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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教职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使其与教育脱离关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7月至8月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庆城县教职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高素质的师资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一、编制管理

(一)根据中小学办学规模的变化,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

按照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精简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川、塬、山区对待的原则,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任务、学生数和班额、教职工工作,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编制计算标准:

①小学师生比1∶23(其中城区四所小学校1∶21,单级学校配编1人);

②初中师生比1∶18;

③高中师生比1∶13.5,职中师生比1∶13。

对山区的农村小学核编,要保证其办学的基本需要。

(二)根据中小学类别、办学规模和任务,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中小学校要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三)严格编制管理,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全县范围内调剂师资余缺。根据条件逐步进行中小学专任教师结构调整,精减压缩非教学人员,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各学校各单位不得擅自聘请临时代课教师和工勤人员,如果确属工作需要,必须上报教育局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严格中小学不在岗人员管理,对调出本系统、辞职、死亡、离职进修、擅自离岗等减员人员,各学校各单位应及时上报教育局人秘股备案,同时报教育局人秘股停拨财政工资。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聘请临时代课教师和工勤人员,瞒报、虚报、漏报、延报减员人员的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使其与教育脱离关系。

二、教师资格管理与教师资格准入

(四)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教师资格准入机制。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应转岗或调整出教师队伍。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测试;(3)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4)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

(六)高中、初中教师资格由教育局审查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教育局负责认定。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7月至8月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教师资格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认定二种教师资格。

三、校长负责制

(七)加强中小学人事管理,积极稳步推进完整意义上的“四制改革”,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调配和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八)改进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逐步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

(九)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学区主任任职条件和资格。中小学校长、学区主任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改革创新精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学区主任任职的资格是: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小学校长小教一级以上,学区主任必须受过正规师范教育)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身心健康。

(十)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深化校长负责制,作为学校的法人,要赋予校长相应的人权和财权。校长、学区主任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五年,可以连任。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学校长、学区主任考核办法,每学年度考核一次,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学区主任评奖、聘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校长监督体系,校长、学区主任上任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校长、学区主任的责任,再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聘书聘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

(十一)实行中小学校长、学区主任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的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中小学校长、学区主任离任前,必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离任审计,审计主要是检查校长、学区主任在任职期间学校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做法和现象;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经济方面的问题,要视问题的轻重、性质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十二)实行中小学校长、学区主任交流制。城镇学校校长要定点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农村学校要选派负责人到城镇学校任校长助理,以形成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的校长交流学习机制,促进城乡中小学的均衡发展。

(十三)学校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学区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校。建立校长、学区主任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健全学校党团组织和教代会,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教代会民主监督作用。实行校务公开,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校长、学区主任要广泛听取村、社区和家长对学校的评价,定期向村、社区的居民(村民)、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征求意见。

(十四)中小学校长、学区主任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教育工作上。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教师队伍;要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为依据,组织好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手段现代化;要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广大教师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听课、兼课,初中校长每周必须兼课6节以上,完小校长每周必须兼课10节以上。校长、学区主任每学期听课80节以上,要认真做好工作,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四、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

(十五)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中小学实行教职工聘用制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教师竞聘上岗要与学校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格方可正式进入教师岗位。中小学校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的比例。要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教师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

(十六)中小学教师不得互相交叉调换,必须按职称入岗。农村中学不得擅自将小学合格教师聘用到中学任教,评了小教职称的,今后一律不准调到中学任教,评了中教职称的,不准调到小学任教。

(十七)骨干教师原则上不得调出本系统(除按上级有关精神提拔晋升者外)。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调出本县范围的骨干教师由调入单位或本人向教育行政部门交纳人才培养费用,本科毕业生应交6000元,专科毕业生应交3000元,中专毕业生应交2000元,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十八)加强师德和法制教育,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要把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的职责。教师在向学生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教师要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关心爱护,忠实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要不断学习教育心理学新知识,增强法制意识、法律观念,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要认真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讲究师德,为人师表,严禁播放、收看淫秽录像;严禁传播黄色书刊、图片手抄本;严禁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和向社会、学生传播封建迷信;严禁参与赌博;坚决杜绝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对于教师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参与赌博的等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职工必须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者,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所在学校及校长当年不得评先。深化和完善教师个人信用承诺制度和师德档案制度建设,加大教师践诺考核力度。各学校要将教师践诺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教师聘任、职称晋升及评先表模的重要依据。

