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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改革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在探索招收单位委托培养学生和自费学生的同时,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公费学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各高等学校在评定人民助学金时,根据各地区规定的家庭平均生活水平,以学生家庭成员的经常性收入为标准来进行评定发放。这两个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的正式建立,同时也预示着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了30多年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被取消了。

(一)高等教育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改革

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在探索招收单位委托培养学生和自费学生的同时,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公费学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83年7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中,将人民助学金分为两种:一种是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另一种是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并规定: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在高校学习期间,全部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国家职工、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其他社会青年,生活条件确有困难而又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同时还规定:“师范、体育、农林和民族院校的学生,100%享受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按学生人数的80%,其他类院校按学生人数的60%编列预算”;并对就学于“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水产院校中的海洋捕捞、轮机专业和刑警院校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人民助学金,一律按照本、专科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加发40%以内的专业伙食费补助”[37]。各高等学校在评定人民助学金时,根据各地区规定的家庭平均生活水平,以学生家庭成员的经常性收入为标准来进行评定发放。《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的规定,与以往人民助学金制度相比,主要是缩减了人民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将面向其他院校学生发放的比例由原来的75%调到60%。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决定》指出:要改革大学招生的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分配的办法。对于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的学生,其毕业后由本人填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取;实行用人单位委托招生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实行国家计划外招收的自费学生,毕业后可以由学校推荐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在这种招生制度和毕业分配制度下,高等学校的招生并不是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也不是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分配,国家对大学生不再包办一切。“进了高等学校一切应该由国家供给、毕业后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成为国家干部……因此,规定全部给予人民助学金”这种思想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变化,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也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还强调:“要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师范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38]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6年7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指出:“要改革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包得过多’的状况,除考入师范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由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外,其他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原则上都应自理。”[39]《通知》还指出人民助学金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如“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包得过多,助长了学生一切要国家包下来的思想;不利于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40]并针对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将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同时要求一些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在当年就开始试行。

1987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这两个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的正式建立,同时也预示着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了30多年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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