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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也应给予公正待遇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农民获得了政治上的彻底翻身解放,他们与工人阶级一道成为国家的主人。今年暑假,我们来到广东省中山市,专门就农民工的待遇问题进行了相关调查。其次,应重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这是农民工最重要最关注的教育权利。农民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而现在农民工却被冠以“非本地户籍”公民,无形中丧失了许多应有的政治待遇。

农民工也应给予公正待遇——广东省中山市农民工相关待遇的调查与分析

09文秘 彭莹 王梅清 高玄静 宋晓娟

指导老师 社科部王献敏副教授

随着和谐社会的提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要求新的社会分工、劳资分配的呼声也随之越来越高。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政策,其中明确提出了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农民获得了政治上的彻底翻身解放,他们与工人阶级一道成为国家的主人。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经过1975年制定的第二部宪法,再到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三部宪法虽在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都在第一章第一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民被赋予了极其崇高神圣的政治地位。同时农民工参加保险也有政策依据《中国劳动保障》,可见,政府给予农民工问题的足够重视,同时也说明,解决农民工问题对社会国家的安定团结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课题组的成员基本上来自农村,对农民工问题关注已久。今年暑假,我们来到广东省中山市,专门就农民工的待遇问题进行了相关调查。

一、农民工的待遇问题

1.生命健康问题

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在中山市这个卫生城市里,最重、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工作都是由农民工做的。农民工一直被视为廉价的劳动者,长期超负荷地在条件简陋、危险甚至有毒害的环境中工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却无人顾及。据新华社2004年11月14日一则消息称:卫生部及国家安全监管局等单位14日透露,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农民工、临时工遭受的职业病危害尤为突出。2004年1月~9月,卫生部共收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报告36起,涉及中毒人数584人,其中死亡49人,中毒者大多为进城务工农民。前不久,中山市小榄镇骏利喷漆厂5名打工妹相继苯中毒,被误诊为贫血后遭到工厂解雇,最后,经过多方医治无效的两名打工妹被家人送到广州医治后才确诊为苯中毒。也有许多老板们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让农民工们在臭味难闻、噪声轰鸣、密不通风的环境中工作,据调查,中山市农民工的居住状况相当恶劣,员工集体8人宿舍为73.9%,出租屋为14.9%,“脏、乱、差、挤”概括了农民工的全部生活环境状况,糟糕的硬件环境直接威胁着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而软件环境的不良待遇也给农民工的心理健康带来诸多的隐患。

2.工资待遇

“民以食为天”,工资毫无疑问就是一切生活的起码保障。由于农民工的知识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工资待遇相对较差,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据调查,中山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770元,按照每月工作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相当于每小时工资为4.42元。平常加班按1.5倍计算,则每小时加班工资6.64元。周六周日加班按2倍计算,则每小时加班工资为8.84元。假设一个员工入职该公司,每天工作11.5小时,每月工作30天。通过计算得知,按照国家法规,该员工的最低收入应该是770+511+566=1 847元。换句话说,所谓的保底工资,离法定最低收入尚差347元!可见,农民工的工资是非常低廉的,工资待遇是非常地不平等的。但是,就是这样的所有生活来源的工资,竟然都不能保证如期收到,像这样小小的基本权益也被无情剥夺了,甚至类似的“讨工资”事件愈演愈烈,更有甚者竟出现了“总理帮农民工讨工资”的揪心事件。