(十九)规范教师言行举止。教师具有下列行为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上课时间开手机和接、打电话的;(2)仪表不整,女教师穿袒胸露背衣服,浓妆艳抹,饰物佩戴不得体;男教师留长发、单穿背心、短裤头、拖鞋进教室上课的;(3)讥讽、歧视、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4)搞有偿家教或节假日补课向学生收费及私自请人顶替上岗的;(5)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等以权谋私的;(6)在教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7)在招生工作中参与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买卖生源和在各类考试中违纪违法的;(8)违反有关规定参与抹牌赌博的;(9)其他违背(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办教职工如有超生、无证生育、非婚生育或未依法办理手续而收养他人子女、不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不按时参加环孕检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给予处罚直到开除公职。属代课教师或合同工人及聘用教师的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辞退。

(二十一)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名师工程,培养一批具有良好师德和教学能力的名师。今后,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年评选一次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中小学名师,以此带动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提高。

(二十二)教职工要求辞职应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符合辞职条件的人员不予辞职。未经批准和在待批期间擅自离开岗位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辞职手续并作擅自离职处理。

(二十三)在实行教职工竞聘上岗中的落聘者,(1)学校可根据其本人的实际及学校中的空缺岗位,安排其他工作;(2)如学校没有空缺岗位,向低一类乡(镇)或学校流动,第一年作待岗处理,无津贴奖金,只发90%基本工资。在待岗期间限期进修,一年后再参加竞聘,仍不被聘者,向更低一类别乡(镇)或学校流动待岗或作下岗处理,下岗后只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3)落聘者只能向同类别或低一级类别乡(镇)流动。

(二十四)妥善安置未聘分流人员。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分流超编或未聘用的中小学教职工。富余和落聘人员分流消化渠道和措施是: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且年老体弱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公办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离岗休养,休养期间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因病长期不能坚持上岗的公办教师,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核实,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病退、病休。病退、病休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扣除全部工资,每月发给600元生活费;男50至57周岁、女45至52周岁,扣除全部工资,每月发给800元生活费。城乡中小学超编人员,实行下乡支教制度或由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到农村缺编中小学任教。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未经县委、县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用的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离岗休养、进修学习等情况的公办教师按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行政关系转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二十五)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合法权益。成立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按受案范围和时效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人事争议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结构工资制

(二十六)完善和落实校内教师结构工资制。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学校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的校内分配办法,教师岗位津贴和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与基本工资分离发放,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工作绩效挂钩。各学校要制定出适合本校实际的结构工资实施细则,实行向骨干教师倾斜的分配政策,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相对优厚的物质奖励。

六、教师培训与培养

(二十七)鼓励中小学教师通过函授、自考、研修等在职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知识水平。凡年龄在45岁以下未取得本学段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需参加相应学历进修学习,否则,予以调整使用。中小学教师中凡已取得合格学历但与任教学科专业不对口者,必须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学习,进修任教学科的对口专业。

(二十八)在中小学教师学历教育工作中,必须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坚决克服部分教师在选择进修学科时避难就易,特别是理科教师进修文科、学非所用的现象。

(二十九)在职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要求带薪离职进修获取教育类专科、本科学历者,须经学校、学区同意,教育局批准,并与教育局签订协议,进修期间扣除岗位津贴发给基本工资,毕业后至少要在本县教育系统服务五年以上方能调离(组织需要提拔、改行除外);如本人强烈要求调离,需退回进修期间所领工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县教育局将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三十)需要离职进修教育研究生者,进修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及津贴,只发给每月生活费400元,毕业后工作满五年者可补发进修期间工资。不允许离职进修非教育类学历。未经教育局批准,私自离职进修者,按自行离职处理。

脱产进修结束后,回原单位报到上岗,否则按旷工处理,超过三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勒令退回进修期间所领的工资。

