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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问责制试行办法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 工作问责制,是指对问责对象,即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教师在其负责的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进行,造成工作损失,以及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工作问责制试行办法

为加快学院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的转变,强化管理工作责任制,促使干部和教职工恪尽职守、严格依法管理,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管理队伍,并引导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问责制,是指对问责对象,即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教师在其负责的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进行,造成工作损失,以及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及工作原则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条 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教师工作责任问责制,按照分管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前毖后相结合的原则。

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三条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及教师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服从全局利益,全心全意为全院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 全院师生均有权向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岗位职责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日常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二)经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因工作不力或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院领导的指示、决定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又未及时反映自己的困难而影响政令畅通和学院整体工作的;

(四)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报、建议不认真及时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的;

(五)未依照规定权限、范围、原则和程序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的;

(七)对科室人员的管理、教育、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在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及事关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应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科室提出,办公室提供相应情况并填写问责登记表,并会同有关人员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向分管领导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院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如实填写工作责任“问责制”登记表,并以此作为干部年度考核、晋升等方面的依据;月津贴中的相关项按后果和影响程度减发10%~100%;

(二)全院通报批评;

(三)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和党内处分;

(四)建议学校责令辞职或进入市人才交流中心;

(五)教师问责的处理参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反映、举报问题的师生。

第九条 责任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问责对象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起5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0日内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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