3.身份待遇

农民工一般是“独在异乡为异客”,这是事实,但这并不能成为身份权益被剥夺的理由。尤其在经过市场经济大潮的洗礼后,那种习惯把农民工与农民相提并论的思想观念更是普遍,但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如今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原因,农民工与农民、农村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事实上农民工是从农民阶层中分离出来的,是城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调查,中山市的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7.6%,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68%,而在建筑业中占80%;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人员90%是农民工。可见,农民工为中山市的现代化经济建设所作的贡献是巨大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但讽刺的是,农民工非但得不到应有的公民身份待遇,还被列为“黑户”,扣上“刁民”的帽子,处处碰壁、被排挤、被歧视。由于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必须按照户籍登记来进行,对于不具备城市户口的农民工,这一权利根本不可能在居住地即所在城市行使。经调查,在进城的农民工中,有的在城市已居住长达十多年,早就成为事实上的“常住人口”,在政治上,却由于户籍制度的原因始终无奈地扮演局外人的角色。毫无疑问,这样的身份待遇是非常不公平的。

4.教育待遇

无论是从“知识决定命运”的个人还是到“科教兴国”的民族兴亡,都说明教育是不容忽视的。教育权利是一个公民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知识水平,谋取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城市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在职职工可享有公费继续教育的机会。首先,对于本身受教育较薄弱的农民工而言,再受教育无论从本身的素质、法理教育、技术培训的再就业都有重要的意义。据调查,从学历状况来看,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中专、高中、初中比例为90%,最少的是大专,比例为10%,50%的农民工反映缺乏技术已成为他们就业的瓶颈,而农民工却基本上没有获得再受教育的平等待遇。其次,应重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这是农民工最重要最关注的教育权利。子女受教育也一直是农民工最大、最难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前,在中山市的300万农民工中,6~14岁的儿童占3.6%,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也就是说,有87.5%的流动儿童被排斥在正规学校之外。2004年秋季,中山市实行一费制,鼓励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免收借读费,但是一些区县和学校却让家长自愿交纳几百元到数万元的“自愿赞助费”,才能换到区县教育部门开的入学通知书。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农民工的教育待遇是非常不公平的。

5.政治待遇

农民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而现在农民工却被冠以“非本地户籍”公民,无形中丧失了许多应有的政治待遇。据我们课题组调查的结果显示,农民工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比例是比较低的。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但是对农民工而言,只有145人参加过家乡的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仅占有调查对象总数的19.3%,而没有参加过选举的则有599人,占79.5%。在参加选举的145人中,有占52.4%的人是亲自回村参加选举的;请别人代投的有23人,占15.9%;函投的有21人,占14.5%;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有17人,占11.7%。可知,农民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政治待遇是欠缺的。城市是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地,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多数农民工都希望参与城市的管理。同样上面这个调查显示,有69.3%的调查对象认为,农民工应该参加城市的管理。农民工对城市参与的愿望较高,这也和他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在城市工作生活中,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农民工对“是否同意在打工的地方急需一定的组织或机构来代表和维护外来人员的利益”这种说法的同意率接近80%。农民工对参与社会的管理权的政治要求是强烈的,但政府却未能给予他们应有的政治待遇。

二、农民工待遇问题解决的相关建议

1.生命健康方面

首先,农民工自己要有珍视生命健康的意识,千万不能拿自己的性命作筹码去换取微薄的工资,同时,要有强烈的维权意识,要强烈要求老板、包工头给自己买相关的保险。其次,企业老板也应积极维护农民工的环境权益,企业资本家本来就是以获利为根本目的,如果给农民工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无疑是“放长线钓大鱼”,得人心的明智之举,那样,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农民工的归属感,利润必定滚滚而来。中山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更应该起到监督的作用,应加强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用人状况的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督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环境待遇的法律执行力度,并对损害农民工生命健康的相关人、企业单位,给予较大力度的处罚。同时,也应完善与农民工相关的立法,并监督与农民工生命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稳定农民工这一高风险人群的人心,更有利于在增加中山市财政收入的同时,还能稳定当地的治安。

2.工资待遇方面

农民工当自己面临极端不公平待遇的情况时,不能坐以待毙,先要以联名的方式和老板心平气和地交谈,如果不行的话,再借助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实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可向新闻媒体透露,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运用《劳动法》、《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仲裁条例》来争取公正的工资待遇。同时,为了防范于未然,应该成立属于自己的农民工委员会,以更有效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站在双赢的立场上,也应及时发给农民工工资,并适时提高工资数额,那样更能提高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也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企业民能得到更良性的发展,况且,这样做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义务。这样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并切实落实下去,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问题更能相应得到解决。