(三十一)小学、初中教师参加学历脱产进修,财政统发工资上交教育局管理,学校工资补差及各项福利待遇停发,培训费用自理。未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自行参加脱产进修的,视为擅自离岗,超过三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十二)按照“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抓好新课标和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坚持“在岗、限时、定书、自学、统测”的教师培训模式,积极推行“校本培训”,完善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教师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作为教师聘任、职称晋升、年度考核、评优等必备条件之一。在一定周期内达不到规定学分的教师不得参加骨干教师评选,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十三)中小学在岗教师要积极投身于新课程改革实践活动,主动参与校本教研,认真开展贴近教学实际的课题研究。各级教研部门和学校要增强教研兴校、科研兴教意识,建立和完善教科研工作的运行机制,强化教科研工作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十四)教研室要抓好教研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其组织、指导中小学教学研究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加强教育科研成果评奖的规范管理,防止出现无序、过滥现象,保证评奖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教师聘任、评优、晋级提供真实客观依据。

(三十五)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科研成果评选程序。参与评奖的教育科研成果形式为七种类型,即学术著作、研究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优质课、优秀教案、优秀课件等。参与上述教育科研成果评比,必须经所在学校推荐,逐级评选,择优上报,经有关业务部门发文认定,方可有效。对未经申请擅自参与评奖活动,获得奖项不予认可。对在各类教育教研成果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评奖工作草率从事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考核与奖惩

(三十六)全县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应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现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师德表现与工作实绩。

(三十七)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降聘、解聘及工资晋升、兑现奖惩的主要依据。

(三十八)中小学在职在岗教职工应参加每年的学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实行量化评分,考核分值作为教职工竞聘上岗的主要依据之一。教职工学年度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可以合二为一,学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十九)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于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四十)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享受年终奖金;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同时符合人事部门相关规定的,具备提前或越级晋升一档工资的资格。

(四十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属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八、职称评聘

(四十二)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及任职资历条件、年度考核条件、业绩条件,继续教育和水平能力测试达到相应的分值,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证书》。

(四十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按照个人申报——单位考核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人事部门批复的程序进行。

(四十四)逐步推行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离制度,严格控制中小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数。各中小学校按15%、35—45%、75%的比例,对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四十五)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九、调配

(四十六)教职工调配着眼于教育教学需要,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标,调整现任学科与个人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教师,逐步解决教师夫妻分居等实际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特殊问题。

(四十七)教育局每年暑假期间集中研究教师调配工作。在同一学校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要求调动,需要调动人员一般在7月上旬前向教育局申请,教育局同意并且人事局发文批准调动的教师必须在8月中下旬前办完一切调动手续。寒假期间只对特殊情况作个别调整。当年未被批准而继续要求调动的教师,下一学年可重新提出申请。

(四十八)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直学校之间教职工调配,由教育局集体研究后,报县人事部门行文,办理调动手续;县直学校之间教职工调动由教育局负责。

(四十九)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编制配备教职工,严格执行教职工调配有关规定,规范调配程序。教职工要自觉服从组织调动,申请调动期间必须坚守岗位,无故不上班超过三个月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工作调动后,必须与原工作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扣除中断期间工资,超过三个月不到岗者作自动离职处理;故意拖延时间或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十)实施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行动计划,建立城镇中小学青年教师到山区乡(镇)学校对口交流制度,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锻炼和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城镇和农村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每年暑期,县教育局向城镇中小学下达选派计划,组织城镇与农村学校青年教师参加对口交流。交流服务期限为1年,城镇交流教师可自愿延长援教期限。对口交流期间,只转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及工资隶属关系不变,财政拨款工资发放渠道不变,与所交流学校教师享受同样岗位津贴。对口交流教师的学年度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由所任教学校负责。考核合格者学校在评先选模、工资晋升、教师职称评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考虑。对于符合交流条件又无特殊理由而拒绝参加交流的教师,一律按落聘两年处理;对于既不参加援教,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交流期间不服从学校管理,工作表现较差或连续两个学期考核在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延长交流期限一年,不服从组织分配擅自离岗超过三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十、教职工请假规定

