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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是亚洲较早走向现代化和较早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国家。自1872年《学制》颁布至1949年《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颁布,是日本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初创时期,这个时期的改革虽然以美国和欧洲教师教育体系为蓝本,但自主性、本土性的成分还是比较强的。[37]至此,日本定向性师范教育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此后的发展与改革,主要集中于内部结构的调整。免许状每年检定颁发一次,中等学校教师免许状分学科颁发。

第三节 日本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

日本是亚洲较早走向现代化和较早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国家。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872年《学制》颁布到1949年《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颁布,为初级阶段;第二阶段从1949年颁布《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到20世纪70年代正式建立了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制度,为发展完善阶段;第三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末,为提高阶段;第四阶段是自2000年始至今,以培养21世纪教师为目标,对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进行改革创新阶段。

一、日本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创建

自1872年《学制》颁布至1949年《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颁布,是日本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初创时期,这个时期的改革虽然以美国和欧洲教师教育体系为蓝本,但自主性、本土性的成分还是比较强的。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日本的教师教育改革以美国占领当局为主导建立了新的教师教育模式,全盘西化或者称为全盘美国化是这个时期日本教师教育制度改革的基本特点。

1872年,文部省颁布的《学制》中关于教员资格的条款规定:“小学教员不论男女,年龄须在20岁以上,必须持有师范学校毕业证书或中学毕业证书。”“中学教员须在25岁以上,无大学毕业证书者不得任教。”[35]这是日本教育走向现代化时期颁布的最早的教师资格法律文本。这些规定说明,在当时的日本,要获得教师任教资格需要二个条件:一是学历条件,小学教师要有中等教育毕业证书,中学教师要有大学毕业证书,并没有特别规定需师范院校毕业生才有资格从教;二是年龄条件,小学教师需20岁以上,中学教师需25岁以上。虽然没有形成相对封闭的定向性师范教育体系,但对师范学校开设教学法课程的重要性给予了强调。《学制》第39章规定:“小学以上并设师范学校,在师范学校教授小学的教学原则和教学法,这是极其重要而迫切的。如若师范办得不好,小学教学也上不去。为此希从速开办,并培养出合格的小学教师。”[36]但《学制》并没有规定中学教师在大学期间必须修读教育课程,也没有规定中等学校毕业生担任小学教师必须修读教育课程。

1886年颁布的《师范学校令》和1897年颁布的《师范教育令》,则从法律的角度奠定了定向性师范教育体系。《师范学校令》第1条规定:“师范学校是培养教员的场所。”《师范教育令》第1条规定:“高等师范学校是培养师范学校、普通中学校及高等女学校教员的机构。女子高等师范学校是培养师范学校女子部及高等女学校教员的学校。师范学校是培养小学教员的机构。一切师范学校都要培养未来教员顺良、信爱、庄重的德性和涵养。”[37]至此,日本定向性师范教育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此后的发展与改革,主要集中于内部结构的调整。

1907年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规范了师范学校与高等师范学校的设置。师范学校设第一、第二两部,第一部招收小学毕业生,经过4年的专业训练,毕业后任小学教师,第二部是第一部的补充,招收中学毕业生,经过1至2年的专业训练,毕业后也担任小学教师,类似于现在我国部分地区由师范学校升格的师范专科学校,第一部分招收初中毕业生,经过5年专业训练,获得专科文凭,可应聘小学教师;第二部分招收高中毕业生,经过3年专业学习,获得专业文凭,可应聘小学教师。《师范学校规程》还规定,高等师范学校招收中学或师范学校毕业生,经过4年的专业训练,毕业后担任中学教师。

1935年,周瑞璋等根据在日本教育考察的情况,出版的《最近之日本教育》一书,对当时日本教师资格认定体系给予了较为完整的记述。书中描述:“中等学校免许状概由文部省发给。帝国大学,东京与广岛高等师范学校,东京与奈良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及教员养成所之毕业生,享有领得免许状之权利。文部省设有中等学校教师检定委员会,每年举行检定一次,凡经该会试验检定合格者,亦得受此种免许状。中等教员免许状,依照学科分别发给,各学科有其单独之免许状。”[38]由此可见,中等学校教师免许状的颁发机构是文部省,资格检定机构是文部省下设的中等学校教师资格检定委员会,免许状定向发给帝国大学、东京与广岛高等师范学校、东京与奈良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及教员养成所的毕业生。类似今天我国师范大学或师范学院、综合性大学教师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具备直接获取教师资格证书的权利,其他类型的高校毕业生要想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书,须经过文部省教师资格检定委员会的审定,方能取得。免许状每年检定颁发一次,中等学校教师免许状分学科颁发。

