚然,为了避免体育竞赛规则出现盲区,人们在制订规则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努力使规则更趋完善。但体育竞赛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时刻都在发生变化,如何避免规则的滞后和出现漏洞,甚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不断改进和完善规则是十分重要的。

在体育比赛中,合理地利用规则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在NBA篮球赛场上,当双方比赛分数处于焦灼的状态时,我们经常会看到队员采取合理的“战术犯规”(也有叫“犯规战术”)来打破比赛的节奏,争取比赛胜利,教练员也会通过“暂停”“换人”战术来控制比赛的节奏,获取发球权等。这些,在平时的大型篮球比赛中也经常应用,在人们看来,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这是合理利用“游戏规则”。在大型田径竞赛的万米赛场上,为了夺取比赛的胜利,获得锦标,传统的强队教练通常会安排一名到两名有一定实力的队员进行领跑,或者在弯道跑的时候采取阻挡跑战术,以阻止其他队员超越自己或者本队队员,这也不是违规。

(1)合理利用规则与有违体育道德。第30届伦敦夏季奥运会上,在羽毛球双打1/8决赛中,中国队头号女双于洋/王晓理以0-2(14-21、11-21)爆冷不敌韩国组合郑景银/金荷娜。比赛中,双方为了避开C组第二的中国组合,都出现了故意让球现象。世界羽联在2012年8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中国选手于洋/王晓理、韩国选手郑景银/金荷娜、河贞恩/金窼贞和印尼选手波莉/乔哈里4对选手,因消极比赛被取消奥运会资格。羽联首席执行官托马斯·德隆表示,并不是在国际奥委会的压力下才作出的这项决定。理由是,选手“没有尽力赢得比赛”的行为违反了世界羽联运动员守则的相关规定,“羞辱并有损于这项运动”。德隆表达了自己的遗憾,“我并不想取消这些选手的比赛资格,她们之中很多人都是年轻人,也为奥运会训练了很多年,但我只能说声很遗憾,这是个困难的决定,但目的是为了督促选手们拿出端正的比赛态度”。

针对此次事件,中国羽毛球队的总教练李永波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说,“这是个新规则,过去我们参加奥运会羽毛球比赛都是淘汰赛,淘汰赛很直接,我们大家都全力以赴打好每一场比赛,这次先是小组循环赛”。德隆说,“设立小组赛的目的是多打比赛,在旧赛制中,很多人只有一次比赛机会”,但是“规则是很明确的,那就是选手要争取每一场比赛的胜利”。有新闻人士质疑“让球”存在于中国羽毛球队,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是对规则的过度“合理利用”。事实上,规则总会有漏洞,足球比赛中,为了避免规则漏洞所导致的不良结果设立了裁判“自由裁量权”,如果把规则里的漏洞利用尽,规则就变成了任人摆布的玩具,其意义和价值也就荡然无存了。有记者认为,“实际上,是否应该利用规则换取胜利、金牌这个问题,本质上是要回答奥运金牌重要,还是奥运精神更重要”。奥运精神固然重要,但规则本身就是为了约束人的行为,既然没有违反体育竞赛的规则,其行为就不应该受到过多的指责,也没有必要过多地去质疑“田忌赛马”的问题。

真是无巧不成书,在接下来的伦敦奥运会上,发生了这样一幕:英国自行车队在团体场地资格赛上经历了一个令人难堪的开始,在和德国的比赛中出现了最具争议的一幕,领骑员辛德斯在英国队整体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仅仅骑行了四分之一圈后就自己摔倒在地。按照国际自行车联盟的规则,英国队得到重赛的机会。这一次,英国队没再出问题,辛德斯的起跑相当完美,与队友肯尼和霍伊率先到达终点,因此晋级决赛,并最终为英国队获得一枚金牌。然而,在赛后接受采访时,辛德斯承认在比赛中故意摔倒,以获得重赛资格,为英国队夺金重新赢得机会。于是引起了轩然大波,面对争议,奥委会的新闻发言人马克·亚当斯指出:“我们不会取消英国的金牌,运动员不该因为争论而被剥夺金牌,我们和国际自行车联合会讨论过,他们认为没有任何必要和理由去怀疑英国队的成绩。”但是,在场地自行车女子竞速团体决赛中,由郭爽、宫金杰组成的中国队以32秒619击败德国队夺得金牌,赛后德国队提出申诉,认为中国队犯规,经过组委会官员的核实确认,最终取消中国队的金牌。中国队提出申诉,但被驳回。

