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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申报项目,市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在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进行科技招商,吸引投资者(企业)来沈投资。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1)《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以下三点。

第一,要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1年后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甘特图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主权。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要妥善解决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

第三,要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各地方要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上要给予支持,政策上要给予扶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办法,以市场为导向,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好服务,求得发展;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活动。

(2)《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整合沈阳的科技资源,推动沈阳市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广泛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在本地转化,加大对专利技术转化的扶持力度,2008年,沈阳市科技局制订了《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

该政策提出,在市级年度科技计划中,设立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专项,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购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沈企业购买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并实现产业化的,在市级年度科技创新资金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额度内,对转让交易额50万元以上、转让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并取得实际效果的认定项目,按照转让交易额的10%给予支持,总资助额度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且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在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就地转化,对就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项目,比照第二条给予支持;鼓励在沈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各种方式组成产学研战略联盟,共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培养人才等活动。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申报项目,市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在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进行科技招商,吸引投资者(企业)来沈投资。对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级科技计划将对合作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产学研联盟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对于产学研合作项目申请专利的,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在沈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新批准的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共建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对在沈企业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企业中建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合作融资平台,对于开展学研合作的企业优先提供科技融资担保、风险担保、三板上市等服务,促进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学研合作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认定登记,所获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缴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自主创新成果转移机制不健全,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薄弱,产业化资金难以筹措,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于2008年12月15日联合制订了《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从五个方面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一,要培育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一是要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二是要启动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三是要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二,要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完善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

第三,要加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融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继续增加投入;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加强担保机构等融资支撑平台建设。

第四,要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良好环境。具体包括: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环境建设;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培育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人才队伍。

第五,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引导和协调,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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