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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直属的免费师范学校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师范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类型一样,得到国家财政扶持。在此背景下,师范教育体制改革也随之开始。师范教育作为特殊专业,此时还没有受到波及。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师范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类型一样,得到国家财政扶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和人民助学金制度,同时对大学生提供国家生活补助,这种免费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是在国家“计划招生,按需分配”的前提下进行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于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加大,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改革开始不断推进。在此背景下,师范教育体制改革也随之开始。

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出现了少数“收费走读,不包分配”的大学生。[1]1984年,部分普通高校开始招收委培生,委培生或其委培单位需要缴纳部分培养费,如学杂费等。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进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政府对于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而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进行招生和就业体制改革,在国家招生的基础上提出了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国家计划外自费招生,这突破了大学生学费由国家全部负担的制度,逐步开启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收费的进程。但此时,文件仍明确规定“师范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此后,人民助学金制度也开始改革,改变了全体大学生都由国家供给生活费的情况,“除考入师范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由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外,其他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原则上都应自理。”师范院校依然享有特权。

此后,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收费越来越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1989年,国家教委、物价局财政部联合颁布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89]教财字032号),文件开宗明义地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这种制度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很不适应。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担,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为此,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正式开始了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但同时也规定,“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住宿费。”在国家高等教育收费轰轰烈烈进行的同时,师范院校作为国家特殊扶持的类别,依然享受着免费的优惠政策。

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商业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教学[1990]010号),规范了自费生的管理,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计划是国家招生计划的一部分。”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地区、本校和学科特点研究拟定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授、夜大学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高等教育收取学杂费在全国各高校开始广泛实行。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指出:“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标准,同时按不同情况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费标准。学费和杂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直接管理学校的中央业务部门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确定。”同时指出,“师范教育是培养中小学师资的工作母机,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投入,大力办好师范教育,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进一步扩大师范院校定向招生的比例,建立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保证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既明确了师范教育的重要性,也提出了要建立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此时,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所有被录取的学生实行收费上学的尝试已经在全国铺开。师范教育作为特殊专业,此时还没有受到波及。

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再次明确了高等教育收费的原则。“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在这一文件中,师范教育仍然享受特权,“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但根据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师范教育也在高等教育收费“并轨”的行列。直到1997年,师范院校终于被纳入了收取学费的行列,中国师范教育免费的历史由此终结,师范教育由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至此,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基本完善,高等教育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新时代。这一措施极大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但也在客观上带来了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失去了“免费”的特权,多数高等师范院校开始走综合化发展的道路,以增强自身实力,高等师范院校的专业性开始弱化。由于失去“免费”的诱惑,师范教育总体发展并没有满足我国日益发展的教育事业的需求,加之师范教育收费后,毕业生自由择业政策的出现和教育管理制度、教师配置制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在教师资源配置上出现了一种“自由化”倾向上的不均衡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建立相应的制度。”同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等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34号),明确指出“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采取这一重大举措,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要通过部属师范大学的试点,积累经验,建立制度,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基础。”这一政策在1997年师范教育收费政策实施十年后再次开启了探索师范教育免费的大门。我国师范教育开始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中央政府作出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决定是在新形势下对于恢复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探索与尝试,这一政策实行的效果如何,将为未来我国师范教育政策的走向提供决策依据与参考。而新形势下,重回免费时代对于教师教育、高等师范院校、免费师范生来说会产生何种影响?是历史的倒退还是理性的回归?种种议论、质疑也随着政策的出台而不断拥来。基于此,政策的试行就更显得具有必要性,而且在部属师范大学试行也使相关经费落实较为顺畅,与此同时,如何验证政策试行情况就成为政策制定主体较为关注的问题。政策执行是验证政策结果、目标与效能的重要过程,通过对政策执行过程与结果的科学研究,可以为政策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观察与判断,可以从科学的角度为政策制定主体的相关决断提供有益参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在这一研究过程中,我们不但要正确认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意义,而且必须正确了解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考察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对于免费师范教育政策回归具有哪些要求;面对社会发展新阶段提出的机遇与挑战,师范教育应当如何应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自身还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到底如何,是否值得进一步推广?这些问题是我们政策决策关注的焦点,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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