(五十一)全体教职工都要爱岗敬业,以事业为重,尽可能做到不请假,不缺勤,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因故非请假不可的,应出具书面报告审批。小学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校领导审批,3至5天由学区审批,5天以上由教育局审批;中学3天以内由学校审批,3天以上报教育局审批,无特殊情况不准先离岗后请假或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学区或学校主要领导人员请假四天以上报教育局审批。所有假一律不除去所包含的双休日、节假日。

(五十二)参加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函授、自学考试的职工,应利用假期、业余时间复习。参加面授、考试的时间,按录取单位书面通知给予公假,不计缺勤,不作事假处理。凡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而停教(停工)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工资表上总额的平均数的两倍扣发工资,连续旷工15天或一个学期累计旷工达20天以上除扣工资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经学校教育帮助或学校催回通知超过一个月不回原单位者,作擅自离职处理。

(五十三)初婚的教职工婚假按规定假期执行。(初婚假10天,再婚假3天)

(五十四)公办女教职工计划内生育产假按规定假期执行,与节假日及寒暑假相重部分不再补假。(计划内生育产假90天,领取独生子证者,凭证可准产假150天)。

(五十五)职工接受节育手术(人工流产、引产、结扎、放环)。按有关规定享受休假。上述有关计划生育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

(五十六)直系亲属死亡,准丧假7天,不作病、事假处理(外县籍教职工往返途中时间包含在内)。

(五十七)各学校领导、后勤工作人员,寒暑假应推迟放假1至2天,开学前应提前2至3天到校,以作好学期收尾工作及开学的准备工作。重大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十八)教职工请病假报告须附“医疗证明”,请病事假一次最多只能准一个月,到期不能返岗可续请。病假超过5天(含五天)停发学校当月所发的各种奖金;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停发全年各种奖金、福利及第十三个月工资(抢险救灾、舍已救死扶伤、执行公务等不在此例)。

(五十九)一月以内的病、事假每天扣除10元,一月以上两月以内的病假,第二个月起扣发岗位津贴和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一月以上两月以内的事假,第二月只发给600元生活费。一般不准3个月以上的事假,若确需再请事假,第三个月起所有工资及津贴全部扣除。

(六十)教职工病假期间按如下规定发给工资:

(1)病假超过两个月至半年的,从第三个月起除扣发岗位津贴和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外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男57岁以上、女52岁以上的,只扣除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按原标准发给)。

(2)病假超过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从第七个月起,只发给基本工资的60%(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的以及住院病人住院期间,扣岗位津贴、停发各类奖金、福利和第十三个月工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当年不得晋升职称,教龄减少一年。

(3)不准一年以上病假,经有关部门检定不能上班工作的,办理病退手续,办理期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十一、退休、退职

(六十一)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教师;(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十二)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应当退职。

(六十三)每年年初,由教育局人秘股对全县中小学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进行摸底,到龄前一个月由局人秘股负责通知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报表》,当月报县人事部门审批,从批准退休下月起执行退休工资待遇。

(六十四)中小学教职工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十二、档案管理

(六十五)学校教职工档案由教育局人秘股干部档案管理室统一管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六十六)全县各教育单位要确定一名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联络员,具体负责本乡(镇)(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教职工录聘用、培训进修、职称晋升、干部任免、奖惩、入党入团、考核评定、离退休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教职工德、能、勤、绩的材料)的收集。所有需归档的材料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送交教育局人秘股干部档案管理室归档,不得拖延,不得遗漏,必须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六十七)教育局干部档案管理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对收集起来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减、添加、修改、销毁档案材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十八)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应派政治上可靠的中共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办理登记手续进行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妥善保管借出档案,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

(六十九)教职工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中共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自带。转出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的,应及时催收。

(七十)各乡(镇)学区、学校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作好考勤记录,妥善保管各种原始材料。涉及扣发短期病事假工资的,要开收据给被扣发者本人,所扣工资应专项保管,可用作临时聘请教师或在岗教师的补贴。长期病事假扣发的工资及津贴按规定要及时交回教育局。凡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区或学校填报处分呈报表,连同受处分本人的检讨书和证明材料报教育局作出处分决定。

(七十一)本暂行规定由教育局解释。

(七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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