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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发展阶段(—年)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肯定了以上“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同时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由于这些政策的出台,使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模大大发展,教育部也从1994年开始在《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中对民办教育进行专项统计。

三、共同发展阶段(1992—2002年)

1992年之后,以邓小平南方讲话为契机,我国教育改革开始突破“姓资姓社”思想的羁绊,进行了大力度的办学体制改革,民办教育也获得了更一致的认可和更广泛的重视,逐渐从公办教育的“补充”变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1992年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对我国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关系格局作了以下描述:“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要逐渐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体制。这种办学体制大体设想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中小学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除部分骨干学校由政府办学外,在当地政府统筹、支持下,城市主要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农村由多方面集资办学;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在这个框架中,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为民办教育预留了足够的发展空间。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肯定了以上“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同时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民办教育已经从一般性的“支持”、“鼓励”变为“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由于这些政策的出台,使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模大大发展,教育部也从1994年开始在《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中对民办教育进行专项统计。与此同时,政府加强了对民办教育立法管理的力度,国家教委先后在1993年发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5年发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6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除重申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外,还分别对民办教育的机构设立、教学、管理、财务和财产、机构变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其中还专门列出一章,对民办教育的“保障与扶持”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扶持”,“在业务指导、教学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举办民办学校的用地要“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继续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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