(2)规则公平下的不公平现象。在第28届夏季雅典奥运会上,出现了这样的事情,在女子七项全能200米比赛中,一名美国选手在发令枪响的同时举起手臂申请暂停,但举手已明显晚了,所有的选手都冲了出去,唯独她没有动弹。结果按照规则,她没有取得200米跑的成绩。这名选手当场对着裁判哇的一声哭了出来,裁判说:“别哭了,你是美国来的,你直接参加下一组比赛吧。”事情就是这样,所有媒体对这件事情表示难以置信,谴责之声不断,别的选手全力拼搏就是为了争取晋级,难道在“富有同情”的裁判的眼里,趴在起跑线上流眼泪就足以获得晋级资格了吗?还是大国意志在裁判心中比竞赛规则更具权威性呢?在雅典奥运会女足1/4决赛中,就实力而言,美国女足胜日本队本来是很正常的事,但是日本队显然并不服气,因为他们觉得美国队胜之不武。而从回放的电视画面来看,在这场比赛中,美国队进第二球之前,至少有五名队员有很明显的越位嫌疑,尽管日本队竭力抗议,但当值主裁判和助理裁判都没作任何表示,任由博克斯和瓦姆巴奇把日本门将戏耍后进球。在五名球员越位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进攻并取得进球,如果还不能责怪裁判,那就只能感叹女足比赛真是太奇妙了。

在第30届夏季伦敦奥运会上,由裁判所导致的比赛结果不公平更是让人大跌眼镜。在男子吊环决赛中,“吊环王”——我国选手陈一冰第一个出场,以几乎完美的表现征服了观众,赢了对手,却输给了裁判。巴西选手纳巴拉特-扎内蒂最后一个上场。他的难度为6.8的动作完成的情况也确实不错,规格高、停顿时间相对较长,展现了自身非凡的能力,但最后的下法后退了一小步。在大家都认为金牌已非陈一冰莫属的时候,让人窒息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巴西选手的最终得分为15.900分,比陈一冰多0.100分,金牌得而复失。体操比赛评分是由难度分和完成分两部分构成,既然陈一冰和巴西选手难度分是一样的,为什么在巴西选手有明显失误的情况下,其完成分还要高呢?于是人们把内心的愤怒再一次宣泄到了裁判的身上去,骂“黑哨”、喊“裁判下课”……陈一冰自己表现得非常的淡定,他没有哭出来,只是眼里饱含热泪,笑着向观众致意,感谢观众这么多年来对他的关心、支持和爱,这一刻,我觉得陈一冰“吊环王”的称谓是那样的名至实归,中国运动员开始彰显大国运动员的形象,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3)主场优势不断地挑战着公平竞争。“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体育比赛主场优势十分明显,1988年第24届夏季汉城奥运会上,东道主韩国以12枚金牌、10枚银牌和11枚铜牌的成绩历史性地占到了比赛成绩的第四位;1992年第25届夏季巴萨罗那奥运会,西班牙获得了13枚金牌、7枚银牌和2枚铜牌,位居奖牌榜第6位;1996年第26届夏季亚特兰大奥运会,美国获得44枚金牌、32枚银牌和25美铜牌,奖牌总数为101枚,位居第一;2000年第27届夏季悉尼奥运会,澳大利亚获得16枚金牌、25枚银牌和17枚铜牌,奖牌总数58枚只比位居第三的中国队少一枚;2004年第28届夏季雅典奥运会,希腊获得了历史上最好的成绩,6枚金牌、6枚银牌和4枚铜牌;2008年第29届北京奥运会,中国获得了51枚金牌、21枚银牌和28枚铜牌,奖牌总数100枚,实现历史性跨越;2012年第30届夏季伦敦奥运会,英国获得28枚金牌、16枚银牌和19枚铜牌,居金牌榜第三位,超过了俄罗斯。

我国举办的全国运动会也反映出主场优势,1997年10月12—24日在上海举行的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东道主上海队获得冠军;2001年11月11—25日在广州举行的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东道主广东队获得冠军;2005年10月12—23日在南京举行的第10届全国运动会,东道主江苏队获得冠军;2009年10月16—28日,在济南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东道主山东队获得153枚奖牌,位列奖牌榜和金牌榜第一名。纵观各种大型体育赛事,东道主代表队都有上佳的表现。是什么成就了东道主的辉煌成就呢?大部分人把原因归为天时地利人和;也有人认为东道主在赛事安排、裁判安排等方面占居先机;还有人认为东道主为了举办一届大型体育赛事其巨额的投入也应该有所回报,取得好成绩是理所当然的事,要是有哪一个届东道主在比赛中没有获得好的成绩,反而会被认为不正常。有人反问,如果一点优势都不占,一点好处都没有,还有谁愿意举办呢?