小学教师资格证则分国家和地方两种类型,国家证书全国通用,地方证书仅限于发证地区有效。小学教师资格证分三个等级:正教员资格证、助教员资格证和特科教员资格证,不同证书获取者其任教学校的资格不同。“小学教员免许状分普通与府县两种:普通免许状由文部省发给,全国有效;府县免许状由各府县发给,仅于府县区内有效。师范学校毕业生皆可府县免许状。免许状分三等:①正教员免许状;②助教员免许状;③特科教员免许状。正教员及助教员免许状又各分二等:一等能充高等小学教师,二等只能充寻常小学教员。”[39]获取国家证书的标准和要求比较高,而且严格,“普通免许状,须经府县知事或官立学校校长推荐,由文部省颁发。但被推荐者必具有下列三种资格之一:①高等师范学校毕业,曾任小学正教员三年以上者;②官立专门学校毕业生,擅长某种学科,曾在小学担任教员三年以上者;③曾任小学正教员十年以上,而且有优良教学经验之证明者。”[40]

小学教师和中学教师资格不同之处,在于小学教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即不一定限于师范学校毕业生,非师范学校毕业也可以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但须通过府县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的检定。“除师范学校或其他文部省特准学校之毕业生外,欲领得府县免许状者,必须先受试验检定。各府县设有教员检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专司小学教员检定之责。”[41]小学教师资格证,除图画、音乐、体操、手工、缝纫等特殊科目外,不按分科颁发。“小学教员免许状,多半不按学科单独发给,系普遍性质在小学任职者,须能担任各种普通学科。唯图画、音乐、体操、手工、缝纫等特殊科目,亦得发给特科教员免许状。”[42]

自1872年文部省颁布《学制》,期间,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不断完善,但以定向师范教育为特征、以学历标准作为教师资格认证依据的特点没有太大的变化,当然,认证制度和办法会不断地完善。直到1949年《教职员工资格证书法》颁布,日本教师教育制度开始全盘美国化改革,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1949年至20世纪末日本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945年,日本战败无条件投降。按照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教育模式建立新的日本教育成为一切教育改革的主线和宗旨,这个宗旨也成为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也是理解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所必须考虑的时代背景。就其教师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法律背景而言,战后有三个基本文件:一是1945年文部省颁布的《新日本建设的教育方针》。二是1946年3月31日美国教育使节团向联合国军最高司令官递交的《第一次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这个报告成为战后日本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报告》提出:“我们相信,任何一个种族或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拥有一种创造力,能从自身的文化资源中,创造出一些对于本民族和全世界有用的东西。这就是自由主义的信条。我们是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的个性差异,创造意愿和人的自发性很关心,而不是强求一致。这就是民主主义精神。”“儿童的变幻莫测的天性,只有在自由的气氛中才会结出丰硕的果实。教师的任务就是为儿童创造这种自由的气氛而不是给他们什么相反的东西。”[43]三是1947年3月31日颁布的《教育基本法》,该法把教师的身份界定为国家公务员,“法律认可的学校教师都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公务人员,要认识自己肩负的使命并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44]

根据以上三个基本文件,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学校教育法》,1949年颁布了《教职员工资格证书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教师资格法律体系。这个时期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较1945年以前,有两个变化,一是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学历要求提高了,小学教师也要求具有大学学历,中等师范学校通过升格、合并、转型等逐渐退出教师教育培养体系。二是由定向性向开放性教师教育体系转变,教师教育大学化进程加剧。1949年《教职员工资格证书》确立了彻底的资格证书主义,“授予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是学完大学的教育课程,修完所规定的教职学分。它期待着在新制大学的理念下,通过高深的修养和专业知识的研究来形成具有丰富个性的人,再从这些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当中,产生具有新素质的教师。”“根据大学培养教师的原则,资格证书法规定了一个新的原则,即只要是在开设教职课程的大学接受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无论毕业于哪所大学,都平等地授予教师资格证书。”[45]