3.身份待遇方面

农民工应该自己积极融入城市中,这样就可以从心理上渐渐消除异客的隔阂,而本地人也应改变对农民工强烈的排挤态度,以“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的心态来欢迎来自五湖四海的宾朋。企业也不能因为员工是农民工而“具体人具体对待”,当然更不能歧视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中山市政府从2000年以来,一直针对农民工等外来的务工人员,实行“只要在中山市生活工作5年以上,就可享受与当地市民同等的待遇”,并且一直坚持实施这一户籍政策,可见农民工的身份待遇还是能得到公正对待的。

4.教育待遇方面

农民工自己要正视教育、素质、技能的重要性,改变思想观念,要有学习的积极能动性。企业工厂应该按照8小时工作制,维护员工的休息权利。针对培训费用高的困境,政府应要进行“农民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当然,中央拨款被当地政府的“农民工培训学习经费”也应实现“阳关透明化”,并设有专人跟进监督机构,以便于检查培训效果或培训考核工作的进展成效,以确保经费实实在在用在农民工身上。

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政府应该:(1)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户籍制度,逐步削弱户籍制的身份定位功能,解除教育体制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传统模式。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户籍制度壁垒,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门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获得较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同时配套改革与户籍制度直接相关的制度,淡化包括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中对户口的特殊要求,逐步剥离在“城市户口”这一身份标签上附着的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福利,实现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主体平等。(2)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调整到“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的体制上来,全方位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解决的渠道应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为辅,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实现现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立健全捐赠机制,完善捐赠立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让有爱心的先富者,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投入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农民工使企业获得利润,政府增加了税收,因此,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让用工企业分担农民工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并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3)协调疏导农民工的流动。农民工的流动总的来说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个体来说更多的是盲目性。任何城市的资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政府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适当措施适度控制流动人口的规模,如通过实施积极的区域政策,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以实现发达地区的企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民工家庭三方共赢,这也是解决农民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根本途径之一。此外,还可以与欠发达地区联合建立用工信息发布机制,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减少农民工的流动成本。

5.政治待遇方面

要提高整个农民工群体的待遇,应采取四大措施:(1)增加农民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2)通过中山市工委会、妇联、团市委、新闻媒体宣传一批农民工先进典型,同时要表彰一些好的用工单位。(3)对农民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职工思想工作范畴。把农民工和企业员工一视同仁,使他们享有同等的受教育、受表彰及入党、入团等政治权益,为做好农民工思想政治工作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正视农民工的政治地位。(4)健全机制,转变观念,从管理上、机制上、思想上重视农民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为农民工创造公平、平等的施展才能的舞台,积极营造和谐向上的氛围。

总而言之,结合各地农民工人数的多寡、务工流向和维权重点的实际状况,应该由工会牵头,推动党政出台有关政策文件的落实,运用,同时建立并健全与农民工相关的维权法规,“雪中送炭”般地切实代表和维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命健康、工资、身份、教育、政治身份等合法权益,是新时期拓宽工会的工作领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农民工的巨大作用。当然,农民工的相关待遇要得到彻底解决,也不是一朝一夕、以一己之力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通过城乡户籍一体化,教育福利一体化,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等途径来解决的,需要整个社会、家庭及农民工、农民、农村等各个环节的有机整合,方能真正实现农民工的待遇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但是“有志者事竟成”,让我们静静等待那一天的到来吧!

最后,感谢社科部王献敏老师对我们课题在实践过程与报告撰写过程中的指导和鼓励,同时,也非常感谢我们整个课题组的成员们!

(注:本文获2010年度学生社会实践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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