刘卫民等(2006:101-105)研究认为,“主场优势普遍存在于任何类型的集体和个人项目的体育比赛之中,是体育比赛克敌制胜的客观规律。其主要归因于众多观众的主场助威和他们影响裁判无意识地支持主队。熟悉性和旅途不是影响主场优势的主要原因,规则因素则不会引起主场优势”。张汉华(2012:80-82)研究认为,“主场优势存在于所有有主队参加的体育运动中,影响主场优势的因素有场地、设施、气候、时差等客观因素和观众因素、裁判因素、心理差异等主观因素”。在CBA和NBA比赛中,为了体现比赛的公平性,采取了主客场制。姜大宇在《CBA联赛主场效应研究》中对1995—2008年CBA13个赛季主客场胜率作了统计,得出主场平均获胜率为64.72%,对2005—2008年NBA常规赛主场比赛结果统计,主场获胜率为59.9%,他认为CBA联赛存在主场正效应。

体育比赛主场优势明显是不争的事实,但也同样存在很多负面效应,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奖牌数量之和作为衡量举办体育赛事的最大收获,更不能把个别裁判的错判、偏袒看作是举办体育赛事正效应的一个方面。裁判的“帮助”会逞一时之功,这只是某些当权者邀功领赏的政绩,与体育的发展是背道而驰的,与公平竞争是完全背离的。主场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在的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前期的投入是巨大的,资金无疑是一个大问题;赛事运营,对比赛的包装推广也十分重要;赛中的安保、管理是比赛的重要保障;赛后出现的大量体育设施的闲置,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浪费,还给后续的管理带来很多问题。所以,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目的不在于一定要拿多少奖牌,更不能利用主场之便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得利,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发挥好大型体育赛事的综合效应,推动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体育竞赛规则的价值实现

任何规则的制定和存在,都是为了规范和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各项体育规则的制定也是为了确保体育比赛、体育活动等的有序开展。规则在体育运动中是非常重要的,它保证着比赛的顺利进行,甚至一项体育运动的发展前景。无论是体育规则还是法律规则,其背后都代表着对某种秩序观念的确认。任何一项规则的创立、修正和废止,往往出于现实生活对某种社会关系的需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在生活中,被形形色色的各种规则所限制,事实上,无论是对体育规则还是法律规则的遵守,都强调一种共同的理念——规则意识。作为由体育协会自行制定的规则,强调更多的是“自律”,即任何人可以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某项体育项目,即使自愿参加该项体育项目,更多要求的是自觉遵守该项体育项目的比赛规则。通过参与体育比赛,认识和了解体育规则,进而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规则意识,对于培养爱国守法、遵守纪律的公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开、公正”等社会诚信基准。这些原则体现在有一套完善的、不同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的竞赛制度与规则。在体育竞赛相关的制度安排中,最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竞赛规程和规则构成的规则制度系统,在基本的自然与技术活动层面维系着体育竞赛活动的运行。人们普遍认为,体育竞赛中的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参与体育竞赛活动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完善的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是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基本保证,也是各项体育运动顺利开展、不断发展的基本保证。

体育竞争价值观对于引领社会竞争,倡导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意识,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争价值观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竞赛规则的主体性原则、利益原则、竞争原则等规则体现了丰富的以人为本的内涵,这与体育竞赛的内在要求是相适应的,也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最高境界。在学校体育中要注重使学生认识体育竞争价值,培养学生的体育竞争价值观,要在课程设置中加入体育竞争价值的理论知识,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教育的良好手段培养学生的体育竞争价值观,在课余体育活动中开展丰富多彩的、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和竞赛来促进学生体育竞争价值观的形成。

同时,体育竞争价值观的形成能使个体得到精神方面的鼓舞和建立公平竞争的概念,能对社会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起重大促进作用,对人学会生存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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