在日本成为中小学教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查与考试:第一次是在大学毕业时提交毕业论文,第二次是符合规定者领取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教师许可证,第三次是参加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举办的教师任用考试。[46]

(一)日本教师资格证书的类型

日本教师资格证书的类型和基准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1958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公布的《关于改善教师养成制度的方针政策》咨询报告,建议“将资格证书分成等级(普通、暂时、临时三种),未履修教职课程的普通大学毕业生,要接受国家检定考试。”[47]1972年,教养审提出的《教师养成的改善措施》建议书提出:“将资格证书的种类分为‘普通证书’(大学毕业)、‘高级证书,(具有教学经验的硕士课程研究生)、‘初级证书’(短大毕业)等三种类型”。[48]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对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以及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根据学历将教师资格证书分为三级。“以前的教师资格证书,只有1级、2级两种,这次改革将其按学历分为三种,即专修资格证书(研究生院硕士课程毕业)、1种资格证书(大学毕业)、二种资格证书。其中1种资格证书是标准资格,专修资格证书是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资格;2种资格证书是需要继续努力的资格。”[49]

1949年颁布,2002年修改的日本《教职工资格证书法》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证书、特别证书和临时证书三种类型,其中普通证书又分专修证书、1种证书和2种证书三种等级。普通资格证书指不同类型学校(中等教育学校除外)中,教谕以及养护教谕的资格证书,分为专修证书、1种证书和2种证书。高中教谕的资格证书,只分为专修证书和1种证书二种层次,说明高中教师的标准要求高。特别证书指不同类型学校(中等教育学校和幼儿园除外)中的教谕的资格证书。临时证书指不同类型学校(中等教育学校除外)中,助教谕及养护助教谕的资格证书。

以上三种类型、三种等级的教师资格证书均按学科发放。2002年修改后的《教职工资格证书法》规定:[50]

(1)初中教谕普通证书和临时证书,根据下列学科授予:国语、社会数学、理科、音乐、美术、保健体育、保健、技术、家庭、职业(包括职业指导及职业实习,指农业、工业、商业、水产和商船当中1种以上的任何实习,以下相同)、职业指导、职业实习、外国语(分为英语、德语、法语及其他外国语)以及宗教。

(2)高中教谕普通证书和临时证书,根据下列学科授予:国语、地理历史、公民、数学、理科、音乐、美术、工艺、书法、保健体育、保健、看护、看护实习、家庭、家庭实习、信息、信息实习、农业、农业实习、工业、工业实习、商业、商业实习、水产、水产实习、福利、福利实习、商船、商船实习、职业指导、外国语、(分为英语、德语、法语及其他外国语)以及宗教。

(3)小学、初中以及高中教谕的特别证书,根据下列学科或事项授予。①小学教谕:国语、社会、算数、理科、生活、音乐、图画手工、家庭及体育;②初中教谕:根据前面初中教谕普通证书和临时证书所列举的学科以及文部科学省令所规定的学科颁发;③高中教谕:根据前项高中教谕普通证书和临时证书所列举的各学科以及文部科学省令所规定的学科领域颁发。

(4)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和养护学校教谕的特别证书,按照文部科学省令所规定的特殊学科授予。

为了比较清楚地了解日本教师资格证书类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演变,日本学者土屋基规对1983年教养审报告、1984年证书法修改案、1987年教养审报告、1988年证书修法改案中,关于教师资格证书类型的规定与旧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见下表:[51]

日本普通证书类型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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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日本设有“特别非常勤讲师”聘任制度,目的是要聘请社会上学识渊博和身怀独到技艺的人才参加学校教育工作。这些“特别非常勤讲师”可以没有教师资格证,经过教育委员会的许可,即可以成为“特别非常勤讲师”。“特别非常勤讲师”是“一边具有自己的工作,一边可以无证教授一部分学科或俱乐部活动的人。”[52]其从事教学的学科或活动主要有:音乐、绘画、书道、茶道、陶艺、料理、外语会话、建筑设计、室内装饰、信息技术和信息处理等。

(二)日本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

在日本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有两条途径,一是在具有教师培养资格的教育机构完成大学学业,获得学历证书并完成相应的学分获得;二是通过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经都道府县的教职员检定委员会资格认定考试取得。第一条途径为主,第二条途径为辅,特别证书一般通过第二条途径取得。

根据1988年日本国会通过的“关于部分修改教职员证书法的法律案”,获得教师证书基准有了进一步提高,各类证书修读的学分要求都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规定和变化见下表:[53]

教师证书基准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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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教育行政分为中央教育行政和地方教育行政。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为文部科学省,地方教育行政为地方教育委员会和市町村教育委员会。“国家教育行政机构负责规定有关教职员的各项基准;指定教师培养课程和培养机构;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认定社会人员在高等专门学校等任教的资格等职能。都道府县教育机构主要负责对公费教职员的任命、警告、资格认定及去留、进行教职员检定和授予教师许可证等职能。市町村教育行政机构主要有就公费教职员的任命、警告、资格认定及去留向都道府县委员会提出内部报告等职能。”[54]

对于达到法律规定的学历标准和其他任职条件,但未在拥有教师培养资格的教育机构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者,需通过教育委员会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获得。小学教师考试分三次进行,第三次主要考小学教师实践指导方面的事项,特殊教育教师、高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分两次进行。通过前一次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下一次考试,小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高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第一、二次考试内容和方法如下表:[55]

表1:第1次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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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第二次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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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第一次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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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第二次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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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第一次高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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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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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第二次高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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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授予。普通证书在所有都道府县(初中以及高中教员的宗教科证书除外)均有效。特别证书只在授予该证书的任命权者所在的都道府县内有效。临时证书只在授予该证书的任命权者所在的都道府县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凡具有2种资格证书的教职员,必须努力进取,以便取得1种资格证书。日本《教师资格证书法》规定,教师在职进修取得相应学分,可以申请资格证书升格。在职进修学分可以在文部大臣指定的养护教谕培养机构、文部大臣认定的讲习、大学的公开讲座、函授教育以及文部大臣委托的大学考试中获得。通过教职员检定取得高一级证书的方法,见下表。[56]

表7:日本教师获得高一级教师资格证书基本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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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任用考试制度

日本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现在很普及,许多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也都积极参加教师资格的认证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代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只是证明其拥有了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岗位的资格,要想成为真正的教师,还须参加公开的选拔考试,公立学校的任用主要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负责。选考由具有教师任命权的教育委员会的教育长主持,凡持教师许可证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选拔考试需进行两次,第一次为笔试、技能考试和面试;第二次是论文考试、技能考试、面试和健康检查,通过第二次考试者才能被决定是否被录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大学修完教育职员许可法规定的必要学分者,可以向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教育委员会发给教师许可证。取得教师许可证想成为正式的中小学教师,还必须参加公开甄选考试。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以甄选考试的方式,从持有教师许可证人员中录取一定名额的教师。这种考试是公开选拔,其任用方式是派任制而不是聘任制。1991年,各都道府县举行的教师任用选拔考试除了教养与专业方面的笔试以外,还采用面试(实行个人面试的有55个县市,集体面试的有53个县市)、技能测试和体力测验(如在小学教师任用选拔考试中:实行游泳测验的有54个县市,实行音乐技能测验的有50个县市,实行图画技能测验的有15个县市,实行体力测验的有19县市)、作文与论文(有55个县市)、适应性检查(有51个县市)以及兴趣小组活动、社会服务活动的经历和教育实习的成绩等多种选拔方式。[57]报考者在参加考试前一般要先提出志愿书、健康诊断书、教育实习成绩报告书等。面试的主考不仅有教委人事部门的官员,还邀请大学教师、民间企业家、家长学校联系会会员、临床心理医生等参加。

经过严格的选拔,合格者被列入采用者的预备名单中,缺乏教员的校长就按着这个名单的顺序去录取新教员。根据统计,不少的府、县被录取者只占考试者的五分之一左右。足见对教师资格要求之高和就职之难。一般来说,不是名列前茅的优秀人才,很难得到教师的职位。[58]

战后日本教师教育制度的特点,是开放性与多样性。开放性的教师教育体系由于其无计划性和非定向性,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如:(1)由于开放制的原因,教师许可证的滥发现象严重。开设养成教育课程的大学及学部毕业生获得教师许可证的很多,但去学校真正任教的却很少,这使教师许可证不断贬值,以及造成社会上教师供需过剩的不良现象;(2)重视一般知识的学术水平而忽视作为教师应有的教育专业知识及专门训练,致使新任教师缺乏实际的教学能力和对教育事业的使命感。再则,攻读养成课程者过多而难以落实必修科目所规定的教育实习内容和要求,往往使教育实习流于形式;(3)以命令方式的进修,以致教师过于忙碌,没有时间研究教材和接触学生,结果花费不少时间及经费却得不到预期的效果。[59]

三、日本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新发展

日本的教师职前培养、职后进修模式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一直处于不断改革之中。2002年,中央教育审议会咨询报告《关于今后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教师素养提出了三项新的要求:一是教师要富于职业使命感,富有热情,要能够和孩子们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二是在学科教学、学生指导等方面要达到更高的专业性标准。三是建设得到信任的学校,教师的专业性要能达到支撑信任学校建设的要求。针对以上三项目标,报告建议:构筑针对教学能力不足教师的人事管理体系,强化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的办法;构筑10年教龄教师进修体系;充实校本研修,鼓励教师自主研修;扩大教学信息公开,利用学校评议员制度,确立学校评价体系,实施新教师评价体系。2004年,文部科学大臣提出的《义务教育改革案》提出了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的建议,2006年,中央教育审议会咨询报告《关于今后教师培养资格证书制度》提出,建立“专门职业研究生院”,后定名为“教职研究生院”,培养在职骨干教师。2007年,中央教育审议会《关于由于教育基本法改正而紧急必要的教育制度的改正》明确规定,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60]以教师资格更新制度和创设“教职研究生院”为基本内容,日本构建了新的现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

(一)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度的内容

在引进教师资格更新制度之前,申请者拥有学士学位等基本资格,修满教职课程学分,经过认证就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这个证书是终身的。2007年6月21日,日本国会通过的《教职员资格法修正案》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教师资格证书需要每隔十年更新一次,未及时更新者或未通过更新者,其资格证书失效。具体要求是:教师资格证到期前的两年内,教师须参加由文部科学省认可的大学开设的更新讲座,合格后方能获准更新教师资格证。具体内容如下:[61]

1.更新讲座由文部科学省认定的大学开设,具体的内容由中央教育审议会讨论审议。教师资格合格与否的判定由开设更新讲座的机构,根据国家的教师资格合格标准来进行。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能够让教师拥有使命感和责任感的内容,形成指导学生必要的资质能力需要开设的相关内容。具体来讲,就是以各学科都通用的内容(如教师的作用、班级管理,学生指导、课程发展动态和指导方法等)为核心的内容。讲座可以以讲课、案例研究、准备教案和模拟讲课等教学方式进行。

2.更新讲座的课时规定为30小时以上。教师在其资格证书到期之前的两年内参加更新讲座。教师参加更新讲座在时间上不要求一定连续,可以利用周末和假期分段学习,也可以在不同大学学习。

日本文部科学省提出的教师资格证更新讲座的具体方案如下:5天(每日6小时)的讲座分为必修2天和选修3天。

必修课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1)教师的作用;

(2)障碍儿童的指导;

(3)依据《学习指导要领》的教案设计;

(4)解决包括家长的意见等学校内外各种问题的内容。

选修课的内容应尽量提供多种多样的对提高教师素质有用的课程,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个别教育法;

(2)针对小学教师的科学实验讲座、古代史的最新见解和教科书记述等加深性和专门性的内容;

(3)《发展心理学》、《智障儿童的指导入门》等内容。

文部科学省要求能够开设教育课程的大学,发挥各个学校的个性和特长,针对教师的要求和工作状况确定选修课程、授课时间和方式。另外,对那些离大学较远的地区,也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视等远程教育方式进行。

文部科学省还给出了以下三个具体的例子。

例1:小学教师。对理科的专门知识深感不足的教师,可以通过参加由大学的教养学部举办的夏季集中讲座《教给学生科学的最前沿》(3天),来提高自己的理科知识。

例2:初中教师。希望学习对毕业生的就职辅导课程,但由于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很忙的教师,必修课程可以通过远程教育方式来学习,即利用暑假到附近的大学学习《就职辅导》课程。

例3:高中教师。希望扩大自己的学科领域,但是住在没有大学的小岛上的教师,必修课可以选择A大学的远程课程,选修课的第一天可以选择B大学的周末课程,剩下的两天可以选择C大学的远程教育课程。

实施更新制后,打破了教师资格证书终身制,在职教师的继续进修,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成为制度要求,而不仅仅是教师个人责任心问题。通过促进教师的不断学习,不仅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职能力,而且有助于保证教师学科知识的更新。教师淘汰机制的建立,使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有更强的开放性。

(二)教职研究生院的培养模式和特点

2008年4月1日起,日本专门用于培养和培训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校管理者的教职研究生院(Professional School of Education)成立并招生。2008年4月开始招生的共有21所,其中,国立大学15所、私立大学6所。首年度计划招生1060名,其中招生最多的是兵库教育大学100名,其次是早稻田大学(私立)招生70名,上越教育大学、鸣门教育大学各招生50名。[62]

日本的教职研究生院是研究生阶段的教师教育机构,是为培养专业型教师而新创设的研究生院,目的是通过教师教育课程的改革来培养具有高度实践能力的教学和管理人员,它和以往研究生阶段教师的培养和进修培训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需要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改革的目的,一是纠正过度重视学术研究的教师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另外也是为了保障实习的时间。根据中央教育审议会的建议,任课教师中的“实务家教员”必须占40%以上,主要开设理论和实践高度融合的课程。所谓“实务家教员”,就是指有多年中小学教学或教育行政工作经验、并且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很高的研究和教学指导能力的教职研究生院的专任教师。要想成为“实务家教员”,中小学教师要有20年左右的教龄,中小学的校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教龄和行政工作工龄的总和也要有20年左右。

2.必须有合作学校。各大学在申请设置此类研究生院时,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合作学校,除了各大学自己的附属学校外,还要求要有一部分其他学校或教育机构作为合作伙伴,为研究生的教学、见习、实习、调研等提供最大的帮助和可靠的试验基地。

3.学位证不同。颁发注有“专业人员”字样的教育硕士学位,日语汉字表示为“教职修士(专门职)”,以区别以往的教育专业的研究生,以往的一般只标注“修士(××)”,括号内加注专业名称。

4.要求重点开设“理论和实践高度融合”的教育课程。新的理念是每一门课程都必须既有理论部分又有实践实习的部分,每一门课的教师,既要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又要能指导学生的具体实践活动。同时,课程的内容一定要立足于学校的现实,要求各大学一定要从培养教师的实际能力出发,创造出理论和实践高度融合的课程体系。对此,中央教育审议会对课程的框架作了规定。根据审议会的建议,课程包括公共课(五个领域20学分)、专业方向课(15学分)和实习(10学分)三部分(共45学分以上,每门课一般2~4学分不等)。专业科目和实习科目的设置,各大学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制定,公共课的具体学科虽然也是如此,但是,必须包括以下的五个领域:①教育课程的制定和实施;②学科教学方法;③学生指导、咨询;④班级管理、学校管理;⑤学校教育、教师的基础学科。每个领域由若干门课构成。见下表:[63]

教职大学院课程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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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生对象与学习年限。主要招收在职教师和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同时也积极招收没有教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具体的招生对象由各大学自己决定,学制一般为2年,全脱产进修和学习。从目前21所大学的招生广告来看,基本上还是以招收在职教师为主。

6.教学方式。主要以小规模、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除了传统形式的讲义课以外,还要展开其他诸如讨论、案例研究、观摩课、模拟课、短剧、田野调查、见习、实习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授课的方式和一般的研究生院相同,以全日制为主,同时也开设其他非全日制的课程,如为一部分不能离职学习的人开办夜校、电视卫星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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